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

第三十二條製劑配製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與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製劑室應有配製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第六十一條藥檢室負責製劑配製全過程的檢驗。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令
第 27 號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簡稱“GPP”(試行)於2000年12月5日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長 鄭筱萸
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質量管理規範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醫療機構製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常規配製、自用的固定處方製劑。
第三條 醫療機構配製製劑應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第四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醫療機構製劑進行質量監督,並發布質量公告。
第五條 本規範是醫療機構製劑配製和質量管理的基本準則,適用於製劑配製的全過程。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醫療機構製劑配製應在藥劑部門設製劑室、藥檢室和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與崗位人員的職責應明確,並配備具有相應素質及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對本《規範》的實施及製劑質量負責。
第八條 製劑室和藥檢室的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學歷,具有相應管理的實踐經驗,有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的能力。
製劑室和藥檢室的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九條 從事製劑配製操作及藥檢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具有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凡有特殊要求的製劑配製操作和藥檢人員還應經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條 凡從事製劑配製工作的所有人員均應熟悉本規範,並應通過本規範的培訓與考核。

第三章 房屋與設施

第十一條 為保證製劑質量,製劑室要遠離各種污染源。周圍的地面、路面、植被等不應對製劑配製過程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 製劑室應有防止污染、昆蟲和其它動物進入的有效設施。
第十三條 製劑室的房屋和面積必須與所配製的製劑劑型和規模相適應。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室。
第十四條 各工作間應按製劑工序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合理布局。一般區和潔淨區分開;配製、分裝與貼簽、包裝分開;內服制劑與外用製劑分開;無菌製劑與其它製劑分開。
第十五條 各種製劑應根據劑型的需要,工序合理銜接,設定不同的操作間,按工序劃分操作崗位。
第十六條 製劑室應具有與所配製劑相適應的物料、成品等庫房,並有通風、防潮等設施。
第十七條 中藥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等必須與其後續工序嚴格分開,並應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第十八條 製劑室在設計和施工時,應考慮使用時便於進行清潔工作。潔淨室的內表面應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並能耐受清洗和消毒。牆壁與地面等交界處宜成弧形或採取其它措施,以減少積塵和便於清潔。
第十九條 潔淨室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以及其它公用設施在設計和安裝時應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
第二十條 根據製劑工藝要求,劃分空氣潔淨度級別(見附屬檔案表I、表II)。潔淨室(區)內空氣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應符合規定,應定期檢測並記錄。
第二十一條 潔淨室(區)應有足夠照度,主要工作間的照度宜為300勒克斯。
第二十二條 潔淨室的窗戶、技術夾層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頂棚的連線部位均應密封。
第二十三條 潔淨室(區)應維持一定的正壓,並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風。
第二十四條 潔淨室(區)內安裝的水池、地漏的位置應適宜,不得對製劑造成污染。100級潔淨區內不得設地漏。
第二十五條 實驗動物房應遠離製劑室。

第四章 設 備

第二十六條 設備的選型、安裝應符合製劑配製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操作、維修和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第二十七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製備、儲存和分配應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避免死角、盲管。
第二十八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應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藥品發生化學變化和吸附藥品。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和容器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條 製劑配製和檢驗應有與所配製製劑品種相適應的設備、設施與儀器。
第三十條 用於製劑配製和檢驗的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其適用範圍和精密度應符合製劑配製和檢驗的要求,應定期校驗,並有合格標誌。校驗記錄應至少保存一年。
第三十一條 建立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標準操作規程。設備應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保養,並作好記錄。

第五章 物 料

第三十二條 製劑配製所用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與使用等應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製劑配製所用的物料應符合藥用要求,不得對製劑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三十四條 製劑配製所用的中藥材應按質量標準購入,合理儲存與保管。
第三十五條 各種物料要嚴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驗物料及不合格物料應分別存放,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不合格的物料,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各種物料應按其性能與用途合理存放。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物料,應按規定條件儲存。揮發性物料的存放,應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各種物料不得露天存放。
第三十七條 物料應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檢驗。
第三十八條 製劑的標籤、使用說明書必須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不得隨意更改;應專櫃存放,專人保管,不得流失。

第六章 衛 生

第三十九條 製劑室應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和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第四十條 配製間不得存放與配製無關的物品。配製中的廢棄物應及時處理。
第四十一條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定不得對潔淨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第四十二條 配製間和製劑設備、容器等應有清潔規程,內容包括:清潔方法、程式、間隔時間、使用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等。
第四十三條 潔淨室(區)應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劑不得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應定期更換,防止產生耐藥菌株。
第四十四條 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與配製操作和潔淨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潔淨室工作服的質地應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性物質。無菌工作服必須包蓋全部頭髮、鬍鬚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並不得混穿。
不同潔淨度級別房間使用的工作服應分別定期清洗、整理,必要時應消毒或滅菌。洗滌時不應帶入附加的顆粒物質。
第四十五條 潔淨室(區)僅限於在該室的配製人員和經批准的人員進入。
第四十六條 進入潔淨室(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
第四十七條 配製人員應有健康檔案,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不得從事製劑配製工作。

