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長
二○○一年三月一日
遼寧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遼寧省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信譽度和較強競爭力,並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含對相應商品和服務的認定,下同)的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下同)。
第三條遼寧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負責遼寧省著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遼寧省著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變相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
第五條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應當遵循自願申請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經營者)爭創遼寧省著名商標,並對遼寧省著名商標給予重點保護和扶持。
第七條申請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標所有人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經營者;
(二)該商標不屬於許可使用的港、澳、台商標和外國商標以及外省的商標;
(三)該商標已註冊並實際使用1年以上;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達到國內或者國際先進質量標準,且質量穩定,售後服務良好;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額、利潤、省內外市場占有率、市場覆蓋面等經濟指標在全省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七)商標所有人有一定的廣告投入,宣傳面較大且地域較廣;
(八)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保護制度;
(九)出口商品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或者在主要出口國(地區)註冊,並有較廣泛的銷售地域和較大的銷售額;
(十)無商標侵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記錄。
第八條申請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向市或者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市或者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接到上報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有關材料。
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備案申請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人及其商標和相應的商品、服務進行調查或者委託有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經遼寧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論證後,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
遼寧省著名商標評審委員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聘請經貿、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中介組織等社會團體的專業人員組成。具體工作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對認定的遼寧省著名商標,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統一制發證書、牌匾,並在全省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十二條遼寧省著名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遼寧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續展認定;符合認定條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確認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認定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認定,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並收繳證書、牌匾。
第十三條遼寧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商標保護提供諮詢、指導、協調;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遼寧省著名商標”的字樣;
(四)提請參評中國馳名商標;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遼寧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遼寧省著名商標只能在認定時所核定的相應商品和服務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二)加強商標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維護遼寧省著名商標聲譽;
(三)許可他人使用遼寧省著名商標時,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使用手續,並同時報送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四)變更遼寧省著名商標註冊人名稱、地址等註冊事項的,應當自核准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遼寧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撤銷其遼寧省著名商標,3年內不得參加認定遼寧省著名商標,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獲取遼寧省著名商標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產品質量下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超越核定的範圍使用遼寧省著名商標的;
(四)濫施許可,變相買賣商標標識的;
(五)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第十六條遼寧省著名商標經公告後,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享受下列保護:
(一)經營者不得將與遼寧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使用;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二)經營者不得以與遼寧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三)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遼寧省著名商標的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經營者不得公開詆毀、醜化遼寧省著名商標及其相應的商品和服務;
(五)未經遼寧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經營者不得將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店鋪名稱使用;
(六)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優先推薦遼寧省著名商標申報認定中國馳名商標。
第十七條對省內跨市的侵犯遼寧省著名商標專用權案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查處或者指定管轄;對跨省的侵犯遼寧省著名商標專用權案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查處。
對侵犯遼寧省著名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及時組織力量查處,並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
第十八條對侵犯遼寧省著名商標專用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處以非法經營額50%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的罰款,並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第十九條對以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遼寧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認定的遼寧省著名商標有效期未滿的,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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