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市殘聯關於參照執行“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準(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國家行政機關
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印製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形式的嚴肅、整潔、統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及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由國家行政機關通用的公文用紙、公文各要素標識、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裝訂等部分組成。
第四條 公文用紙一般採用國際標準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紙技術標準:一般為60克~80克的膠版印刷紙或者複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左右;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二)公文版心規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頁碼)。
(三)公文頁邊:公文用紙上白邊為:37毫米±1毫米,下白邊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紙左白邊為28毫米±1毫米,右白邊為26毫米±1毫米。
第五條 公文各要素劃分為公文眉首、公文主體、公文版記。
第六條 公文眉首標識規則:公文眉首為置於公文首頁紅色反線(寬度為版心規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順序依次為:公文份數序號、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名稱、發文字號、簽發人、紅色反線等部分。
(一)公文份數序號:為公文印製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使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如需要標識秘密等級,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要標識保密期限,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
(三)緊急程度:如需要標識緊急程度,使用3號黑體字,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要同時標識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秘密等級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緊急程度頂格標識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四)發文機關名稱: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組成。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邊緣一般為25毫米。發文機關標識推薦使用小標宋體字(紅色),字號按照醒目美觀原則確定,一般應當小於22毫米×15毫米。聯合行文時主辦機關名稱應當排列在前,如加“檔案”,應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上下居中排布;如聯合行文機關過多,必須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五)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發文機關名稱下空2行,用3號仿宋體字,居中排布;年份和序號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年份使用全稱,用六角括弧“〔〕”擴入;序號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01),不加“第”字。
(六)簽發人:上報的公文標識簽發人姓名,平行排列於發文字號右側;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簽發人”用3號仿宋體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楷體字標識簽發人姓名。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於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從第2行起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單位順序依次排列,下移紅色反線,使發文字號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並與紅色反線相距4毫米。
(七)紅色反線:發文字號之下4毫米處印一條與版心等寬(156毫米)的紅色線。
第七條 公文主體標識規則:公文主體為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下到主題詞以上部分,按排列順序依次為:公文標題、主送機關名稱、正文、附屬檔案序號及附屬檔案標題、成文日期、機關印章、附註等部分。
(一)公文標題:紅色反紅下空2行,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居中排布,寬度不超過版心(156毫米);2行以上的標題,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二)主送機關名稱:標題下空1行,左側頂格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回行時仍頂格;最後1個主送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中的主題詞之下、抄送之上,標識方法同抄送。
(三)批(按)語:使用3號仿宋體字或者3號楷體字,寬度不超過24個字。
