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6年第2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 言

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前身為川南工業管理學校(1965年成立)和重慶無線電技工學校(1977年成立),後分別升格為重慶職業技術學院和重慶電子科技職業學院,於2007年7月合併組建為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

學校秉承“厚德強能、求實創新”的校訓,傳承“龍翔馬越、博潤致遠”的人文精神,堅持“特色立校、文化興校、人才強校”的發展戰略,以“培養套用人才、發展電子科技、服務經濟社會”為辦學宗旨,以電子信息為特色,培養面向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轉型升級和企業技術創新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努力將學校建設成為國內領先國際知名、電子信息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套用型高等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現代大學制度,規範學校辦學行為,推進學校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管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舉辦者、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簡稱“重慶電工職院”,英文名稱:“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英文縮寫:CQCEE。

第三條 學校住所地是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東路76號。

第四條 學校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經濟與信息化委員會共建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以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為主,銜接現代職業教育體系中的各個層級,同時兼顧學歷與非學歷繼續教育,積極開展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 學校以電子信息類專業為主,兼顧機電、汽車、財經、管理、建築及傳媒藝術等專業群建設。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產業轉型升級和自身發展定位,最佳化調整學科專業結構。

第七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產業轉型升級和企業技術創新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充分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職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 舉辦者按照國家規定確定學校管理體制,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監督學校按照章程辦學;指導學校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質量和水平。

第九條 舉辦者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通過多渠道募集辦學資金並自主管理使用。

第十條 學校依法依規享有以下權利:

(一)制定並實施事業發展規劃;

(二)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組織和實施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

(四)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設定和調整專業,制定並實施招生方案;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

(六)開展校校、校地、校企等形式的境內外交流與合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學校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管理和使用學校經費、資產;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辦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

(二)保障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依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議;

(四)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五)履行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基本職能;

(六)規範使用辦學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建立監督機制,實行民主管理;

(八)頒發給符合條件的學生學歷證書;

(九)堅守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糾正學術不端行為;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按規定設立分校區、研究院(所)等機構,並可依法根據需要對其進行變更或撤銷。

第三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辦學、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討論決定學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監督黨委重大決議和集體決定事項的執行。討論審定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向上級黨組織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特別是學校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學習研究宣傳馬克思主義,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書育人全過程,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加強對學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組織黨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協調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工作,支持校長開展工作,履行抓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

第十五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中共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會”)。

黨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黨委會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由學校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十七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通過學校黨委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副校長人選,根據學校黨委會研究決定,按照程式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落實黨委會討論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重大基建項目以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安排等事項,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研究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的重要事項;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就業和學生教育管理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貫徹落實學校黨委關於學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項的決議和決定,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每年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校長指定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於必要時可指定其它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 學校可根據相關法律和實際需要依法設立學校理事會,理事會為學校事業發展的重要諮詢機構。理事會負責對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及社會服務等重要事務提出諮詢意見。依法通過多種渠道籌措學校教育發展資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學校理事會人員構成、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審議學校學科專業規劃和學術政策、重點學科專業、重大學術事務,評審科研項目,評定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指導二級單位學術委員會工作等。

第二十二條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委員條件、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從在職教職工中選舉產生,代表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規定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題討論或負責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重慶電子工程職業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黨委領導、團委指導下的學生群團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學生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修訂學生代表大會章程,監督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實施;

(二)審議批准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學生委員會工作方針與任務,審議通過學生委員會工作計畫;

(四)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五)參與學校有關事項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

(六)討論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團委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黨委的領導下,依法開展活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內部的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部門和直屬單位根據校長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各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批准後,設立、變更或撤銷內部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圖書管理、檔案管理、網路信息、後勤保障、醫療衛生等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服務職能。

第四章 學 生

第三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符合學校註冊管理規定並辦理完成註冊手續,獲得學校學籍的學生。

第三十二條 在校期間,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完成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二)參加職業技能競賽、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轉專業、輔修或選修其他專業課程,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助學貸款等;

(五)對教學活動、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參與民主管理;

(六)按規定公平獲得國內外交流、學習的機會,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申訴處理機構或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維護學校名譽和學校利益;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誠實守信、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五)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七)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八)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九)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促進學生身心全面和諧發展和素質全面提高。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學生會、學生團體等)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範圍內,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設立學生社團,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經學校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開展活動,作為學校黨政聯繫學生的主要橋樑和紐帶,在學校的領導和管理下,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九條 在學校參加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約定。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校黨政負責人,監察工作部門、教務管理部門、學生工作部門、學校團委及相關學院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專家等人員組成。

受到處分的學生有權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證、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二)工勤人員實行聘用和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晉升、獎懲等,具體辦法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另行制定和實施。

