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陽示範工程

金太陽示範工程

金太陽示範工程是我國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光伏發電技術在各類領域的示範套用及關鍵技術產業化的具體行動,計畫在2~3年時間內實施完成。納入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項目原則上按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輸配電工程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按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

相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

為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發〔2005〕44號)、《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發改能源〔2007〕2174號)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光伏發電技術在各類領域的示範套用及關鍵技術產業化(以下簡稱金太陽示範工程)。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管理,我們制定了《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保證金太陽示範工程順利實施,各省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要加強領導,組織電網等有關單位,依據本通知及國家有關規定,抓緊制定金太陽示範工程(2009-2011年)實施方案(含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築套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享受財政補貼的項目),於2009年8月31日前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原則上每省(含計畫單列市)示範工程總規模不超過20兆瓦。同時,各地區要跟蹤金太陽示範工程示範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定期將示範運行情況、財政補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以及示範推廣中存在的問題報告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

附屬檔案:《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金太陽示範工程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6]237號),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範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太陽示範工程綜合採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以促進光伏發電技術進步。

第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安排使用,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

第二章 支持範圍

第四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範圍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礦、商業企業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現有條件建設的用戶側併網光伏發電示範項目。

(二)提高偏遠地區供電能力和解決無電人口用電問題的光伏、風光互補、水光互補發電示範項目。

(三)在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建設的大型併網光伏發電示範項目。

(四)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產業化示範項目,包括矽材料提純、控制逆變器、併網運行等關鍵技術產業化。

(五)光伏發電基礎能力建設,包括太陽能資源評價、光伏發電產品及併網技術標準、規範制定和檢測認證體系建設等。

(六)太陽能光電建築套用示範推廣按照《太陽能光電建築套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29號)執行,享受該項財政補貼的項目不在本辦法支持範圍,但要納入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方案匯總上報。

(七)已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分攤政策支持的光伏發電套用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範圍。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五條 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納入本地區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方案。

(二)單個項目裝機容量不低於300kWp。

(三)建設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運行期不少於20年。

(四)併網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總資產不少於1億元,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30%。獨立光伏發電項目的業主單位,具有保障項目長期運行的能力。

(五)項目必須達到以下技術要求:

1.光伏發電產品及系統集成具有先進性;

2.採用的光伏組件、控制器、逆變器、蓄電池等主要設備必須通過國家批准認證機構的認證;

3.併網項目滿足電網接入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4.配置發電數據計量設備,並正常運行。

第六條 光伏發電項目的系統集成商和關鍵設備應通過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

第四章 補助標準和電網支持

第七條 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根據技術先進程度、市場發展狀況等確定各類示範項目的單位投資補助上限。併網光伏發電項目原則上按光伏發電系統及其配套輸配電工程總投資的50%給予補助,偏遠無電地區的獨立光伏發電系統按總投資的70%給予補助。

光伏發電關鍵技術產業化和產業基礎能力建設項目,給予適當貼息或補助。

第八條 各地電網企業應積極支持併網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提供併網條件。

用戶側併網的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原則上自發自用,富餘電量及併入公共電網的大型光伏發電項目所發電量均按國家核定的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全額收購。

第九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資金給予支持。

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和下達

第十條 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按要求編制金太陽示範工程實施方案(格式見附1),明確示範項目建設地區、建設內容、進度安排等,聯合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一條 納入實施方案的項目,完成立項和系統集成、關鍵設備招標,並由當地電網企業出具同意接入電網意見後,提出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格式見附2),按屬地原則,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組織對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匯總後(格式見附3),於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第十三條 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各省上報項目的技術方案、建設條件、資金籌措等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根據項目的投資額和補助標準核定補助金額,並按70%下達預算。項目完工後,項目業主單位及時向省級財政、科技、能源部門提出項目審核及補助資金清算申請。財政部根據項目實際投資清算剩餘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科技、能源部門負責對示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委託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負責按期統計示範項目發電量,並對併網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八條 示範項目業主單位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單位,將扣回補助資金,並取消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 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通知介紹

關於做好2012年金太陽示範工作的通知

財建[201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國內光伏發電規模化套用,促進光伏產業持續穩定發展,現將2012年金太陽示範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範圍

(一)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商業區進行集中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優先支持建設規模較大的集中成片示範項目和已批准的集中套用示範區擴大建設規模。

(二)利用工礦、商業企業既有建築等條件分散建設的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

(三)開展與智慧型電網和微電網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示範。

(四)解決偏遠無電地區居民用電問題的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

二、支持條件

(一)項目單位資本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30%。

(二)光伏發電集中套用示範區項目需整體申報,總裝機容量原則上不小於10兆瓦,分散建設的用戶側發電項目裝機容量原則上不低於2兆瓦。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必須與用電單位簽訂長期協定。

