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銀監發[2007]5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銀監會2005年發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銀監發[2005]54號)以來,銀行更新經營理念,革新體制機制,創新信貸產品,大力發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豐富和完善小企業授信“六項機制”,引導銀行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對小企業金融服務,銀監會在吸收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請各銀監局將本指導意見轉發至轄內各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引導銀行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營理念,最佳化資產結構,改善和加強對小企業金融服務,根據近年來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中的小企業授信泛指銀行對單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資產總額1000萬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各類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授信。
本指導意見中的授信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商業性銀行泛指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等。
第三條 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應增強社會責任意識,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對小企業授信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
銀行應根據小企業授信的特點和內在規律開展小企業授信,做到程式可簡,條件可調,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風險可控,責任可分。
第四條?銀行應創新小企業授信業務,完善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著重建立和完善小企業授信“六項機制”,包括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獨立核算機制,高效的審批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違約信息通報機制。
第五條 銀行應建立專業化的組織架構,形成層級管理下相對獨立的業務考核單元,組建專職隊伍,進行專業化運作。
第六條 銀行應構建標準化的業務流程。可藉助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對不同的小企業授信產品,分別制定相應的標準化授信業務流程,明確各業務環節的操作標準和限時辦理要求,實行前中後台業務專業化、標準化處理。
第七條 銀行應明確市場及客戶定位。對小企業市場及客戶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市場策略,研究各類小企業客戶群的特點、經營規律和風險特徵,建立小企業客戶準入、退出標準和目標客戶儲備庫,提高行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 銀行應樹立品牌意識,加強小企業授信產品品牌化建設,根據小企業生命周期和融資需求“短、小、頻、急”的特點,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推進產品創新,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小企業的需求。
第九條 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融資主體、融資額度、融資期限、擔保方式等要素的不同,提供不同的產品組合服務。可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周轉貸款、循環貸款、打包貸款、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買方或協定付息票據貼現,信用卡透支,法人賬戶透支,進出口貿易融資,應收賬款轉讓,保理,保函,貸款承諾等。
銀行可引入銀團貸款方式提供小企業授信服務。
第十條 銀行應建立高效的審批機制。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審批許可權,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銀行應根據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信用環境,不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不同授信產品的風險程度等,實行差別授權管理。
銀行對小企業授信環節可同步或合併進行。對小企業客戶的行銷與授信的預調查可同步進行,授信的調查與審查可同步進行,前期授信後的檢查與當期授信調查可同步進行;對小企業信用評估、授信額度的核定、授信審批環節可合併進行;可嘗試對小企業授信業務實行集中、批量處理。
銀行可分別授予客戶經理、授信審查人員一定的授信審批許可權。
第十一條 銀行授信調查應注重現場實地考察,不單純依賴小企業財務報表或各類書面資料,不單純依附擔保。
銀行應注重收集小企業的非財務信息,包括小企業及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信用情況、家庭收支狀況、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技術水平、行業狀況及市場前景等。
銀行可根據調查和所收集信息情況,編制有關小企業或其業主個人或主要股東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作為分析小企業財務狀況和償還能力的主要依據。
第十二條 銀行應建立和完善小企業客戶信用風險評估體系。可依據企業存續時間、經營者素質、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資信狀況和發展前景等指標,制定小企業信用評分體系,突出對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的信用,以及小企業所處市場環境和信用環境的評價。
第十三條 銀行可發放信用貸款。對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小企業,銀行可在定價充分反映風險的基礎上,發放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的信用貸款。
第十四條 銀行可接受房產和商鋪抵押,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倉單、提單質押,基金份額、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存貨抵押,出口退稅稅單質押,資信良好企業供銷契約質押,小企業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財產抵押、質押以及保證擔保等。
銀行可靈活採用擔保方式,充分利用經營業主聯戶擔保、經濟聯合體擔保、藉助出口信用保險代替擔保等新型貸款擔保形式,對獲得國家財政貼息、創業投資基金和科技型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等支持的小企業,或專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小企業給予授信支持。
第十五條 銀行應創新授信額度使用和償還方式。可開展循環貸款,整貸零償,零貸零償,分期還本付息,一次性還本分期付息,寬限期分期還本付息等。
第十六條 銀行應建立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堅持收益覆蓋成本和風險的原則,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授信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小企業或不同授信實行差別定價。
第十七條 銀行應鼓勵客戶經理在銀行服務所在社區建立廣泛的、經常性的社區關係,以便於收集信息和監督授信的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產品的風險特點,分別確定不同的授信後管理重點。重點監測銷售歸行、現金流變化、償還情況和擔保變化情況,對可能影響授信償還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報告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條 銀行應加強小企業授信風險分類管理。按照貸款逾期天數與保證方式相結合的原則,對小企業授信進行風險分類。
銀行應在科學測算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小企業授信不良率控制指標,並隨風險變化及時調整。
第二十條 銀行應建立合理的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機制,按照相關規定提取準備金和核銷呆賬。對已核銷的授信要做到“賬銷、案存、權在”。
第二十一條 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授信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小企業授信申請、使用和償還情況;應使授信業務人員能及時監測授信風險情況,包括授信類別、風險分類結果、還款情況、授信餘額及擔保變化情況等。
銀行應建立和加強與地方政府、公安、稅務、工商、行業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管理諮詢公司等機構的溝通協調,關注並收集與小企業及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相關的公共信息、法定信息、身份信息和信用交易信息等。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建立違約信息通報機制。應通過授信後監測手段,及時將小企業違約信息及其關聯企業信息錄入本行信息管理系統或在內部進行通報;定期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通過銀行業協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小企業予以聯合制裁和公開披露。
第二十三條 銀行應建立獨立核算機制。改進和完善成本管理,建立以內部轉移價格為基礎的獨立核算機制和內部合作考核機制,制定專項指標,單獨考核小企業授信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加大資源配置力度,突出對分支機構和授信人員的正向激勵,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小企業授信業務淨收益獎勵一線業務人員。
銀行應將小企業授信情況納入對分支機構的考核範圍,考核指標應包括其所創造的經濟增加值、新增和存量授信戶數、筆數和金額、授信質量、管理水平等。
對客戶經理的考核,可採取與業務量和已實現業績貢獻及資產質量掛鈎的方式;對其他小企業授信人員的考核,可採取薪酬與其業務、效益和授信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鈎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銀行應採取激勵和約束措施強化小企業的信用意識。對信用良好的小企業,可在授信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對經營正常、按期付息的小企業貸款可辦理展期或重組。對信用差的小企業,除採取風險處置措施外,還可採取違約信息通報措施。
第二十六條 中國銀監會對銀行小企業授信實行激勵政策。對小企業授信業務表現出色的商業銀行,可準予其增設機構和網點;對小企業授信業務表現出色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考慮準予其跨區域增設機構和網點。
第二十七條 銀行應制定小企業授信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按照《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銀監發[2006]69號)要求,摒棄傳統的對單筆、單戶貸款責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體質量及綜合回報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做到盡職者免責,失職者問責。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建立專業化的人員培訓機制。積極研究和借鑑國內外小企業授信的成功經驗,採取分層次、按梯隊的方式,加強對小企業授信人員的業務培訓,推行崗位資格認定和持證上崗制度,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業授信業務特點和風險控制方法,提高行銷和收集、整理、分析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能力,熟悉盡職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業授信文化。
第二十九條 銀行應按要求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小企業授信有關信息,包括小企業授信金額、戶數、資產質量等。
第三十條 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並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銀監發[2005]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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