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會員會費;

學會簡介

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是我國組建較早的地方學會之一,成立於1962年4月,它的前身是分別創建於1952年和1954年的中國建築學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重慶分會,至今已走過了46年的歷程,在重慶的建築史上留下了深深的足跡。
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重慶市委領導下的土木建築工作者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科技事業的助手,學會在重慶市科協和重慶市建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受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的指導。
2004年4月10日召開的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下設秘書處、工作委員會、各專委會等28個工作機構。
在上級和有關部門的領導與支持下,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發揮人才橫向聯繫面廣,學科齊全的優勢,在一批學者、專家的帶領下,緊密結合重慶市建設的實際,面向建設,面向市場,奮力拚搏,取得了一個又一個成果。特別是不少專委會、分科學會的學術研究及活動開展的很有成效,適應了市場經濟的要求,發揮了科技民眾團體的應有作用。為政府當好參謀,起到了紐帶和助手作用。
1997年重慶直轄市的設立,給我們學會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機遇。新的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的誕生,標誌著學會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讓我們繼往開來,為迎接新世紀、建設新重慶做出更大的貢獻。是我國

學會章程

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重慶市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ChongQing Civil & Architecture Society
英文縮寫:CCA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重慶市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重慶市推動建設行業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廣大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渝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土木建築領域,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領導和重慶市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以及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重慶市渝中人和街31號一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如下業務: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普及土木建築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編印科普讀物,組織科普活動;
編輯、出版及發行學術書籍、刊物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開展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組織參與土木建築工程建設的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
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評審、評標,成果的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及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和工程諮詢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推薦科技人才,組織工程大獎、優秀論文獎和優秀學生獎等的評選;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與呼聲;
(十一)組織符合我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十二)完成政府部門和重慶市科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
(一)會員須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師(含註冊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技術職務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
2、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土木建築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當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
3、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土木建築類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4、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
5、在校並從事土木建築專業學習的學生會員。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會員入會須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或由本會委託的專業委員會、分會、團體會員單位按會員條件推薦,報經本會審查批准後,由本會頒發統一會員證。
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符合會員條件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申請加入本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及本會壹名會員介紹,由本會直接審查批准,並頒發會員證。會費繳納的具體辦法,按本會港澳台地區及國外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第九條 學生會員
(一)梵谷等學校土木建築類專業學滿兩年的在校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並熱心課餘科技活動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二)學生會員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審查批准後,報本會備案並頒發學生會員證;
(三)學生會員由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的大專院校負責組織開展活動。學校應建立學生會員小組,對學生會員進行管理。具體辦法按本會學生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四)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優惠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3、在所在學校的領導下,進行本專業的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
(五)學生會員在校學習畢業後,如從事土木建築專業工作並提出申請,經批准可轉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資深會員
(一)資深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教授、研究員或高級工程師職稱,會齡在二十年以上的本會會員,並在本學科專業做出突出成績者;
2、在土木建築界有較大影響的專家。
(二)資深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理事介紹或專業委員會、分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證書。具體辦法按本會資深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三)資深會員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受本會委託,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優先被推薦在港澳台地區或國外從事專業工作的職業資格認定;
承擔本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委託的任務。
第十一條 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對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外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專業分會理事長,任期屆滿者。
(二)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由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在土木建築專業領域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理事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院校應是本會當然團體會員。
(二)團體會員由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由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具體辦法按本會團體會員條例規定實施。
(三)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會議;
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及團體會員條例;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協助本會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在本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含學生會員);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的管理
(一)個人會員由專業委員會、分會、團體會員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由本會遴選、審批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會員,由本會直接發展和管理;學生會員委託科普教育工作委員會發展和管理;團體會員由本會直接或由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協助發展和管理。
(二)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無故二年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反本會宗旨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查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四)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五)制定和修改本會會章或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團體會員單位,以及有關土木建築企事業單位所選派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審查學會工作計畫;
(三)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四)監督學會經費的使用;
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聘任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
組織有關學術評審的臨時機構,負責討論推薦優秀學術論文、優秀科普作品和優秀設計,抓好獻計獻策活動和科技工作者建議方案; 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決定設定和調整學會機構;
總結學會工作,組織學術年會及學術交流會;
(十一)積極參與重慶市科協、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所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密切市內有關兄弟學會及兄弟省市土木、建築學會的聯繫;
(十二)發展國際學術交流和友好往來。
第十九條 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在土木建築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請為顧問。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理事兩年以上不參加學會活動和會議,作為自動退出理事會處理。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一)工作委員會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工作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常務理事兼任,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的設立和撤銷由理事會批准。
(二)分會、專業委員會
本會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二級學術組織。其主要工作是:
1.編制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學術活動計畫,積極開展學術、科普等活動,作好本分會、專業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2.執行本會決議,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科技動態,對本專業的發展方向和國民經濟建設的重大項目,及時提出建議;組織撰寫、推薦學術論文,發現並舉薦優秀專業人才;
4.舉辦各種類型培訓班和專題講座,提高會員及科技人員的專業水平。
分會或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應冠以本會XXX分會或專業委員會,不另訂章程。設立或撤銷分會或專業委員會,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市科協備案,併到民政局辦理登記撤銷手續。
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組成;分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組成。其人選由專業委員會、分會協商推薦選舉產生,報常務理事會審定備案。
對專業有最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可由分會或專業委員會聘為名譽理事或名譽委員。
分會或專業委員會根據工作情況,可設秘書一至二人。人選由正、副理事長或正副主任委員提名,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三)基層分會會員小組
為密切與會員的聯繫,可在團體會員單位和會員較多的基層單位建立地區分會,也可在同一地區聯合若干會員較少的基層單位建立會員小組。基層分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一人;會員小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秘書一人。基層分會(會員小組)可根據需要組織各種活動,並指派一人為本會的聯絡人,負責發展登記會員,收交會費,傳送有關資料,辦理本會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築科技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協審查並報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重慶市科協及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應報重慶市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會經費來源:
有關部門資助;
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會員會費;
學會基金、利息;
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重慶市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重慶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重慶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重慶市科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需經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