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

(9)審判監督庭:依法審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關刑事、民事、行政再審的案件;負責本院一審案件的複查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12)民事第一審判庭:依法審判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第一庭相關工作事宜。 (13)民事第二審判庭:依法審判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依法審理破產案件,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第二庭相關工作事宜。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其前身是成立於1951年1月的丹徒縣人民法院,2002年4月正式更名為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50多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不斷加強,法院自身建設得到全面發展。全院現有在編幹警92人。高中(中專)2人,大專17人,本科70人,研究生3人。
通信地址:鎮江市丹徒新區龍山路136號
郵政編碼:212028

機構設定

鎮江市丹徒區人民法院內設以下部門,具體職能分別為:
(1)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督辦院長辦公會議、院務會決定的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起草院領導交辦的重要檔案、報告;負責與區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委員提案及來信;負責主要會議、重大活動組織協調和機關公務接待活動;負責全院主要會議、重大活動組織協調和機關公務接待活動;負責全院的綜合信息、圖書、資料、檔案、機要、保密工作。
(2) 政治處:負責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指導全院開展重大的政治教育活動和其他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總結審判活動和隊伍建設中的先進人物和先進事跡;協助黨組抓好法院黨的建設和幹部管理;承辦法院機構編制、獎勵表彰工作;辦理《法官法》規定的有關工作及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辦理向區人大常委會報送的人事任免事項;辦理法警警銜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本院人事幹部管理工作和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3)監察室: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檢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受理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審判紀律、執行紀律及其他紀律的行為;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複議和申訴;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審判工作、執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組織協調、檢查指導預防腐敗工作,開展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的教育。
(4) 研究室:負責審判中新情況、新問題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適用法律、政策請示,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制定綜合、規範性審判工作檔案、報告、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法學研究活動。
(5)行政裝備科:負責本院的固定資產、基本建設、環境秩序的計畫和管理工作;承擔辦公用房、幹警宿舍的維護和保養;負責本院的有關經費管理和本院機關車輛使用、維護保養和其他後勤事務工作;負責培訓中心管理工作。
(6) 司法警察大隊: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承擔警衛法庭安全、送達法律文書、提押、看管人犯和罪犯,配合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工作,承擔對法院司法警察的訓練和考核工作。
(7)立案庭:對區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申訴、申請再審,決定是否再審立案;承擔訴訟費用收繳的有關工作;對審判處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
(8)司法鑑定科: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據訴訟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或職權,通過司法鑑定機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單位或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或有關事物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訴訟活動的部門。
(9)審判監督庭:依法審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關刑事、民事、行政再審的案件;負責本院一審案件的複查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審判監督工作事宜。
(10)審判管理辦公室:對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對本院審結生效的各類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進行評查並通報評查結果;對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的審判質量和效率進行考核;負責司法統計及其分析匯總工作,及時上報、通報情況;匯總、編寫審判管理信息,總結審判經驗,開展業務交流;研究分析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供有關審判管理工作的決策諮詢建議;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承辦、督辦審判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11)刑事審判庭;依法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審理的刑事案件;依法審理未成年人的各類刑事案件;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
(12)民事第一審判庭:依法審判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人身權利、房產及相關契約等糾紛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工作;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第一庭相關工作事宜。
(13)民事第二審判庭:依法審判第一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依法審理破產案件,辦理其他有關民事審判第二庭相關工作事宜。
(14)行政審判庭:依法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依法辦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負責賠償領導小組會議決定事項;辦理其他有關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15)執行局:執行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依法接受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
(16)寶堰人民法庭:主要負責轄區內一般民事案件的審理和法律關係簡單、標的額較小的借貸糾紛等商事案件的審理。同時負責轄區內的有關信訪接待工作、綜治工作和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17)辛豐人民法庭:主要負責轄區內一般民事案件的審理和法律關係簡單、標的額較小的借貸糾紛等商事案件的審理。同時負責轄區內的有關信訪接待工作、綜治工作和院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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