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是由國家體育總局自201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標準,代替了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10月1日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標準中規定了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申請條件、審批程式等。

基本信息

印發通知

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體競字[2010]18號
國家體育總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管理辦法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運動員刻苦訓練,提高運動技術水平,規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體育總局(簡稱“總局”)制定頒布各項目《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簡稱“等級標準”),授予運動員技術等級稱號(簡稱“等級稱號”)。
第三條 等級稱號由高到低分為: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二級運動員、三級運動員。
第四條 等級稱號的申請、審核、審批、授予,應當遵循公開、公正、效率原則,依照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期限進行。
第二章 審批權
第五條 等級稱號審批權實行授權、分級管理。
第六條 總局審批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
第七條 總局授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審批權。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將二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將三級運動員審批權授予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和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只限於授予本行政區域管轄範圍內的運動員相應等級稱號。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只限於授予本系統內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等級稱號。
第十條 根據實際情況,總局可以授權其他單位在一定範圍內審批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運動員在等級標準規定的比賽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績,可以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二條 運動員在取得成績六個月內申請等級稱號,超過期限的不予受理。
聯賽和積分賽成績以最後一場比賽結束時間為準,排名賽以公布時間為準,其他比賽以取得成績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申請集體球類或團體項目等級稱號的,運動員所屬單位應當進行一次性集體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包括《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和成績證明。
成績證明為比賽成績冊、秩序冊或獲獎證書及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運動員將申請材料遞交所屬單位加蓋公章,由運動員所屬單位提交審核、審批單位申請等級稱號。
第十六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申請程式:
申請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軍事五項除外),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一式兩份報一級運動員審批單位審核,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後報總局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總局有關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後,連同《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審核表》報總局審批。
申請軍事五項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審核,審核合格加蓋公章後直接報總局審批。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申請參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申請一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審批;
(二)申請二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審核合格後報地(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申請三級運動員,由申請人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縣(區)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單位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申請程式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審核審批授予

第十九條 審核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核工作。
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的,審核單位應當一次性告知其應當補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核單位應當說明理由,並將申請材料退還運動員所屬單位。
第二十條 審批單位應當在收到審核合格的申請材料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批工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審批單位將擬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姓名、性別、運動項目、單位、等級稱號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公示程式如下:
(一)擬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和運動健將的,在總局官方網站公示;
(二)擬授予一級、二級運動員的,在審批單位轄區或系統內(含運動員所屬單位)公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正式授予等級稱號。
第二十二條 已授予國際級運動健將、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等級稱號名單,在總局官方網站公布。
已授予等級稱號的二級運動員名單,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官方網站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體育局、總參軍訓和兵種部體育訓練局、總政宣傳部文化體育局系統內公布。
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單位已授予等級稱號的二級運動員名單在本單位公布。
第二十三條 審批單位應當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級稱號運動員的《技術等級稱號申請表》等有關資料,存檔備案。

證書

第二十四條 被授予等級稱號的運動員獲得相應等級稱號證書。
第二十五條 等級稱號證書由總局統一設計、印製,免費提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國際級運動健將證書和運動健將證書由總局發放。
一級、二級、三級運動員證書由總局授權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授權的審批單位發放。
第二十七條 等級稱號證書應當清楚寫明被授予等級稱號運動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運動項目、比賽成績、比賽名稱、時間和地點及證書編號等有關信息,蓋審批單位印章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申請補辦等級稱號證書的,由運動員原申請單位提供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批單位批准後,方可補辦。

監督檢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總局不定期對等級稱號審批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從事運動員技術等級有關活動的,有權向審批單位舉報,審批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單位的上級機關應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
(一)超越許可權授予等級稱號的;
(二)違反規定程式授予等級稱號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運動員授予等級稱號的;
(四)應當撤銷等級稱號的其他情形。
對違反(一)至(四)項的審批單位,上級機關暫停該單位一至三年審批權。審批權暫停期間,由上級機關代為行使。暫停期滿後,根據整改情況,上級機關作出恢複審批權或延長暫停審批權期限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 提供虛假材料獲得等級稱號的,由審批單位撤銷已授予的等級稱號。提供虛假材料的運動員三年內不得申請等級稱號,對參與造假的裁判員和競賽管理人員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審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規定,不一次性告知運動員必須補足全部內容的;
(三)未說明不受理等級稱號申請或不授予等級稱號理由的;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運動員授予等級稱號或者超越許可權授予等級稱號的;
(五)對符合條件的運動員不授予等級稱號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授予等級稱號的。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審核、審批、授予等級稱號或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審批單位頒發等級證書,擅自收費的,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項目等級標準每四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修訂。
各項目等級標準的賽事名稱應當明確、清晰,具體比賽名稱按各項目等級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總局授權的審批單位依據本辦法,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包括具體授權單位、等級稱號申請程式等內容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報總局備案後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不適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外籍運動員。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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