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

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醫患糾紛包括基於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醫患糾紛屬於社會管理機制缺陷衍生出的問題,應儘量引入社會力量而不是執法力量進行妥善解決,將原來針尖對麥芒式的醫患雙方民事糾紛發展到有社會組織介入的多方社會問題。醫患糾紛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誘發醫患糾紛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的漠視。

基本信息

產生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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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產生的背景是什麼?醫患糾紛似乎總是因個案而起,但實際上醫患關係的緊張是普遍存在的。而這個背景產生的原因,並不是簡單的相互信任缺失,而是醫療模式帶來的關係改變—當以藥養醫的模式還在運轉,醫生的收入與其在患者身上使用的治療和藥品相關聯時,他們是否還能夠保持足夠的道德感,人們不得而知。此時,患者對醫生必定是保持警惕的。這種警惕,有時甚至通過紅包的形式體現出來。這是患者的悲哀,也是醫生的悲哀。

很多突發的醫患糾紛亟須處理,增加保全力量也是一時之需。但問題是,關於醫患糾紛的最根本的問題還在那裡:順暢的制度渠道是否完善?良好的醫患關係是否建立?這兩個問題,關係到醫患關係的長期狀態,也關係到醫患糾紛的處理結果。

其中,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產生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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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

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鑑定的醫療糾紛。

解決辦法

醫患糾紛屬於社會管理機制缺陷衍生出的問題,應儘量引入社會力量而不是執法力量進行妥善解決,將原來針尖對麥芒式的醫患雙方民事糾紛發展到有社會組織介入的多方社會問題。就醫患糾紛社會管理而言,引入人民調解,設立醫療糾紛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堪稱創新醫療領域社會管理的新途徑。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可以包括離退休醫學專家和法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目前,全國不少地方都嘗試建立了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實施效果較好。醫患糾紛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對誘發醫患糾紛深層次社會治理問題的漠視。解決醫患糾紛,不妨廣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一旦發生醫患糾紛就能及時高效地啟動第三方調解程式。

此外,建議將醫療服務儘快納入“消法”保護。長期以來,有關醫療服務是否屬於“消法”調整範圍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醫療衛生系統持反對入法的態度,而消協持贊同入法的觀點。患者不僅僅是醫生的治療對象也是消費主體即消費者,接受醫療服務行為顯然是消費行為,這是毋庸置疑的,儘管醫療服務相對於一般的商品買賣確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服務性而言醫療服務應當屬於“消法”的調整範圍。醫療服務本身就是公共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接受服務就是廣義上的消費行為。倘若醫療服務能夠納入“消法”保護,那么很多醫療糾紛都可以按照“消法”依法處理,不至於惡性激化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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