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人均純收入

農民人均純收入

“純收入”指的是農村居民當年從各個來源渠道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獲得收入所發生的費用後的收入總和。“農民人均純收入”指的是按農村人口平均的“農民純收入”,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基本信息

“純收入”指的是農村居民當年從各個來源渠道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獲得收入所發生的費用後的收入總和。“農民人均純收入”指的是按農村人口平均的“農民純收入”,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

定義

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
農民人均純收入,是指經國家統計局批准;農業部制定的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報表中的"農民人均所得"。其計算公式是: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村經濟總收入-總費用-國家稅金-上交有關部門的利潤-企業各項基金-村提留-鄉統籌)÷匯總人口。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農村經濟總收入,指農民從當年各項生產經營項目中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及利息、租金等非生產性收入、但不包括那些不能用來分配,屬於借貸性質或暫收性質的收入,如貸款收入、預購定金、國家投資、親友贈送等。
從經營層次來看,包括鄉辦企業收入,村組集體統一經營收入,聯戶企業收入和農戶家庭經營收入等四個層次的收入;從經營行業來看,包括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築業、商業服務業及其他各業的收入。
人均純收入是經國家統計局批准的法定統計指標,必須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填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故意提高人均純收入數字的作法是虛報行為,是違法的,必須依法對有關領導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當然,在統計中,由於對統計指標的理解和採用調查方法不同,可能會產生一定的誤差,這種誤差應由上級統計部門按規定給予糾正。
補充:在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農村住戶方案中的解釋為:農民人均純收入=(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稅費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調查補貼-贈送農村外部親友支出)/家庭常住人口。

計算

在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統計中,農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統計指標。所謂農民人均純收入,指的是按農村人口平均的“農民純收入”,反映的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農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其中,“農民純收入”指的是農村居民當年從各個來源渠道得到的總收入,相應地扣除獲得收入所發生的費用後的收入總和。
在農村住戶抽樣調查中,農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的工作流程是:首先,由縣級農調隊將農戶每月記的帳錄入計算機,按季度(或按月)上報省農調隊,年底由省農調隊將全年的原始數據上報農調總隊,省農調隊和農調總隊同時用國家統計局開發的計算機數據處理程式對原始調查數據進行處理,計算各省和全國的農民人均純收入。整個計算過程完全由計算機自動完成,並有嚴格的制度規定。

農民人均純收入的計算方法全國是完全統一的,計算公式為:

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家庭總收入—家庭經營費用支出—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稅金和上交承包費用—調查補貼)/農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從計算公式看,農民純收入的計算方法並不複雜。但是,由於農民收入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一部分是現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實物收入,現金收入好計算,調查結果是多少就是多少,複雜的是實物收入。由於實物收入沒有經過市場,因此,必須採取一個客觀、準確的計算方法來計算其價值量,才能正確反映農民收入水平。在確保原始調查數據質量的前提下,如何計算實物收入的價值量成為準確計算農民收入水平的關鍵。

在現行的農村住戶調查中規定,實物收入的計算方法是將農戶當年生產的農產品產量扣除出售部分,分品種作價後計算得出。對各品種農產品的作價執行的是與市場掛鈎的原則,即以農民在市場出售農產品的價格為基礎,糧食、肉類打九折,其他農產品打八五折。如果在下年出售了上年的結餘農產品,根據出售價格與上年實物作價的高低,將出售結餘農產品的損益計入下年收入。

對農作物副產品計算收入的原則是,只有用於生產和生活或明確用於出售的農作物副產品才計算收入,用於生產的農作物副產品在計算收入的同時也要計入生產費用中。農作物副產品作價計算收入的方法,原則上按實物折算收入的作價方法執行。

國內總值

2015年1月20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2014年中國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新聞發布會。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表示,初步核算,全年國內生產總值636463億元,比上年增長7.4%。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892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2%。
馬建堂強調,總的來看,2014年國民經濟運行在新常態下保持平穩運行,實現了穩中有進、進中提質。
居民收入繼續增加,根據城鄉一體化住戶調查,全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7元,比上年實際增長8.0%。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比上年實際增長6.8%;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9元,比上年實際增長9.2%。

各地情況

八省市農民人均純收入超8000元
縱觀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01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上海、浙江、北京、天津跨入“萬元俱樂部”,另有福建、山東、遼寧、江蘇、廣東的農民人均純收入超過8000元。
其中,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3071元,比上年增加1768元,實際增長9.5%,比上年加快0.9個百分點,連續27年位居全國各省、自治區首位,城鄉居民收入相對差距進一步縮小。
貴州農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幅達15%,是26年來增幅最快的一年,增長速度首次超過城鎮居民收入增幅。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5442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7.2%,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7%,連續兩年大於城鎮居民收入增幅。農民人均純收入在西部12個省區市中,僅低於內蒙古、重慶、四川,列西部12個省區市第4位,列西北5省區第1位。
2011,浙江農民人均純收入
2011年我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3071元,比上年增加1768元,連續27年位居全國各省、自治區首位。
[2] 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提供的數據顯示,扣除價格因素,2011年浙江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際增長9.5%,比上年加快0.9個百分點,城鄉居民收入比從2007年的2.49∶1降低至2.37∶1,城鄉居民收入相對差距進一步縮小。
浙江人均耕地不到全國平均水平的一半,農民收入差距緣何能連續27年位居全國各省、區之首?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緣何不斷縮小?省農辦相關負責人認為,農民收入多元化是一個重要原因。
國家統計局浙江調查總隊的統計數據表明,從收入來源看,去年我省農民通過就地創業就業和外出轉移就業,全年人均工資性收入為6878元,增長15.6%。
仙居縣官路鎮農民於東芬,利用義烏大市場發展來料加工業,目前已經在當地各加工點擁有100餘台設備,為低收入農戶提供近200個就業機會,形成日加工十幾萬雙半成品襪子的生產規模,帶動當地農戶年增收200多萬元。
休閒旅遊業等創業性收入成為農民增收致富的新亮點。目前,全省已累計建成農家樂旅遊村點2765個,經營農戶1.2萬戶,直接從業人員10.17萬人;全年直接營業收入70.5億元,遊客購物收入15億元。
“低收入農戶奔小康”、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等政策對農民增收的作用也日益明顯。2011年,全省111萬戶低收入
農戶人均純收入為5298元,比上年增長25%,增幅明顯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其中,63.4%的低收入農戶家庭人均純收入達到4000元及以上,而人均純
收入2500元以下人口已經基本消除。
五省市同比增幅超兩成
海南、吉林、遼寧、陝西、四川五省市農民人均純收入同比增幅超兩成,其中陝西省農民人均純收入5028元,比上年增加923元,增長22.5%,是歷史上農民收入增長最快的一年,增速位居全國第二。這已是陝西省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連續5年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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