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任免權

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任命、決定代理、免職、接受辭職、撤職、罷免等多種形式,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通常簡稱為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權首先是一項組織國家機關的權力,同時也是一項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實施監督的權力。

概述

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權

人大的選舉、任免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或者其常委會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或者機構、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組成人員及有關人員的選舉、任免和去職的權力。全國人大對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有選舉、決定和罷免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最高國家機關的有關人員有任免權。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對本級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有選舉、決定和罷免權。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對本級人大和政府領導人員有選舉、罷免權。

釋義

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權

選舉任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包括選舉、任命、決定代理、免職、接受辭職、撤職、罷免等多種形式,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和免除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員(統稱“領導人員”)的一項重要職權,通常簡稱為選舉任免權。選舉任免權首先是一項組織國家機關的權力,同時也是一項對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實施監督的權力。

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任免權,是一項實質性權力,不只是程式性權力,不只是履行手續而已,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體現,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證,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特點之一。
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國家機關主要領導人員行使選舉任免權,對於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推進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於防止和克服權力的濫用和腐敗,保證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人民的當家作主地位;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利於堅持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選舉範圍

全國人大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選舉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委主席;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席團的提名,決定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罷免由它選舉和決定的上述人員的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根據委員長會議的提名,補充任命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根據委員長的提請,任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罷免由它選舉和決定的上述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職務,罷免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任免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對本級人大和政府領導人員有選舉、罷免權。包括:選舉本級人大主席、副主席;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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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人大選舉任免“隨意票現象”

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免幹部就是依法行使任免權。但近些年,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幹部出問題,選任失誤案例時有披露。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沒有明確人大考察權,在行使任免權過程中,不參加幹部任前考察,對擬選任幹部沒有直接取得詳細客觀的實情。二是提請時間倉促,沒有迴旋餘地,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來不及對擬選任人員的深入了解。三是向人大推薦選任幹部的結論和任免材料比較原則籠統,說明和解釋不詳細。在此情況下,相當數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選任幹部投票表決時難免出現隨意性和盲目性。畫“隨意票”和“顧全大局票”現象較為普遍,有悖於人大任免權的行使,以至給黨的事業和人民的利益帶來嚴重損失。
防止選舉任免“隨意票現象”,一是要妥善處理好堅持黨管幹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關係,及時通氣,形成共識。從黨組織的考察推薦到人大的審議選任,是一項雙向流程。

一方面,黨委及組織部門推薦意見確定後,即向人大黨組通報情況,徵求人大黨組初步意見。另一方面,人大黨組根據人大常委會機關對擬選任人調查了解情況,及時向黨委反饋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使人大與黨委就擬選任人員形成一致看法。通過人大黨組理順黨委和人大的關係,溝通思想,統一認識,為順利選任創造了條件。

二是做到常思失察之痛,常懷求賢之心,常練識才之眼。要建立健全人大任免幹部工作實績信息庫,嚴防帶病“跑位子”、嚴防“滲水政績” 、嚴防“帶病提拔”,確保任命的準確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不讓一些不夠稱職的同志輕而易舉通過,不使一些吹牛拍馬、虛報浮誇、無視民眾利益的“上級表揚、百姓罵娘”的腐敗分子也矇混過關。

三是堅持知人方才善任。要善於運用《監督法》中的監督方式,弄清需要了解的情況。如調查.審議工作報告、視察、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方式,都是多功能的,既可以對事、也可以對人,還可以兩者兼備。均可根據知情需要出發,視情而定。特別是對於擬選任前民眾反映問題強烈的,要一查到底,直到查清存疑,充分運用這些有效手段,不愁查不清問題,不僅要敢於運用,而且要善於運用,真正從源頭上把那些不顧人民民眾利益的人排除出來,選準人民公僕,使幹部的升遷榮辱命運真正掌握在黨和人民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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