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八)其他干擾資產處置公告的行為。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08]87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需要,規範過渡階段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道德風險,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處置行為,增強資產處置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防範道德風險,促進資產公司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處置不良資產,最大限度提高資產處置收益,減少損失,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處置承繼的金融資產,以及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處置金融資產時的處置公告,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公告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公告信息應面向社會,確保及時、有效、真實、完整。
第四條 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公告適用的資產範圍為資產公司收購(含附帶無償劃轉,下同)的各類不良資產及依法享有處置權的其他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產:
(一)債權類資產:資產公司收購的不良貸款及相應利息;
(二)股權類資產: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通過資產置換、資產抵債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類企業股權;
(三)實物類資產:資產公司擁有所有權及依法享有處分權的各種實物資產,包括以物抵債實物資產、處置抵(質)押貸款等收回的實物資產等;
(四)其他權益類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五條資產公司接受委託代為處置的資產,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委託協定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資產處置公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狀態描述,包括資產的名稱、種類、所在地、標的金額、數量、涉及的抵押、擔保及其他情況等;
(二)資產處置的意思表示;
(三)提請對資產處置項目徵詢或異議的意思表示,徵詢或異議的有效期限;
(四)對交易對象資格和交易條件的要求;
(五)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六)對排斥、阻撓徵詢或異議的舉報方式;
(七)公告發布的日期及有效期限;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按照本辦法屬於公告範圍內的資產,在未形成資產處置方案前,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據第六條第1款的要求將資產基本情況逐項置於資產公司對外網站,以便社會查閱。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屬於公告範圍內的資產,在形成資產處置方案後,資產處置公告應採取網站公告和報紙公告兩種形式:
(一)網站公告。擬處置項目(含單項處置和打包處置,下同), 除另有規定外,均應在資產公司審核處置方案前,在公司對外網站發布處置公告。其中:
——資產處置標的(即截至公告前最近一個結息日的資產整體賬面價值,下同)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處置項目, 只需在公司對外網站發布處置公告,不需進行報紙公告。
——網站公告的內容。單個項目的網站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條有關規定;打包處置項目除對資產包中每個項目進行公告外,還應在公告中對資產包作總體介紹,披露資產包的戶數、金額、資產形態、債務分布地區,投資者向債權人了解債權具體情況的途徑和方法等。
——資產公司應將網站公告的網頁截圖列印成紙質檔案,存入資產處置檔案,作為資產處置方案的附屬檔案備查;並將網站公告的電子文檔作為系統備份檔案無限期保存。
(二)報紙公告。對資產處置標的超過1000萬元的處置項目,除在公司對外網站發布處置公告外,還應當在相應級別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其中:
——資產處置標的在1000萬元—5000萬元(含)的處置項目,在資產所在地的地市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紙進行公告。資產處置標的超過5000萬元的處置項目,在資產所在地的省級(含)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紙進行公告。
——報紙公告的內容。單個項目的報紙公告遵循上述第六條有關規定;資產包項目的報紙公告可僅公告資產包總體情況,但應在公告中註明“請投資者登錄資產公司對外網站查詢或與資產公司有關部門接洽查詢”等類似字樣,以便投資者了解單個項目情況。跨行政區域的資產包原則上應在較其屬地高一級公開發行量最大的經濟類或綜合類報紙上公告。
——資產公司應將報紙公告的複印件存入資產處置檔案,作為資產處置方案的附屬檔案備查。
第九條 資產處置公告應當遵循如下時間期限規定: 
(一)資產處置標的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7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二)資產處置標的在1000萬元—5000萬元(含)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10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三)資產處置標的在5000萬元—10000萬元(含)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15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四)資產處置標的超過10000萬元的處置項目,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20個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對分別採取網站公告和報紙公告兩種形式進行公告的資產處置標的,應以時間較遲的公告發布日期計算公告期限。
第十條 以拍賣、招投標等競價方式處置資產時,須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可比照上述第六條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訴訟過程中,債務人自覺履行法院判決或通過強制執行方式結案的處置項目,以及依法破產終結的處置項目,可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以下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宜公開轉讓的處置項目,可不按照本辦法進行公告: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項目;
(二)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畫的國有企業項目;
(三)國務院批准的債轉股項目原股東用債轉股企業所得稅返還回購資產公司持有的債轉股企業股權;
(四)經相關政府部門出具證明的,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項目,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不宜公開的項目。
第十三條 資產公司應建立資產處置公告的制定、發布等內部工作程式,指定資產處置公告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確保公告工作規範、有序。資產公司應對資產處置公告的媒體選擇、發布形式等嚴格審查把關,並應將選擇確定的發布資產處置公告的媒體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各地銀監局備案。
第十四條 資產公司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審核資產處置方案時,網站公告的網頁截圖列印件和報紙公告的複印件應作為附屬檔案與方案一併提交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資產公司資產處置部門應結合公告反饋情況,完善和最佳化資產處置方案。資產處置審核機構發現公告情況有可能對資產處置產生重大影響的,應敦促資產處置部門進一步尋求更為合理的資產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已公告的資產處置項目,變更處置方案時,如公告內容不發生變動,原則上可不重新公告;如公告的資產包方案增加項目的,則應在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審核日至少5個工作日前刊登補充公告,補充公告的內容應包括資產包內有關項目及金額的增加等情況;公告的資產包方案減少項目的,不需進行補充公告。
第十七條 資產公司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資產處置公告檔案管理。有關資產處置公告過程和結果的資料必須記錄真實,留存完整。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公告活動,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條件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徵詢或異議,不得阻撓或者隱瞞社會公眾的舉報。
資產公司必須抵制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對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公告活動的干擾,並就干擾行為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地銀監局、資產公司審計與紀檢監察部門對資產公司資產處置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排斥、阻撓徵詢或異議及其他干擾資產處置公告活動的舉報,並進行核實和相關調查。
第二十條 對發生以下行為、玩忽職守、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經查實,按照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一)對應當予以公告的資產處置項目不予公告或無正當理由擅自免除公告進行處置的;
(二)公告時間不符合規定的;
(三)公告媒體的級別不符合規定的;
(四)公告內容不完整或不真實,影響對資產價值做出正常判斷的;
(五)對徵詢、異議不予受理、消極對待、壓制隱瞞的;
(六)資產處置公告檔案管理混亂,重要記錄、檔案缺失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的;
(八)其他干擾資產處置公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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