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秘密

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電報、電傳、電話和郵件等信息傳遞形式),他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隱置或毀棄信件,電報等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閱郵件或竊聽公民的電話等通訊內容則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然而,為了保護社會大多數的利益而與犯罪作鬥爭,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對公民的通作內容進行檢查,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國家安全。但這種檢察要有嚴格的程式控制,以使之不用於其他非司法的目的。《憲法》第40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的程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作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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