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

銀監會

銀監會(全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基本簡介

銀監會銀監會

銀監會全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銀監會的成立與職責明確的過程同時也就是人民銀行職責專業化的過程,兩者正是在這一期間進行職責分工的明確與細化。央行監管職責的剝離與銀監會的設立,實現金融巨觀調控與金融微觀監管的分離,是與中國經濟、金融發展大環境密不可分的,是金融監管與調控的對象-金融業、金融市場日益複雜化、專業化、技術化的必然要求。

主要職能

銀監會銀監會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2003年3月中國首次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構成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一司、銀行二司、非銀行司、合作管理司、銀行管理司,中央金融工委現有人員組成(銀行業協會也將有可能從人民銀行併入銀監會),將統一由監管銀行、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負責制定有關銀行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負責編制全國銀行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內控的監管,重視其公司治理機制的建設和完善,促使其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銀監會的成立標誌著中國人民銀行自建國50多年來集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於一體的時代的結束。

主要職責

銀監會銀監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監管對象

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

經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

監管原則

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原則。

獨立性原則: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協同原則: 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管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工作目的

第一,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第三,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的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

第四,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工作標準

良好監管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要努力提升中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對各類監管設限要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都要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懲治腐敗

銀監會黨委召開會議,討論通過並印發了《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具體意見》。

《具體意見》分為七個部分,24條,涉及制度46項,具體工作71項,全面體現了《實施綱要》的基本精神,充分體現了銀監會系統的實際。在整體結構上注重教育、制度、監督、改革、懲處五者並重;在任務安排上做到近期具體、中期原則、遠期巨觀;在工作內容上堅持繼承中發展、總結中創新。《具體意見》堅持與監管中心工作相結合,與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與監管工作改革發展相結合,力求做到既全面部署和深入推進銀監會系統反腐倡廉工作,形成長效機制,又為銀行業監管工作和自身隊伍建設提供有力的保證。

為保證《具體意見》的貫徹落實,銀監會採取了三項措施:一是成立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工作領導小組,由銀監會黨委書記、主席劉明康負總責,黨委委員、副主席唐雙寧和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胡懷邦具體負責,明確了領導小組辦事機構。二是制發了銀監會機關實施《具體意見》任務分解表。分解表將《具體意見》的任務化分為197項具體工作,分別明確了牽頭單位、配合部門、完成時限和措施要求。三是銀監會黨委書記劉明康與各位黨委委員,各位黨委委員與分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銀監局局長近日分別簽訂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簽訂責任書的雙方要對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和實施銀監會的《具體意見》負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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