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大年

現年(2011年)64歲的金大年系榆中縣人,1965年參加工作,歷任七里河區政府副區長、區長,安寧區委書記,蘭州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等職,2002年1月擔任蘭州市總工會黨組書記、主席,其後兩年他還擔任隸屬於蘭州市總工會的蘭州天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一職。2009年10月25日,金大年因涉嫌受賄罪,被檢察院批捕。同年9月27日,經市委研究同意,給予金大年開除黨籍、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原蘭州市總工會主席金大年,任職期間利用總工會開發建設西固新天樂大廈的機會,向承建單位、投資人及購房業主索要並收受巨額賄賂207萬元及價值140餘萬元的房屋一套。金大年還特意將市總工會作為股東,拉入其經營虧損的自營企業,將虧損轉嫁後給市總工會造成172萬餘元的巨大經濟損失。1月20日,金大年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兩罪被押上蘭州中院受審,與其並肩受審的還有幫助其受賄的兄長金岷星以及向其行賄的甘肅晨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陳曉光。金大年庭審時反覆強調自己在“雙規”之前兩年主動退還了200萬元錢,不應算作受賄。蘭州市紀委組織相關人員到庭觀摩庭審。該案將定期宣判

犯罪實錄

將工會拉入虧損企業

2003年3月28日,金大年與其妹夫李某及安寧區建設局幹部牛某通過中介公司,分別以他人之名虛假注資100萬元,成立了甘肅敦煌之光餐飲有限公司。幾人各有分工,金大年主要負責搞好協調關係。同年12月22日,天樂集團天龍水宮與“敦煌之光”簽訂租期為10年的房屋租賃契約。但“敦煌之光”在籌劃、裝修階段資金嚴重不足,周轉困難,幾名股東便商議,將蘭州市總工會拉進入股,金大年當即拍板同意,並授意牛某找工會幹部王某(任天龍水宮負責人),以“天龍水宮”的名義向天樂集團公司申請投資。2003年12月29日,金召集主席辦公會議,在隱瞞自己是實際股東以及入股公司財務不佳的情況下,騙得全體與會人員同意,以“敦煌之光”欠“天龍水宮”水電、房租15萬元並注入45萬元現金入股,占“敦煌之光”股份12%,另借25萬元給“敦煌之光”作為流動資金。事實上,“天龍水宮”入股後並未參與經營,而“敦煌之光”在經營3個月左右便停業。停業期間,金大年、牛某等人一直想將其轉租出去,但無人接納。2006年,金大年和牛某商量把“敦煌之光”註銷。金不顧當初契約約定的“在雙方契約終止後乙方向甲方交回房產,新增加的不動產無償留給甲方”的規定,要求王某向“敦煌之光”支付140萬元。遭王拒絕後,金大年便將此事交由蘭州市總工會所屬的蘭州市第二文化宮負責人張某處置。2006年9月6日,蘭州市第二文化宮按照金大年的指示,由其提出清除“敦煌之光”欠“天龍水宮”各項費用的債權債務,另賠償“敦煌之光”95萬元後由工會收回的處理方案。2006年9月8日,市總工會勞動福利事業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該方案,同年11月1日簽訂協定書並支付10萬元。至此,造成“天龍水宮”重大損失,其中包括房屋租賃費、水電費、暖氣費、賠償金等總計172.6萬餘元。

購房業主被控行賄
2004年4月,新天樂大廈部分商鋪公開出售的商機,吸引了不少商家爭購,甘肅晨光商貿公司法人代表陳曉光為了尋求價格上的優惠特意聯繫到金大年,並送給其5萬美元。不過,沒幾天,“廉政不阿”的金大年就安排工作人員將5萬美元如數退給了陳曉光。同年7月,該公司與天樂集團三次簽約,最終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優惠價格購得新天樂大廈一樓總計6060平方米的商鋪,以1.3萬元的市面價格僅購買91平方米。簽約售房後兩個月,金大年便與其兄金岷星用同樣的“洗白”方式,由陳曉光入股50萬元到金大年參股經營的康隴公司。隨後,金岷星便從晨光公司陳曉光處拿到兩張計50萬元的支票,其中30萬元入金岷星個人經營的羽夢舞美服飾設計室賬戶,另20萬元支票入金岷星個人銀行卡。後金大年為其子在北京購房用去32萬。經評估,晨光公司購買的房地產單價實際為1萬元,真正獲取的購房面積則為7499平方米,即晨光公司獲取超契約面積購1348.89平方米的商鋪,獲利2004萬餘元。

