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倫理

廣義的金融倫理是指金融活動參與各方在金融交易中應遵循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金融活動所涉及的所有利益相關者: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社區、政府、參與者等在金融交易與金融活動中所涉及的倫理關係、倫理意識、倫理準則和倫理活動的總和就是廣義的金融倫理,是調節和規範金融活動中利益相關者的行為規範和道德準則。 狹義的金融倫理指的是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以及金融市場必須遵循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方式,是作為主體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金融從業人員和金融市場所應遵循的行為規範與道德準則,或者說是金融服務的供給方所體現出來的善惡行為與準則。

基本信息

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許多金融從業人員對金融倫理的認識不足,金融理論界和倫理學界對金融倫理的研究也相 當滯後,以至於儘管人類金融活動存在了數千年,而對金融倫理的研究卻剛處於起步階段。但是,經濟理論、管理科學以及套用倫理學的發展,日益揭示了企業的道德性和金融活動的倫理性,金融倫理的存在有其充分的理論依據。

(一)金融活動是利益相關者的活動,不管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還是參與者都是具有一定社會責任和道德取向的契約人。金融從業人員與各類參與者都具有一定的道德取向,或者說有一種惡性或善性道德前提上受社會道德環境的影響,表現出善或惡的道德取向。在金融活動中面對倫理衝突時,其作為“經濟人”的屬性,在利己與利他當中,往往就會陷入作出“超功利”利他的善性道德選擇還是“狹隘功利”

利己的道德選擇的兩難境地,如果選擇利他或者自覺履行作為職業人的義務就是善性道德決策,相反是惡性道德決策。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是負有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的法人實體,所負的經濟責任使之要承擔發展經濟提高效益的責任,而所負的社會責任則使之要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穩定與良性發展,促進委託人、所在社區、地區、行業與部門社會經濟的平衡發展,而不是只顧自身的經濟利益或謀取不正端的利益。所以,金融機構同樣面臨善性或惡性道德選擇的問題。

(二)金融制度的制定內含合道德要求。金融制度是維繫金融正常秩序、配置金融資源、界定利益相關者責任和義務的制度安排。這種制度安排首先要堅持公共利益至上,倡導互利守信、合作共贏的倫理精神,以及共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場秩序與環境的道德要求。其次是要使金融資源達到最最佳化配置。丁瑞蓮提出,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就是要達到帕累托最優、瓦爾拉斯均衡和社會福利最大化。帕累托最優要求金融交易不能靠損人來利己,瓦爾拉斯均衡要實現金融資產投資者效用的最大化和融資者要素價值的最大化,實質是要達到最大化互利。社會福利最大化是金融資源的供給與分配達到社會效率和社會公利的最大化。而這些對最大化公利和福利的追求正是金融倫理所要達到的善性道德目標。

再次,在金融活動中各利益相關者都盡力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以自身活動的合道德性義務和相關責任的履行為前提的,否則,既不合倫理道德要求又不合制度規定,直至違反法律的規定受到應有的懲罰。

(三)金融理論的發展揭示了金融活動的倫理屬性。許多金融從業人員認為,金融活動是以金融量論為基礎的技術性活動,只關心決策制定後的結果。一些金融理論者也將金融學理解為僅依賴可視事實的客觀科學,不作任何關於倫理價值的判斷,只關心方法手段,而不關心目的。只以經驗證據來證明檢驗的實證主義也排除本應該進行價值判斷的規範性命題與判斷。對此,博特賴特指出:“這種觀點將本來非常複雜的事實過於簡單化。財務管理者常常作一些既涉及方法又關乎目的的決策,而他們又對目的選取時所涉及的價值觀判斷並不覺察。"這就非常明確地揭示出“在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命題中,同時包含了如何公正合理實現股東利益的規範性的倫理命題,方法和目的統一於同一活動中,金融活動的倫理屬性非常明顯。特別是在使用別人的錢(OPM)進行金融活動時,作為受託人或代理人的金融從業者,面對的是實現委託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還是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選擇,這就使金融活動存在巨大的道德風險。這些充分說明,金融與倫理的關係不是外力強加的,是金融活動中相輔相成的不可或缺的矛盾統—體,金融倫理客觀存在於金融活動當中。

