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關於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印製和使用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管理,2008年、2009年商務部辦公廳先後下發了《關於做好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誌牌統一編號、製作和換髮工作的通知》(商秩字〔2008〕6號)和《關於印發肉品品質檢驗相關證章製作式樣的通知》(商秩字〔2009〕11號),規範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印製和使用。鑒於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已由商務部劃轉到農業部,且《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和新的屠宰證章標誌管理規定正在制定過程中,為做好過渡期生豬屠宰證章標誌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前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印製和使用管理仍按照商務部辦公廳有關檔案要求執行。

二、將生豬定點屠宰證書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制”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制”。

三、將《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誌”上的“XX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公室”和“XX省商務主管部門監製”,分別調整為“XX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XX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監製”。

四、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製作矢量圖請與農業部屠宰技術中心聯繫獲取。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印製和使用管理,嚴厲打擊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誌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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