兄長相助先收後退
2006年春節,新天樂大廈竣工。瞿某為了儘早拿到工程款,又向金大年送上2萬元好處費。此後,金大年卻要求瞿某按工程總造價8000萬的3%給其“回扣款”,並想出將灰色收入“洗白”的辦法,由蘭州嘉成公司與金大年參股的蘭州力晨公司簽訂了虛假入股協定。隨後,瞿某按照金大年的意思,將100萬元轉賬支票交給金岷星。金大年向瞿某索取28萬購買轎車的同時,還覬覦蘭州市總工會用以抵頂拖欠嘉成公司105萬餘元工程款的天樂三期一間百餘平方米的商鋪。同樣按照3%的比例,金大年要求瞿某將這間商鋪的產權無償轉讓給他,以折抵100萬元的回扣款。之後,經金大年操作,該商鋪產權被轉讓於其熟人繆某之妻名下,並約定出租收益款按三七比例由繆、金分享。最終,該商鋪第一筆租金收益,金大年得款34.5萬餘元。繳完稅金後,還將10萬元存於繆處。此外,向金大年奉金的還有天樂一期投資人徐某。2006年春節前,金大年提出要徐某投資50萬元聯合做玉器工藝品生意。徐便以一家製衣廠的名義和金岷星的蘭州力晨公司草簽了一份協定,隨後便轉賬10萬元交由金岷星保管。

2007年7月,已經退休的金大年在接受蘭州市審計局離任審計期間,頻繁經由其兄金岷星向他人退還總計200萬元金額的現金、支票。據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來這200萬元均系金大年任職蘭州市總工會主席期間,該單位開發建設西固新天樂大廈工程時獲取的“灰色收入”。2004年,該工程開發建設初始階段,蘭州嘉成房地產公司在與蘭州市總工會商談聯建事宜時,該公司經理瞿某就以拜年的名義為金大年送上5萬元紅包。一年後的春節,已經成為合作夥伴的瞿某拜年時再度奉上5萬元紅包。在此期間,向新天樂商城裝修提供石材的簽約單位——同一達公司經理吳某,為感謝金大年的幫助,攜帶7萬元現金及禮品送到金大年家中。

審判結果

公訴機關認為,金大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國有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金岷星明知金大年大肆收受他人賄賂,而採取提供賬戶、轉賬資金等方法幫助收受賄賂,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甘肅晨光商貿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陳曉光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陳曉光對行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自辯

面對受賄指控,金大年反覆強調,自己於2007年在報紙上看到兩高“對離退休人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違法問題也要追究責任的”聯合發文後深有感觸,加之當時審計局正在對自己進行離任審計,正因為擔心出事便集中在當年7月6日前後將收到的錢悉數退還。其辯護律師則指明該檔案正是當年7月8日,由兩高發布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就規定有“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而金大年於2009年7月被“雙規”,但退款200萬元的行為均發生在2年前。律師還對檢方指控金大年有索賄情節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針對濫用職權指控,金大年雖然坦承自己將總工會拖入虧損陷阱的行為很不光彩,但他認為還是留有相當資產給總工會,實際損失並不大。律師還提出金大年具有自首情節,據此建議法院對金大年受賄、濫用職權行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年、1年。

金岷星則否認幫助弟弟金大年受賄。陳曉光的辯護律師提出,送給金大年的5萬美元2天后就被退回,應算行賄未遂。至於50萬元,更有投資協定為證,也不屬於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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