關係:

金融倫理關係是金融活動主體在金融活動中形成的特殊的社會關係,是金融活動主體在金融法律、金融制度、金融倫理的規範下進行金融交易時形成的健康的、合理的金融關係。金融活動的主體是指金融活動的參與者或當事人,如銀行、儲戶、券商、投資者、借款人、銀行職員、上市公司、保險公司、中介機構、國家有關管理機構等。金融活動的主體既有金融活動中的自然人,也有參與金融活動的金融企業、一般企業、中介機構與管理機構等經濟組織。而金融活動中所涉及的金融工具,如借貸、融資、金融交易及與之相關的貨幣、有價證券等則是金融活動的客體。

金融倫理關係因金融活動類型的不同而存在不同層次與種類的關係:第一種是金融活動中自然人之間的關係,指的是金融從業人員與股民、借款人、儲戶、投資者等之間的關係,在具體金融活動中,這些自然人都要遵循各自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第二種是銀行、上市公司、保險公司、中介機構、企業等法人相互間的關係,這些法人作為按其特定規律運行的行為實體,同時又是承擔經濟責任和道德責任的責任實體和目標實體,要履行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否則會破壞其相互間的倫理關係。第三種是自然人與法人間的關係,自然人和法人在金融活動中由於其地位的不同應該履行的責任、權利與義務也不同,除遵守相應的規制外,要履行相應的倫理職責。

特徵:

一是金融倫理關係的多層次性。由於金融活動的複雜與技術性,在一個金融活動中參與者往往是多方的,不僅是一種交易雙方的關係,還會涉及到金融機構,出現了債權人——金融機構——債務人的三方關係,或者是委託人——金融機構或中介組織——受託人的關係。金融活動主體間的關係呈現了不同的層次,相應的倫理關係也因此而複雜。

二是金融倫理關係具有明顯的雙重性。所謂雙重性體現在兩個層面上,一方面,金融倫理關係要同時符合金融規則與倫理規則的雙重要求;另一方面,是金融倫理關係需要倫理與法律的雙重規範。所以,金融活動既有專業特色又有倫理的特色。作為一種信用活動,金融活動首先應該是一種誠信的資金融通活動,活動中的各利益相關者都有各自必須遵循的道德規範與行為方式,倫理規範是其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如果其中利益相關者惡意衝破金融倫理的道德底線,進行違法亂紀的金融交易利己活動,則應該訴諸於法律,以法律的強制性規範來約束其非道德的踐踏倫理的行為。

三是金融倫理關係具有明顯的要式特徵。這種要式關係體現在金融活動是金融活動主體按照特定的金融交易規則,按照相關金融法規與程式通過協商達成相應的要約或協定(契約),所簽訂的書面協定才有法律效力。

四是金融倫理關係的動態性。由於金融倫理關係出現於各種金融活動中,金融活動隨著新的金融工具的開發和金融技術的發展呈現出動態性特徵,各金融活動主體間的關係因之也處於變動發展中,金融倫理關係顯露出了明顯的動態性特徵。

準則:

金融活動中,金融活動主體都為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進行各種活動,具有明顯的“經濟人”特徵,同時這種逐利的技術活動又不可避免地要承擔作為“社會人”的社會責任,在自身利益與他人利益、集體利益、社會利益不能共贏條件下需要進行價值判斷與價值選擇時,應該承擔作為利益關係方相應的倫理責任,踐行倫理準則,維護金融活動的健康開展。這實際上是金融交易和金融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對金融倫理規範的要求,是金融活動主體應遵循的倫理準則。

其中最主要的是信用準則和公平準則。這兩個原則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相互作用,影響和推動金融活動的開展。

