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憲

語出:

(1).《詩·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 毛 傳:“憲,法也。”後因以“邦憲”指國家大法。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一》:“宜加貶黜,用申邦憲。” 宋 曾鞏 《張頡知均州制》:“內不能統齊士吏,外不能綏靖華夷,致茲繹騷,自乾邦憲。” 清 嚴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詩:“大夫秉邦憲,兢兢志靡他。”

(2).借指執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書、侍郎等。 唐 韓愈 《為裴相公讓官表》:“既領臺綱,又毗邦憲。” 馬其昶 校註:“ 陳景雲 曰: 元和 十年, 晉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憲,非別除也。” 唐 韓愈 《祭馬僕射文》:“公兼邦憲,以副經紀。”舊註:“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營諸軍宣慰使。”

邦憲
拼音:
解釋:1.《詩.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毛傳:"憲,法也。"後因以"邦憲"指國家大法。 2.借指執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書�p侍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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