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傷殘評定工作規則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傷殘評定工作規則的通知
銅政辦〔2008〕81號
縣、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銅陵市傷殘評定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銅陵市傷殘評定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評殘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管理,提高評殘工作質量,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13號令)、《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2007年第34號令)和《安徽省評殘工作規範(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評殘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準則,嚴格評殘分級管理制度,做到殘情清楚,證據確鑿,等級準確。
第三條 評殘適用的對象,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第二條執行。
第四條 殘疾評定標準,按照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後勤部《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民發〔2006〕110號)執行。

第二章 評定工作的內容

第五條 傷殘的認定,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和《安徽省評殘工作規範(試行)》相關條款執行。
第六條 評定的種類
(一)新評:限於第三條第(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評殘對象必須在醫療終結3年內申請評殘,有原始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
(二)補評:限於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在退出現役後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
(三)調整傷殘等級: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殘疾情況變化與所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
第七條 評定的程式
(一)申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沒有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必要的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查後報送縣(區)民政局。
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區)民政部門調查整理有關證明材料,對申請人的評殘資格進行審查,在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給申請人簽發受理通知書;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填寫《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通知申請人到市民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殘情鑑定;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三)市民政局對縣(區)民政部門上報的評殘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評定、調整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在20個工作日內報省民政廳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除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外,填寫《不予評定、調整傷殘等級決定書》,連同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複印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
(四)市級上報材料經省民政廳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評殘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居住地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民政部門聯繫方式等。縣(區)民政部門應將公示情況逐級上報省民政廳。
(五)縣(區)民政部門收到批件後,應及時退還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建卡建檔手續。
第八條 申報人需提供材料
(一)要求評殘或調殘的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3張;
(二)檔案材料包括本人簡歷、身份、類別、致殘時間、地點、原因、情節、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有關傷殘歷史記載或確切證明的檔案材料(調整傷殘等級的要報全部傷殘檔案);
(三)新評殘需提供原始醫療證明(包括原始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及輔助診斷資料,如X光片、B超、心電圖、腦電圖等)和醫療終結後診斷證明;
補評殘需提供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包括原始門診病歷、住院病歷及輔助診斷資料,如X光片、B超、心電圖、腦電圖等);
調整傷殘等級需提供原評定傷殘等級的證明和殘情加重的醫療診斷證明;
(四)其他補充材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的,需提供機構編制部門出具行政編制證明材料;因交通事故負傷致殘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第三章 殘情醫學鑑定

第九條 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負責轄區內因戰因公導致殘疾情況的鑑定工作。
第十條 殘情鑑定程式
(一)申請。由評殘申請人所在縣(區)民政局向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提供被鑑定人身份證複印件、部隊原始醫療證明、首診病歷、傷情醫學鑑定定點醫院診斷證明書,檢驗、檢查結果及與殘情相關的X光片或CT等有關資料。要求調整殘疾等級的,還需提供殘疾證複印件,定點醫療的檢查結果及與殘情相關的X光片或CT等有關資料。
(二)受理。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辦公室對縣(區)民政部門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需補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全部材料。如在規定期限內無法補齊的,由縣(區)民政部門退回申請材料,不予受理。
(三)鑑定。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辦公室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名醫學專家,依照《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對被鑑定人的殘情進行鑑定,並由3名以上醫學專家共同簽署殘情等級鑑定意見。
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審核醫學專家意見,並在5日內作出殘疾等級鑑定結論。結論一式4份,省民政廳、市民政局、縣(區)民政局和被鑑定人各1份。
(四)殘情鑑定複議、覆核。被鑑定人對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可向市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提請複議。市級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鑑定意見,經省殘情鑑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複議,其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每年的11月份為個人申報時間。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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