信用準則是金融活動的基礎,是現代金融產生和發展的第一推動力量,是金融倫理的重要準則,現代金融是信用關係規範化法制化的產物。信用是以誠信為核心,互信為前提,信任為歸宿的制度,各種金融借貸活動是信用的外在表現形式。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信用體系比較完善。由於我國金融信用體系構建的滯後,在金融領域存在比較嚴重的信用危機,在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票據市場等方面呈現出比較嚴重的損害金融信用準則的現象。。在信貸市場上,許多已經貸到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轉型時期我國金融制度的漏洞和各種不正端的手段,製造大量呆壞死帳,以此逃廢銀行債務,侵吞銀行資產,使銀行資產萎縮、自身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增加銀行的風險。在資本市場,2001年以來,中國多家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聯手製造了多起“金融黑幕”事件:在重要報告中虛報利潤、隱瞞重要信息、發布虛假信息、偽造憑證等,重慶億安、銀廣廈、藍田股份等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在票據市場上,出現多種票據欺詐的行為,導致商業票據在金融交易中失去應有的作用,不利於企業間的交易,也妨害了銀行業務的開展。金融機構自身也存在諸多損害信用的做法:比如,為了逃避審計與監管,擅自偽造和虛報各種會計數據,不進行規範經營;或者不計成本、手段進行不正常攬存或向客戶推薦高風險的業務與產品;或者與其他機構沆瀣一氣,進行違規造假,擾亂市場秩序。所有這些行為都是對金融倫理信用準則的踐踏,亟需重構金融健康發展的信用制度。

公平準則是金融活動主體公正平等履行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準則與行為方式,金融活動主體與各個利益相關者在金融活動中必須公正平等地進行金融交易,是金融活動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博特賴特研究指出:“只有當市場被人們認為是公平的時候,人們才會積極投入到資本市場中去,因而作為效率這個目的的一種手段,公平性具有一種倫理價值。”金融市場中存在種種不公平現象:欺詐與操縱、不對稱信息、不平等的談判力量以及無效定價,這些使個人投資者和社會成員在金融市場運作中處於不公平的待遇。在各種金融契約關係中也存在因為委託與代理產生的各種不公平的交易,金融交易中經紀人應按相關的規則履行他對客戶應盡的義務,而不能利用其專門的金融知識或信息為了自己的私利進行工作,以避免各種利益衝突。否則,對於委託人或被代理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經紀人在委託或代理活動中的機會主義行為無疑增加了諸多的交易成本,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效率,也增加了金融活動中的倫理風險,嚴重的可引起金融市場的動盪:如巴林銀行的倒閉等。金融活動中公平是相對的,單玉華稱之為“局限性”,這種局限性有多種體現:形式上公平,內容上不公平,甚至形式上公平掩飾了內容上的不公平;規則上是公平上,但可能制定規則本身不公平;參與主體本身身份地位導致的不公平;金融活動主體為了實現自身目的而進行的不公平的投資區域選擇如“圈紅”等等。這些不公平的做法在我國金融領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從而也顯示了在我國加強金融倫理規範的必要。

運行機制:

金融倫理是金融健康發展的基礎。在金融生活中,金融倫理的狀況體現了市場經濟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整個社會的倫理道德水平。金融倫理的運行機制包括外部保障機制、內部調適機制、市場激勵機制以及社會道德調控機制等。這些機制共同發生作用,推動金融倫理的良性發展,使金融從業人員作出善性道德選擇,金融市場出現合道德性的金融交易,金融企業保持高效與競爭優勢。

外部保障機制。

外部保障機制主要包括發展經濟、發展民主政治、構建法律制度以及發展科教事業等。這些方面的發展為金融倫理的運行提供了很好的外部條件。

(1)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必然產生利益之爭,馬克思指出,資本主義商品經濟中“每個人為另一個人服務,目的是為自己服務;每一個人都把另一個人當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人與人之間同樣也存在利益的分歧與論爭,但是經濟和倫理道德一定程度上存在的“悖論”完全可以通過公正的社會經濟制度的制定來消除,通過發展經濟來奠定社會道德運行的物質平台。以及進行正確的道德價值導向來引導市場經濟中社會道德的整體提升。