(四)公文正文:主送機關名稱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個字,回行頂格,使用3號仿宋體字;公文正文中小標題使用3號黑體字。數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附屬檔案:公文如有附屬檔案,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號仿宋體字標識“附屬檔案”,其後標全形冒號和附屬檔案標題,附屬檔案標題後不加標點符號。如有序號,使用阿拉伯數碼。附屬檔案應當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附屬檔案”或者“附屬檔案”及序號;附屬檔案序號與附屬檔案標題前後標識應當一致。如附屬檔案與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應當在附屬檔案左上角第1行頂格標識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識“附屬檔案”或者“附屬檔案”及序號。
(六)成文日期和機關印章:成文日期用漢字將年、月、日標全;“零”寫為“O”。機關印章使用紅色。
1.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個字;加蓋印章應當上距正文2毫米~4毫米,端正、居中,下壓成文日期。
2.聯合機關制發的公文,需要加蓋2個印章時,應當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個字;主辦機關在前,2個印章均壓成文日期,採用同種加蓋印章方式,並保證印章端正、排列整齊;2個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相距不超過3毫米。
3.聯合機關制發的公文,需要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應當將各發文機關名稱(可使用規範簡稱)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間;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後一排如排1個或者2個印章,均居中排布;印章之間互不相交叉或者相切;在最後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個字標識成文日期。
4.特殊情況說明:不得出現空白印章;當印章下弧無文字時,採用下套方式,以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印章下弧有文字時,採用中套方式,將印章中心線壓在成文日期上;當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當採用調整行距、字距的方式處理,必須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頁;不得標識“此頁無正文”。會議紀要不加蓋印章。
(七)附註:公文如有附註,居成文日期左下方,空3行,用3號仿宋體字,左空2個字加圓括弧標識。
第八條 公文版記標識規則:公文版記為主題詞及其主題記號以下部分,置於公文最後一頁,按排列順序依次為:主題詞、分欄線、抄送、印發(翻印)機關和印發(翻印)日期、印數等部分。
(一)主題詞:“主題詞”使用3號黑體字,居左頂格標識,後標全形冒號;詞目使用3號小標宋體字,接排於冒號之後;詞目之間空1個字,不加標點符號。
(二)分欄線:主題詞以下,每欄均用分欄線隔開,首線與底線用反線,中間為正線,寬度同版心(156毫米)。
(三)抄送:公文如有抄送,在主題詞下1行,左右各空1個字,使用4號仿宋體字標識,“抄送”後標全形冒號;抄送機關名稱排於冒號之後,抄送機關名稱之間用頓號或者逗號隔開,回行時與冒號後的抄送機關對齊;最後1個抄送機關後標句號。如主送機關移至主題詞之下,標識方法同抄送機關。
(四)印發(翻印)機關和印發(翻印)日期:印發(翻印)機關名稱和印發(翻印)日期平列於一行,使用4號仿宋體字,左右各空1個字,位於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的,位於主題詞之下。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為準,使用阿拉伯數碼。
(五)印數:版心右下端,右空2個字,使用小4號仿宋體字。
第九條 頁碼:均使用4號半角白體阿拉伯數碼,置於版心下邊緣之下1行,數碼左右各放4號一字線,一字線距版心下邊緣7毫米。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空白頁和空白頁以後的頁不標識頁碼。
第十條 公文中的表格:公文如有附表,表格長寬比例與版心比例同,阿拉伯數字要對齊數位;橫排表格,應當將頁碼置於表格左側,單頁碼置於表格左下角,雙頁碼置於表格左上角;單頁碼錶頭在訂口一邊,雙頁碼錶頭在切口一邊。
第十一條 公文成品排版標準:公文中的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為“字”,指1個漢字所占空間;公文中的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為“行”,指以3號字為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一般每頁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其它部分按本標準第六、七、八、九、十條的規定排版。
(一)文字準確率100%,編排美觀;規格符合標準,版心端正,誤差不超過1毫米。
(二)字跡清楚,圖文附著牢固、親墨親水性好。
(三)版心不斜不歪,版面乾淨,無底灰、無污點、無劃痕。
(四)製版樣張字跡清晰,筆劃實,無斷劃,清潔無髒,不歪不斜。
(五)頁碼順序拼制準確,誤差不超過±1毫米。
第十二條 公文印刷標準:印刷字面清晰,無段劃;墨色純正、濃淡適度均勻;套印準確、上下一致;白邊保留符合規定要求,無髒、無皺、無破、無白頁。
(一)套印準確,白邊符合標準,誤差均不超過±2毫米。
(二)字跡清楚、印品著墨實、均勻,字面不花、不白、前後一致。
(三)無掉字、無斷劃,無破頁、無白頁,不起皺,無倒印、錯印。
(四)印刷份數準確。
(五)雙面印刷,頁碼套正,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2毫米。
第十三條 公文裝訂標準:左側裝訂,整齊牢固,不掉頁;切口光潔,符合標準,數量準確。
(一)無多頁、無缺頁,無顛倒、無混裝,無漏號、無重號。
(二)裁切規格符合標準,誤差不超過±1毫米;不歪、不斜,四角成90°直角。
(三)清潔無髒,無折角、無刀花,無毛茬、無缺損。
(四)裝本平整,釘距適當,無壞釘、無漏釘、無重釘,膠裝不掉頁、不粘面,膠口不超過5毫米。
(五)序號準確,碼放整齊。
第十四條 本標準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標準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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