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民間糾紛

農村民間糾紛

農村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表現,隨著農村經濟社會轉軌步伐的加快,,農村民間糾紛日益增多,且調處難度不斷加大。以往的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幹部、村民與企事業單位、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之間的糾紛日益頻繁。原來的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而現在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農村的亂集資亂攤派、土地第二輪承包、土地徵用、林權改革、生產經營性糾紛、資源開採利用、環境污染等糾紛。

出現因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加快,村民內部的利益關係的調整也隨之加快,社會矛盾也必然顯現出來。主要原因有:
1、農村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農村基層,特別是邊遠山區,一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現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體表現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後,私人承包範圍擴大,為爭水、爭地、爭承包權發生矛盾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濟,而是靠私力救濟,輕則罵、重則打、急則殺,有的僅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計較,引起鄰里不和。
2、一些基層幹部對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沒有時間顧及民間糾紛問題;有的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糾紛問題是“軟指標”。沒有把正確處理糾紛作為新時期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來認識,沒有人人為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來認識,沒有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來認識,只是滿足於開會、發檔案,過於形式。該協調的不協調,工作不及時、不主動、不到位、不落實,這種認識不到位,工作不主動,造成工作不落實的狀況是化解糾紛不力的主要原因。

農村民間糾紛化解民間糾紛

3、基層組織建設薄弱。農村基層幹部專業結構單一,尤其是村一級幹部參加政策理論學習不夠,對法律知識掌握得不多,處理問題時主觀因素影響大。有的幹部工作方法方式簡單粗暴,有的濫用職權,以權代法以情代法,欺壓百姓。還有相當部分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法制意識淡薄,參政、議政意識不強,因此在村兩委的選舉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雖是通過“海選”選出的“領頭雁”,往往是在農村勢力大,宗族房頭大的人當選,乾起事來往往得不到人心。這些都會影響幹群關係,這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原因。
4、有關職能部門工作作風有待進一步轉變。當前,農村矛盾糾紛複雜化,打官司難,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農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僅費時、費力、費錢,最終的結果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農村如發生糾紛有關人員插手矛盾糾紛調處,使糾紛久拖不決,有的不了了之。現在農村一旦發生矛盾糾紛,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式要求處理,而是爭相找關係找路子,找後台,出了一個小糾紛,雙方都有相關人員出面打招呼、寫條子,致使小糾紛變成大糾紛,互不相讓,越鬧越大,無法處理。有的部門對民眾反映的問題不聞不問,視而不見或互相推諉、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難,最終演變成老大難問題,即影響了幹群關係,也是造成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5、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雖開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過場,只停留在刷標語、出牆報、法律諮詢等,普法工作很難做到規範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質不一,很難一一普及。造成農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對國家法律、法規漠不關心,認為學與不學、用法與不用法沒有多大利害關係,遇到糾紛問題總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是按照農村舊風俗舊習慣來解決處理。這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性質特點

(一)糾紛主體的素質特徵明顯。據有關資料統計:由於雙方當事人的政治文化法律素質低而引發糾紛的比例偏大。其中國中以下文化程式的占83.7%;非黨、團員民眾占98%。偏低的政治文化法律素質決定了這些村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識淡薄,適應社會環境能力差,在處理人際關係、權利義務關係、利益得失等問題時,往往突出個人利益。主觀臆斷、心胸狹窄、甚至不惜損人利已,不講公德。出現矛盾後,不計任何後果,且極容易受外界影響,點火就著,往往造成糾紛激發,引發治安案例或刑事案例。

