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定義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監管證件代碼為“t”,對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和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3)剩餘料件、殘次品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憑關稅配額證件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8)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t”,編號欄填報相應的進口關稅配額證編號。

定義

進口關稅配額證明監管證件代碼為“t”,對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和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
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監管證件代碼為“e”。
國別關稅配額證明監管證件代碼為“q”,對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口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毛條的標註“紐西蘭羊毛、毛條國別配額”字樣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

適用範圍

1.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貨物包括部分農產品及化肥。
(1)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包括:小麥(包括其粉、粒)、玉米(包括其粉、粒)、大米(包括其粉、粒)、棉花、食糖、羊毛以及毛條。其中,小麥、玉米、大米、棉花進口關稅配額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分配,食糖、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由商務部分配。
(2)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包括:尿素(不論是否水溶液)、化學肥料或礦物肥料(含氮、磷、鉀三種肥效元素)、磷酸氫二銨。
2.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及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均為全球配額。
3.關稅配額外進口一定數量的棉花按“關稅配額外暫定優惠關稅稅率”以滑準稅方式徵收進口關稅。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在協定項下進口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毛條實行國別關稅配額管理,自2009年1月1日起,對進口原產於紐西蘭的羊毛、毛條在國別關稅配額內實施該協定規定的協定稅率。

管理規定

1.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進口貨物,關稅配額內的,適用關稅配額稅率;關稅配額外的,其稅率的適用按照《關稅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2.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1)以所有貿易方式進口上述農產品均納入關稅配額管理範圍。
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易貨貿易、邊境小額貿易、援助、捐贈等貿易方式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農產品,海關驗核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各自授權機構向最終用戶簽發加蓋“商務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專用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並按規定辦理驗放手續。加工貿易進口上述農產品,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貿易方式”欄註明“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內銷實行農產品關稅配額管理商品,海關驗核商務部批覆的相應的配額證件和省級加工貿易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批准證(在“備註”欄註明相應配額證件號碼),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由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上述農產品,不需提交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海關按現行規定驗放並實施監管。
從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口的關稅配額管理農產品,海關驗核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並按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3)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為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如需要延期,應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辦理換證,但延期最遲不得超過下一年2月底。
(4)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證面內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應到發證部門換髮新證。
(5)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實行“一證多批”制,即最終用戶需分多批進口的,憑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可多次辦理通關手續,直至海關核注欄填滿為止。
(6)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一式三聯,第一聯“進口商辦理海關手續,海關驗放簽注欄在背面”,第二聯“海關留存核對”,第三聯“發證機構留存”。進口企業第一次報關使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時,接受報關的海關直接留存第二聯,無須簽批,並將其與簽注後的第一聯複印件(包括正、反兩面)一同附在報關單上存檔;從第二次報關開始,海關僅在第一聯背面簽注,並留存簽注後的第一聯複印件(包括正、反兩面)附在報關單上存檔。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背面簽注欄總計十行,海關每次簽注一行,十行簽滿後,即使證面配額數仍有剩餘額度,海關也不再接受該證。簽注滿或進口額度使用完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正本,交由進口企業退還發證部門。
3.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
(1)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化肥,海關驗核商務部授權機構發放並加蓋“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專用章”的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並按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公曆年度內有效,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公曆年度內有效期不超過180天。
(3)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需要延期或證面欄目內容需要變更的,一律重新辦理,舊證同時撤銷。
(4)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實行“一批一證”管理。
(5)海關在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備註”欄內用正楷字型批註進口情況並簽章後,隨報關單存檔。
(6)有化肥進口經營權的企業可按關稅配額外稅率進口化肥,沒有數量限制,無須許可,海關按關稅配額外稅率徵稅驗放。
4.實行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的加工貿易邊角料、剩餘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邊角料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歸類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2)副產品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的報驗狀態歸類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憑關稅配額證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3)剩餘料件、殘次品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憑關稅配額證件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商品的,海關按照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因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的受災保稅貨物,其對應進口料件屬於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憑關稅配額證件按關稅配額稅率計徵稅款。
(5)實行關稅配額管理的散裝貨物每批次進口溢裝量不得超過該批次的5%,溢裝超過5%的,應將適用配額內稅率和適用配額外稅率部分分別填制報關單。
(6)適用關稅配額外暫定優惠關稅稅率的進口棉花,企業需向海關提交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授權機構出具的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配額證的商品名稱欄中註明“棉花(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備註欄中註明“監管證件代碼e”。經海關審核確認後,以滑準稅方式確定適用稅率徵收進口關稅。加工貿易項下以上述方式進口棉花,備案時企業需向海關提交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
(7)進口經營單位進口原產於紐西蘭並享受協定稅率的羊毛或毛條時,應單獨向海關申報,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紐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規定提交原產地證明檔案和商務部及其授權機構簽發的在備註欄標註“紐西蘭羊毛、毛條國別配額”字樣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經海關審核,對同時提交上述兩類證明檔案且進口貨物符合海關總署令第175號的其他要求的,可適用協定稅率。
如進口經營單位只提供國別關稅配額證明,或只提供優惠原產地證明檔案,且經海關審核原產國為紐西蘭的,海關應按配額外最惠國稅率徵收進口關稅。
海關對進口原產於紐西蘭實施全球關稅配額管理的羊毛、毛條仍按現行規定管理。
(8)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化肥進口關稅配額證明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t”,編號欄填報相應的進口關稅配額證編號。
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e”,編號欄填報關稅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進口棉花配額證編號。
國別關稅配額證明在報關單“隨附單據”代碼欄填報監管證件代碼“q”,編號欄填報相應的進口關稅配額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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