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委託招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招商,完善招商機制,拓寬招商渠道,擴大利用外資規模,促進本市經濟快速發展,依據《中共鄭州市委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快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決定》(鄭發〔2003〕15號)和《關於擴大招商引資的意見》(鄭發〔2003〕2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國家允許外資經營或參與經營的項目都可作為委託招商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招商包括通過授權委託形式聘請高級招商顧問和招商大使、設立招商代表處及通過協定方式對外開展的政府委託招商和企業自主委託招商五種形式。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通過委託招商形式引進境外資金在本市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招商引資活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外資辦、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及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市招商引資獎勵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對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所應享受的獎勵標準、獎金數額進行認定審核;對政府協定委託招商中受託人所應獲得的中介佣金標準和數額進行審核認定;對企業自主協定委託招商中的佣金補貼標準和數額進行審核認定。
第二章 授權委託招商
第六條 高級招商顧問是指為在更高層次上制定本市對外開放戰略和全球招商引資規劃,建立全球招商引資網路,以政府名義聘請的國內外知名人士。
第七條 高級招商顧問的主要職責:
(一)針對本市對外開放及招商引資工作,定期提出有建設性的具體建議;
(二)參與本市中長期招商引資規劃和政策的制定;
(三)對外宣傳介紹本市投資環境及投資政策;
(四)向本市引薦投資項目、人才、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五)幫助本市在其所在國家和地區策劃和實施各類招商活動;
(六)組織介紹當地企業家和投資人到本市參觀、考察、交流和參加各類招商活動。
(七)與招商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高級招商顧問的聘請原則:
(一)高級招商顧問應是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經濟部門、行業協會及商會的知名人士,學術界知名專家學者及大型跨國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
(二)高級招商顧問的聘請應由多層面構成,兼顧各種代表性。
第九條 招商大使是指為推進全球招商引資規劃的實施,由市人民政府在全球範圍內聘請的對本市招商引資工作有積極性、熟悉國際資本運作、與國外企業界有一定聯繫的境內外各界人士。
第十條 招商大使的主要職責:
(一)受託在其所在地區幫助本市開展招商引資;
(二)對外宣傳介紹本市投資環境及投資政策;
(三)向本市提供各類投資信息;
(四)為本市在境外舉辦各類招商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五)組織介紹當地企業到本市參觀、考察、交流和參加各類招商活動;
(六)與招商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聘請程式: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或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市外資辦對各單位所推薦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資料進行匯總,並登記造冊;
(二)市外資辦徵求被推薦人意見,依據本辦法,進行初選;
(三)高級招商顧問由市外資辦擬定候選人名單報市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開放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後,對符合條件者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發《鄭州市人民政府高級招商顧問聘書》。
招商大使由市外資辦擬定候選人名單報市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放辦)審核通過後,對符合條件者以市政府名義頒發《鄭州市人民政府招商大使聘書》。
第十二條 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的聘請不限制國家或地區。高級招商顧問同期聘請總人數不超過二十人;招商大使人數應控制在一個國家或地區不超過十人,同一城市不超過二人,同期聘請總人數不超過一百人。
第十三條 招商代表處,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授權委託,依託現有企業組織,在境內外建立的、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外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的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招商代表處的主要職責:
(一)對外宣傳介紹本市投資環境及投資政策;
(二)聯絡所在地區大型企業集團及公司,並收集有關信息,定時通報市外資辦;
(三)為本市在招商代表處所在地區舉辦各類招商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四)協助或代為本市組織、舉辦各類招商活動;
(五)接待本市招商團組赴其所在地區進行招商引資工作;
(六)介紹當地企業到本市參觀、考察、交流和參加各類招商活動;
(七)其他招商引資活動。
第十五條 下列組織機構可被授權設立為本市駐外招商代表處:
(一)市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
(二)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外總部或機構;
(三)市大型企業的駐外機構;
(四)對本市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有一定積極性的其他法人或組織。
第十六條 授權設立招商代表處不限制國家和地區,但同一國家或地區設立總數不超過十個,同一城市設立不超過二個。
第十七條 授權設立招商代表處程式:
(一)由本市政府各部門及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推薦,並將推薦的企業材料報送市外資辦;
(二)市外資辦對各單位所推薦的企業資料進行匯總初選,並徵求入選企業意見;
(三)市外資辦擬定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市開放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頒發《鄭州市招商代表處授權書》。
第十八條 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任期兩年,期滿後,經審核合格,可以續聘。
第十九條 本市在境內外舉辦各類招商活動時,首邀活動所在地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及招商代表處人員參加,認真聽取其意見。
第二十條 授權委託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協助或獨立組織招商活動時,經市外資辦、財政局審核批准,根據前期預算,可由本市財政先期預付部分相關費用,活動結束後,一次性結清餘款。