(三)進行光伏發電集中套用示範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必須明確專門的管理機構,負責協調項目建設、電網接入、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範項目需具備較好經濟效益,設計方案合理,建築屋頂改造投資較低等條件,對與新建廠房整體規劃建設的項目優先支持。

(五)項目併網設計符合規範,發電量主要自用。

(六)獨立發電項目必須以縣(及以上)為單位整體實施,並選擇有實力的項目業主單位,制定完善的運行管理方案,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長期穩定運行。

(七)項目採用的關鍵設備(包括光伏組件、逆變器、蓄電池)由實施單位自主採購,設備供應企業和產品性能必須滿足相關要求(見附屬檔案1)。

(八)項目必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驗收。

(九)以前年度承擔金太陽示範項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項目單位,不得申報新項目。已獲得相關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

三、補助標準

(一)2012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原則上為7元/瓦。考慮到2011年四季度以來,光伏發電系統建設成本下降幅度較大,2011年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的補助標準原則上由9元/瓦調整為8元/瓦,對確實不能實現合理收益的項目,可由項目單位申請調整或取消。

(二)獨立光伏、風光互補發電等項目的補助標準另行確定。與智慧型電網和微電網技術相結合的集中成片用戶側光伏發電項目補助標準在7元/瓦基礎上,考慮儲能裝置配備等因素適當增加。

四、項目申報和資金下達程式

(一)項目實施單位按有關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按屬地原則上報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

(二)省級財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嚴格審核,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按類別匯總後(格式見附屬檔案2),於2012年3月1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

(三)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組織對項目進行評審,公布示範項目目錄。

(四)列入目錄的示範項目完成關鍵設備採購契約和能源管理契約簽訂、電網接入許可等準備工作,並履行審核備案手續後,及時提交補助資金申請報告。財政部核定補助金額,並按70%下達預算,剩餘資金在項目完工後進行清算。

五、以前年度示範項目清算要求

(一)2010年和2011年下達資金的項目必須分別在2012年2月15日和6月30日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等相關材料,申請資金清算,逾期不予受理。對未按規定申請清算的項目,原則上予以取消並收回補助資金;確實由於客觀原因難以按期完工的項目,要說明具體原因並明確完工時間,同時補貼標準按新標準執行。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 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印發金太陽示範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1]109號)要求,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建立完善的運行管理制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項目穩定運行。其中,用戶側發電項目必須按規定履行電網接入程式,安裝自動電能計量裝置和運行監控系統,並向電網運行管理機構傳送相關數據。

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相關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金太陽示範工程關鍵設備基本要求(2012年).doc

附屬檔案2 金太陽示範項目匯總表.doc

退出歷史

自2013年開始《太陽能光伏金太陽示範工程》不再進行新增申請審批。此舉表示金太陽工程正式退出中國光伏發展歷史舞台。未來中國將實施集中式光伏與分散式光伏兩種度電補貼方式。根據最新的發改委《關於完善光伏發電價格政策通知》的徵求意見稿,集中式光伏補貼0.75-1元/千瓦時,分散式光伏發電電價補貼為0.35元/千瓦時,補貼資來源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大型光伏發電標桿上網電價,如下:

Ⅰ類資源區:0.75元/千瓦時,包含地區:青海海西、海北、果洛、玉樹;

Ⅱ類資源區:0.85元/千瓦時,包含地區:新疆、寧夏、內蒙古、青海西寧、海東、海南、黃南、甘肅嘉峪關、武威、張掖、酒泉、敦煌、金昌、四川阿壩、甘孜、雲南麗江、迪慶;

Ⅲ類資源區:0.95元/千瓦時,包含地區:北京、天津、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承德、張家口、唐山、秦皇島、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陝西榆林、延安、雲南省除二類地區外的其他地區,甘肅省除二類地區外的其他地區;

Ⅳ類資源區:1元/千瓦時,包含地區:除前面的Ⅰ、Ⅱ、Ⅲ類地區外的其他地區。

背景資料

金太陽示範工程”是國家2009年開始實施的支持國內促進光伏發電產業技術進步和規模化發展,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一項政策.“

2009年7月21日,財政部、科技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實施金太陽示範工程的通知》,決定綜合採取財政補助、科技支持和市場拉動方式,加快國內光伏發電的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實際2009年批覆裝機容量約300MW,財政補貼近50億。2010年補貼政策有所調整,採取同時補貼建設單位和設備供應商的辦法,對組件和逆變器設備供應商集中招標,其中組件單位中標3家,逆變器廠家中標8家,對於建設金太陽工程項目,業主向中標企業購買設備時國家補貼一半,另外國家對業主單位每瓦補貼4元錢建設費。2011年採取定額補貼9元錢,後來組件價格下降,調整為8元錢每瓦。2012年定額補貼7元錢每瓦,後降至5.5元每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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