第四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參加學術團體,開展學術活動;

(二)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按規定公平地獲得國內外學習、進修、交流、訪問的機會,參與國際合作並在國際學術組織任職;

(五)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六)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勞動報酬、寒暑假帶薪休假和學術休假,享受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條件;

(七)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就職務聘任、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為人師表,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和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六)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七)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八)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制度。

第四十七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地區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一條 高層次引進人才、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等,依據政策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助機制,建立教職員工申訴機制,按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員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相關制度改善離退休教職員工的生活待遇。

第六章 二級學院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需要設立二級學院,二級學院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科學研究以及社會服務。

具有獨立建制的套用技術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享有與二級學院同等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的需要以及學校發展的具體要求,可增設、變更、合併或撤銷二級學院。

第五十六條 二級學院根據教學、科研以及學院發展的需要,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可設立、變更或撤銷二級學院下設的教研室、專業性研究中心及附屬機構。

第五十七條 二級學院黨政負責人根據各自分工,積極開展工作,並建立黨政主要負責人定期溝通機制,通報情況,交換意見,充分溝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協調合作。二級學院黨政副職應主動向主要負責人匯報工作,共同構建團結和諧的局面。

第五十八條 二級學院的職權:

(一)根據學校的部署及授權,制定學院發展規劃,進行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以及實施教學,組織開展科研和其他實踐活動,積極開展創新創業教育;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學院人員;

(三)服務學生,負責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並進行有效管理;

(五)按要求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九條 按有關規定設二級學院院長和副院長。

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學院黨政聯席會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具有獨立建制的套用技術研究所(院、中心)、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由學校授權設立的相應級別的教學科研機構,依據本條規定設定負責人,由校長按組織程式任免。

第六十條 院長全面負責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學院發展規劃,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議,報學校審定;

(二)組織擬訂學院內部機構方案及負責人,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定;

(三)組織擬訂學院經費預算方案,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定;

(四)組織擬訂學院資產的使用與管理,提交黨政聯席會議審定;

(五)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六)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二級學院成立黨總支,按有關規定設書記和副書記。

第六十二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的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學院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黨風廉政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六十三條 二級學院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參與二級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六十四條 二級學院分別設立專業指導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由5至9人組成,成員包括高級職稱人員、行業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指導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為學科、專業建設提供諮詢意見;

(二)指導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編制;

(三)編制二級學院科研發展規劃並推動實施;

(四)處理學術爭議;

(五)進行教育教學過程質量監督和指導;

(六)引入行業企業資源開展校企合作;

(七)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員工或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第六十五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教學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機構,依據上述規定設定和運行。

第七章 經費、資產和財務制度

第六十六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依據國有資產管理有關法規實施管理、使用和處置。學校資產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變更所有權。

第六十九條 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一條 學校實行黨政領導下的統一領導、年初預算、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構建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規範合理運用。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師生員工、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四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師生員工、教學科研服務。

第八章 社會服務

第七十五條 學校組織開展實體共建、合作研發、技術轉讓、科技諮詢和科技服務,建立健全技術轉移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主動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轉型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瞄準地方需求,堅持以重大現實問題為方向,加強對區域性、民族性文化建設與發展問題的研究,提供決策參考、政策諮詢服務,促進哲學社會科學成果轉化。

第七十七條 學校積極發揮研究平台的輻射作用和智力優勢、科研優勢,加強重慶地域文化、特色領域及特色項目研究,形成有影響力的成果,服務公共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發展。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適應終身學習需要的形式多樣、靈活開放的繼續教育體系。

第七十九條 建立學校、合作單位、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員等多方成果共享、風險共擔、智慧財產權得到有效保護的合作機制,建立將成果轉化與推廣成效作為科技人員職稱評聘、職務晉升和科研獎勵依據的激勵機制,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產業發展,增強科技服務功能。

第八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九章 學校文化

第八十一條 學校積極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實踐。

第八十二條 學校積極培育和弘揚大學精神,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辦學全過程,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和中國夢凝聚廣大師生。

第八十三條 學校加強校園文化建設,建設優良的校風、學風和教風。培育和建構體現行業性和職業性特點,具有社會主義時代要求、高職院校特點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強能、求實創新”。

第八十五條 學校校歌為《超越夢想》。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校旗中央印有學校徽志、中文校名以及英文校名的標準組合。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徽圖示如下圖: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公曆11月7日。

第八十九條 學校網址是。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與終止,由舉辦者決定。學校終止,本章程自動失效;學校分立、合併,根據規定修訂章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黨委會、校長或教代會1/5以上的代表提議,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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