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基本信息

區別

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違法建築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准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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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三、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

補償條例

違法建築違法建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划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根據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時依法不給予補償。但在實踐中會遇到多種情況,在眾多的情況中,例外情況下的違法建築是可以有補償的。

違建處罰

1、違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條、六十三、六十四條。

3、對歷史和社會原因形成的違建處理:因為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情況,這種情況下不宜按照違章建築處理,特別是在房屋徵收和土地徵收中這類矛盾尤為凸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土地、執法等部門對於未辦理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為合法的要給予補償,認定違法的不予補償;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為實現拆遷速度,將一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強制拆除。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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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根據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一下幾類違法建築可予以補償,可供實務參考。

一、歷史上的合法建築,今天的“違建”有補償

在拆遷的實踐中,會發現有很多這樣的情況:就是在房屋建造的當時,房屋是不需要經規劃部門審批,只要取得村委會的同意即可。這樣的情況大部分出現在農村。這在當時是合法的。而至2008年1月1日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後,就開始要求建造房屋必須要經相關部門的審批了。那么沒有審批的就是“違法建築”了。很顯然,這樣來定義2008年以前沒證的房屋為“違法建築”顯失公平。

如果現在拆遷因歷史問題形成的“違法建築”,不予補償的話,從根本上是有違法理的。面對這樣的情況,是不能將房屋簡單的定義為違法建築。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補正、從辦理好相關證件。在拆遷時,也得將歷史因素考慮進去,進行一定數額的補償。

二、當事人無搶種搶修的故意,可予以一定補償

在農村,很多人不懂法,以為村上同意了就可以建造房屋,其在主觀上並沒有趁著徵收拆遷之際,搶種搶修以增加補償的故意。對於這類情況,如果自具體認定和處理時間節點往前計算在處罰時效內,按第《行政處罰法》第44條處理。即: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如果在處罰時效之外,就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不予追究。基於已經穩定的社會關係,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可考慮一定的補償。

三、主管部門過錯導致的違章建築

該點主要是因為有的村鎮幹部對農村蓋房申請人口頭同意,但事後由於種種原因沒有按規定辦理;有的地方主管部門對村鎮申報的房屋建築申請拖延辦理,既不同意,也不拒絕,或者是採取欺騙、哄騙方式對付農民,最終導致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對此,被徵收拆遷人的房屋在徵收時是可以要求同等補償的。當然,被拆遷人需要舉證證明曾經上交的建房申請、或者建房申請上有村鎮領導的批示等,則視為政府默許,應當完全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在明律師提醒注意:因根據對於政府應積極履責之行政行為,2年內採取以罰代拆、以罰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為也應推定為政府默許,根據“一事不再罰”原則,對於違法建築也應納入拆遷徵收補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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