(2)通過民主政治特別是民主的制度化來培育金融活動主體的倫理意識和道德自律意識,有利於社會公正原則的踐行,也有利於整個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完善,對金融倫理的運行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3)道德和法律具有內在的邏輯統一性,自然法學家富勒認為法律具有“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的雙重屬性,法律與道德具有內在互動性和聯繫,能夠把道德義務以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並使之具有更明確的表達形式和更強的強制效力,通過規範活動主體的外在行為達到強制規範的目的和效果,這也就是一些學者所說的“底線倫理標準”。比較完善和成熟的法制無疑可以為金融活動健康發展所需的誠信與信用體系的建設、責任與義務的履行提供制度化平台。

(4)發展科教事業。科教事業的發展在於提升金融活動主體特別是其中自然人的道德水準,有利於提升金融健康發展所需要的理性精神和健康的道德情懷,弘揚德性倫理。

調適機制:

所謂內部調適機制,就是最佳化倫理道德內部結構,強化其自組織功能和整體效用。金融倫理的內部調適機制主要體現在金融活動主體對金融倫理道德重要性的認識、研究金融道德思維的特徵以激勵金融活動主體的道德需求、金融企業內部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建立以及倫理評價體系的構建等。

(1) 金融活動主體對金融倫理的認識程度不盡一致,這就要求金融活動的各個主體要充分認識到金融倫理在整個社會道德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對金融健康發展所產生的重要影響,要克服在金融倫理認識上的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觀點及其危害。

(2)金融倫理思維具有道德思維的“人我類同”的一般結構模式。金融活動主體應認識到金融活動中利益相關者都具有相同的道德訴求,在履行道德義務時有共同的責任,換位式的思考能促使金融活動主體更理性地選擇承擔道德的責任。

(3)在金融領域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從業人員相關的倫理規範制定出來後,成立相應的倫理審查委員會,對其金融活動進行倫理審查,成為行業與從業人員自律的重要督察方式,也是金融活動主體自律的重要參照與指南。

(4)針對金融活動的特點,設計具有普適意義的金融倫理評價體系,構建多元一體的價值導向體系,對金融活動主體的道德取向具有極大的引導作用。

市場激勵機制。在金融活動中,金融活動主體的善性倫理行為的產生,在市場激勵機製作用下,不僅能夠完善自我的道德取向,而且能夠得到市場的激勵,外在的物質激勵與內在提升道德層次的要求的共同作用往往能產生雙重的推動作用。James A.Brickley與Clifford W。Smith等研究指出:金融契約人的道德規範都是基於市場對倫理行為的激勵,通過市場手段使金融交易的不倫理行為或違背倫理的機構和個人付出巨大的代價。這樣,金融契約人就會在強大的市場外在驅動力作用下,產生更加強烈的善性道德自覺行為。當然,市場激勵作用的效果受到市場激勵效率、行業規範程式的合理性和金融組織內倫理標準的執行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社會道德調控機制。

唐凱麟教授指出:社會道德調控是個體道德運行的巨觀機制。這裡所說的個體可以理解為金融活動主體,金融機構、金融市場與金融從業人員都是社會機體的組成部分,都受到社會的調控,作為社會調控的重要內容的社會道德調控無疑在調控金融活動,對金融活動主體產生重要影響。社會對金融倫理的道德調控有三種機制:

一是風俗習慣,風俗習慣對金融活動的調控主要是對善惡標準的認同與理解上,金融活動中利益相關者的行為必須符合社會風俗公認的善惡標準。但是必須清楚習俗的調控往往與現實社會的發展存在脫節現象,這點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二是社會輿論,通過各種社會傳媒對金融活動主體的行為進行讚譽或者譴責,就會形成強大的精神壓力與導向力,影響金融活動主體的價值取向,以喚起其道德自覺,塑造其道德人格。

三是道德榜樣,“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在社會上宣傳和稱頌道德行為突出的金融機構或金融從業人員個人,可以起到道德標桿的作用,發揮其示範功能。這實質上是心理引導和社會認同機制在發生作用。總之,社會道德調控機制主要通過揚善罰惡、進行道德評價而發生作用,具有強大的引導功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