第二十一條 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引薦具體項目投資本市的,按《鄭州市招商引資資金認定及獎勵辦法》所界定標準提高2‰,對其實施獎勵。獎勵資金由本市受益財政按比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市外資辦應為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提供必要的服務,並負責管理協調:
(一)及時向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通報本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動計畫;
(二)及時提供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工作所需的投資指南、項目研究報告等招商資料;
(三)定期徵求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意見;
(四)定期邀請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人員到本市參觀、考察、交流。
第二十三條 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主要負責人受邀到本市參觀、考察、交流所發生費用由本市財政承擔。
第三章 協定委託招商
第二十四條 協定委託招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或項目法人(以下簡稱委託人)與境內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受託人)簽訂委託招商契約,受託人依據委託招商契約對外開展招商引資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委託人為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招商行為簡稱政府協定委託招商,委託人為企業項目法人的委託招商行為簡稱企業自主委託招商。
第二十六條 受託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資信和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
(二)擁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豐富的企業關係;
(三)受託人為個人時,必須是專業中介服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大型跨國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委託招商契約主要內容: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委託內容;
(三)佣金支付方式和標準;
(四)委託人與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契約有效期;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的方式。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既可就單個項目,也可就多個項目進行委託。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及時向受託人通報本市招商信息、重大招商活動計畫;
(二)及時提供受託人工作所需的投資指南、項目研究報告等招商資料;
(三)定期徵求受託人意見;
(四)定期邀請受託人到本市參觀、考察、交流。
第三十條 受託人應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據委託招商契約引進資金投資本市;
(二)對外宣傳介紹本市投資環境和政策;
(三)積極參加委託人組織的各類招商引資活動;
(四)協助委託人在其所在地組織召開各類招商引資活動。
第三十一條 政府委託招商時,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外資辦對外簽訂委託招商契約,承擔委託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政府委託招商契約簽訂程式
(一)通過社會徵集、政府部門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受託人初選名單,社會徵集和對受託人的初選工作由市外資辦負責;
(二)由市外資辦對受託人資格進行審核確認;
(三)市外資辦與初選合格的受託人共同協商委託招商契約;
(四)由市外資辦匯總委託招商契約、受託人資格認定材料,並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核;
(五)由市外資辦代表市政府與受託人簽訂委託招商契約
第三十三條 本市在受託人所在國家或地區舉辦各類招商活動,應邀請受託人參加,委託受託人協助或獨立組織招商活動時,對所發生費用,經市外資辦、市財政局審核批准,由市財政予以補貼。
第三十四條 政府委託招商,受託人引薦具體項目投資本市的中介佣金,可在《鄭州市招商引資資金認定及獎勵辦法》所界定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具體標準在委託招商契約中具體確定。
第三十五條 政府委託招商,受託人成功引薦具體項目投資本市後,由市外資辦匯總有關材料並報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對受託人所應獲佣金標準和數額進行審核認定。受託人憑認定委員會出具的《鄭州市協定委託招商中介佣金確認書》前往佣金發放部門領取中介佣金。
協定委託招商中介佣金由本市受益財政按比例承擔。
第三十六條 受託人領取中介佣金,需向市外資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託招商契約;
(二)資金到位證明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三)投資方對受託人工作的證明材料;
(四)受託人合法身份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企業項目法人自行對外開展委託招商時,中介佣金標準由委託人與受託人按市場慣例協商確定。
第三十八條 委託招商契約經市外資辦前期審核備案的企業自主委託招商,引資成功後,經申請批准,按《鄭州市招商引資資金認定及獎勵辦法》所界定標準,由政府給予對外委託項目法人一定數額的委託招商補貼。補貼資金由本市受益財政按比例承擔。
第三十九條 企業自主委託招商成功後,由市外資辦匯總有關材料並報送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對委託項目法人所應獲補貼標準和數額進行審核認定。項目法人憑認定委員會出具的《鄭州市協定委託招商中介佣金補貼確認書》前往補貼發放部門領取協定委託招商佣金補貼。
第四十條 對外委託項目法人申領佣金補貼時,應向市外資辦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法人申請;
(二)備案的委託招商契約;
(三)資金到位憑證及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投資人對受託人工作的證明材料;
(五)市外資辦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引薦香港、澳門、台灣資金投資本市,或引薦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本市的,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和受託人超越本辦法或委託招商契約規定所開展的一切活動,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本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高級招商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的獎勵認定發放和對協定委託招商中受託人佣金的認定支付,每半年實施一次。
第四十四條 凡按本辦法領取各種獎勵或中介佣金的高級顧問、招商大使、招商代表處或受託人不得申請本市其他招商引資獎勵。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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