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產品責任

醫療產品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對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對產生的具有同一內容的損害賠償各負全部責任,並因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之一承擔責任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並最終歸屬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形態。

釋義

醫療產品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概念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醫療機構、醫療機構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致使有缺陷的醫療產品對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損害,對產生的具有同一內容的損害賠償各負全部責任,並因醫療機構、生產者、銷售者之一承擔責任而使全體責任人的責任歸於消滅,並最終歸屬與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或者銷售者承擔的侵權責任形態。

醫療產品損害不真正連帶責任特徵

第一, 兩個以上的違法行為人造成損害,構成了兩個以上侵權行為。
第二, 受害者實質上是基於同一個人身損害事實而發生的侵權賠償請求權,由於
造成的損害結果是一個損害,實際上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只有一個,三個侵權責任人對同一損害結果承擔一個賠償責任。
第三, 三個侵權行為人所實施的儘管是各自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卻是一個
共同的、同一的受害患者的人身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相同,是相互重合的。
第四,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須履行一個侵權責任即可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承擔程式

第一,賦予患者損害賠償請求的選擇權利。因醫療機構提供的缺陷醫療產品造成損害的,患者可以選擇醫療機構、生產廠家或是銷售者任何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或將醫療機構及生產者、銷售者列為共同被告,法院可從共同被告以就近原則及時保護患者權益。受害患者負有舉證義務,證明侵權責任構成的三要件:提供缺陷醫療產品的行為、損害事實和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先行承擔賠付責任的醫療機構,享有追償最終責任人的權利。
第二,醫療機構應承擔嚴格義務。(1)因為醫療機構處在責任環節中的核心地位,是溝通廠家和患者的橋樑,所以,在發生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糾紛時,醫療機構有義務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或供貨者。(2)在整個醫療過程中,醫務工作者對於在病歷中為患者所開具的醫療產品應做出必要的解釋說明。(3)醫療機構負有與患者共同進行醫療產品損害後證據保全工作的義務。發生損害,醫患雙方共同封存、啟封病歷資料;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共同封存、啟封現場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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