第七章 文 件

第四十八條 製劑室應有下列檔案:
(一)《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及申報檔案、驗收、整改記錄;
(二)製劑品種申報及批准檔案;
(三)製劑室年檢、抽驗及監督檢查檔案及記錄。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製劑室應有配製管理、質量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記錄。
(一)製劑室操作間、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等制度和記錄;
(二)物料的驗收、配製操作、檢驗、發放、成品分發和使用部門及患者的反饋、投訴等制度和記錄;
(三)配製返工、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庫、報損、特殊情況處理等制度和記錄;
(四)留樣觀察制度和記錄;
(五)製劑室內外環境、設備、人員等衛生管理制度和記錄;
(六)本規範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制度和記錄。
第五十條 製劑配製管理檔案主要有:
(一)配製規程和標準操作規程
配製規程包括:製劑名稱、劑型、處方、配製工藝的操作要求,原料、中間產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技術參數及儲存注意事項,成品容器、包裝材料的要求等。
標準操作規程:配製過程中涉及的單元操作(如加熱、攪拌、振搖、混合等)具體規定和應達到的要求。
(二)配製記錄
配製記錄(製劑單)應包括:編號、製劑名稱、配製日期、製劑批號、有關設備名稱與操作記錄、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數量、配製過程的控制記錄及特殊情況處理記錄和各工序的操作者、覆核者、清場者的簽名等。
第五十一條 配製製劑的質量管理檔案主要有:
(一)物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
(二)製劑質量穩定性考察記錄;
(三)檢驗記錄。
第五十二條 製劑配製管理檔案和質量管理檔案的要求:
(一)制訂檔案應符合《藥品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應建立檔案的管理制度。使用的檔案應為批准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檔案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三)檔案的制訂、審查和批准的責任應明確,並有責任人簽名;
(四)有關配製記錄和質量檢驗記錄應完整歸檔,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八章 配製管理

第五十三條 配製規程和標準操作規程不得任意修改。如需修改時必須按制定時的程式辦理修訂、審批手續。
第五十四條 在同一配製周期中製備出來的一定數量常規配製的製劑為一批,一批製劑在規定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每批製劑均應編制製劑批號。
第五十五條 每批製劑均應按投入和產出的物料平衡進行檢查,如有顯著差異,必須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程式處理。
第五十六條 為防止製劑被污染和混淆,配製操作應採取下述措施:
(一)每次配製後應清場,並填寫清場記錄。每次配製前應確認無上次遺留物;
(二)不同製劑(包括同一製劑的不同規格)的配製操作不得在同一操作間同時進行。
如確實無法避免時,必須在不同的操作台配製,並應採取防止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三)在配製過程中應防止稱量、過篩、粉碎等可能造成粉末飛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四)在配製過程中使用的容器須有標明物料名稱、批號、狀態及數量等的標誌。
第五十七條 根據製劑配製規程選用工藝用水。工藝用水應符合質量標準並定期檢驗。根據驗證結果,規定檢驗周期。
第五十八條 每批製劑均應有一份能反映配製各個環節的完整記錄。操作人員應及時填寫記錄,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覆核人及清場人簽字。記錄應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需要更改時,更改人應在更改處簽字,並需使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認。
第五十九條 新製劑的配製工藝及主要設備應按驗證方案進行驗證。當影響製劑質量的主要因素,如配製工藝或質量控制方法、主要原輔料、主要配製設備等發生改變時,以及配製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所有驗證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九章 質量管理與自檢

第六十條 質量管理組織負責製劑配製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質量管理組織任務、職責;
(二)決定物料和中間品能否使用;
(三)研究處理製劑重大質量問題;
(四)製劑經檢驗合格後,由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審查配製全過程記錄並決定是否發放使用;
(五)審核不合格品的處理程式及監督實施。
第六十一條 藥檢室負責製劑配製全過程的檢驗。其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訂物料、中間品和成品的內控標準和檢驗操作規程,制定取樣和留樣制度;
(二)制定檢驗用設備、儀器、試劑、試液、標準品(或參考品)、滴定液與培養基及實驗動物等管理辦法;
(三)對物料、中間品和成品進行取樣、檢驗、留樣,並出具檢驗報告;
(四)監測潔淨室(區)的微生物數和塵粒數;
(五)評價原料、中間品及成品的質量穩定性,為確定物料儲存期和製劑有效期提供數據;
(六)制定藥檢室人員的職責。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製劑質量管理組織應定期組織自檢。自檢應按預定的程式,按規定內容進行檢查,以證實與本規範的一致性。
自檢應有記錄並寫出自檢報告,包括評價及改進措施等。

第十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製劑應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原則並結合劑型特點、原料藥的穩定性和製劑穩定性試驗結果規定使用期限。
第六十四條 製劑配發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或憑據。內容包括:領用部門、製劑名稱、批號、規格、數量等。製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時,製劑質量管理組織應及時進行處理,出現質量問題的製劑應立即收回,並填寫收回記錄。收回記錄應包括:製劑名稱、批號、規格、數量、收回部門、收回原因、處理意見及日期等。
第六十五條 製劑使用過程中發現的不良反應,應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記錄,填表上報。保留病歷和有關檢驗、檢查報告單等原始記錄至少一年備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範所使用的術語:
標準操作規程:經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檔案或管理辦法。
配製規程:為各個製劑制定,為配製該製劑的標準操作,包括投料、配製工藝、成品包裝等內容。
物料: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
驗證:證明任何程式、配製過程、設備、物料、活動或系統確實能達到預期結果的有檔案證明的一系列行動。
潔淨室(區):需要對塵粒及微生物數量進行控制的房間(區域)。其建築結構、裝備及其使用均具有減少該區域內污染源的介入、產生和滯留的功能。
一般區:是指潔淨區之外,未規定有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的區域,應符合衛生要求。工藝用水:製劑配製工藝中使用的水,包括:飲用水、純化水、注射用水。
純化水:為蒸餾法、離子交換法、反滲透法或其它適宜的方法製得供藥用的水,不含任何附加劑。
質量管理組織:是指醫療機構為加強制劑質量管理而由藥劑部門及製劑室、藥檢室負責人組成的小組。
第六十七條 本規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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