農村民間糾紛基層幹部調解

(二)糾紛的類型多樣化。民間糾紛可以分為民事糾紛、經濟糾紛、輕微刑事糾紛三大類,每一類中又包括多種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在1990年以前,農村民事糾紛多以婚姻家庭、鄰里關係、房屋和宅基地等幾種類型為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生產經營債權債務,契約及勞務等方面糾紛的發生呈現了上升趨勢。
(三)農村民間糾紛的季節性較強。這些糾紛的時間性很強,表現集中,如春秋季,農村修建房屋,房屋宅基地糾紛大量產生,夏秋時生產經營糾紛增多,年初制訂規劃、安排生產、年底結算時的契約糾紛增多,雨季的鄰里妨害和障礙糾紛增多,節假日的婚姻家庭糾紛增多,春節舞龍燈、清明掃墓的宗族械鬥糾紛增多等等。這些糾紛的最大特點就是集中產生並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四)多發性民間糾紛呈增長趨勢。從農村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民間糾紛的數量看,以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糾紛占11.1%,經濟糾紛占10.7%。
(五)民間糾紛調處的難度增大。排解民間糾紛是一件比較複雜的工作,它需要嚴格地依法辦事,同時也涉及道德的教育和勸導。有些糾紛的產生,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現實的情況,有的涉及政策的指導,有的涉及領導工作的失誤。有些民間糾紛的調處還需經過比較複雜的過程,首先是基層調委會的調解,調解不成功由鄉鎮政府做出行政裁決,不服裁決還需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一系列過程。而有些鄉鎮政府因牽涉行政訴訟問題不願做出裁決,這就給調解工作帶來很大困難。有些糾紛久拖不決,由此釀成惡性事件都不乏其例。另外在排解糾紛的過程中,由於當事人法律觀念淡薄及治與查泛起的宗族勢力的野蠻介入,從而增強了糾紛的複雜性,加大的調解難度。而調委會作為民眾自治組織的工作不具備強制力,調解人是在化解糾紛和防止糾紛激化時,需要花費很長時間,耗費很大精力,而且自身安全也沒有保障。
(六)民間糾紛激化成治安案例、刑事案件的數量居高不下。民間糾紛如不能及時妥善調處,往往激化成傷害案並且有激化快,情節惡劣等特徵。據公安部門透露,絕大部分傷害案、縱火案、投毒案、殺人案有明顯的民轉刑過程。

糾紛類別

農村民間糾紛糾紛調解
當前比較突出的民間糾紛有三大類:1.乾群糾紛,主要是村級幹部與農民民眾的糾紛。這類糾紛約占糾紛總數的20%,是當前農村各類矛盾糾紛中突出的問題。產生乾群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幹部身上。有的基層幹部處事不公正或不公開,有的對集體資產經營管理不善,給民眾帶來損失,有的吃喝招待大手大腳、鋪張浪費,遭到民眾反對,有的濫施權威,欺壓百姓,成為千夫所指的地痞地霸等。反映在民眾方面,則是對政府的政策、結合片面的理解或對國家的法律法規知之甚少,缺乏自覺遵守法律的意識。引發糾紛產生矛盾往往因為一點小事,動輒赴省進京、頻繁上訪,反映了部分民眾對基層政府的某種情緒。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2.經濟糾紛。據統計,以各類生產、經營承包、債權債務、經濟賠償等糾紛占糾紛總數的35%。尤其以生產經營方面糾紛居多。還有水利設施的利用,土地徵用,道路水渠的開挖及走向等糾紛。此外,農村債權債傷糾紛也在逐年增加。此類糾紛反映了當事人缺乏經濟頭腦,不按經濟規律辦事,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糾紛的一種新情況。3.一般民間糾紛。是指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墳山、鄰里糾紛等。其中婚姻家庭糾紛仍然居高不下。房屋宅基地糾紛雖屬老問題,近年來也有很大變化。這些一般民間糾紛不斷從隱蔽型轉化為公開型,從靜態型轉為動態型,從溫和型轉為激化型,如果解決不及時、不正確,最容易引發自殺、兇殺、重傷和民眾械鬥。這些類型的糾紛又往往呈交叉性,使糾紛複雜化,給調處工作帶來很大難度,主要表現為:一是各種類型的民間糾紛的突發性增強,突發性的糾紛如不及時調處極易造成死傷,後果嚴重。二是群體性糾紛增多,群體性糾紛的發生,其危害十分嚴重。由於雙方當事人是涉及不同利益的群體,糾紛一旦發生,牽涉面廣,人數多,情況複雜,極易激化,排解困難。

治理研究

(一)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逐步解決一些較深層次的民間糾紛。一是科學地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實現農村一、二、三產業的協調發展。建立健全農村市場體系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導農民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加速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二是加大國家、地方、農民對農業的投入力度,加速基礎設施建設,為經濟發展奠定基礎,消除農村因基礎設施不配套引起的矛盾糾紛。三是堅定不移地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加快發展鄉鎮企業和村辦企業,增加集體收入。

農村民間糾紛調解流程

(二)深入進行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農民的思想覺悟和法制道德觀念。對廣大農民深入進行社會主義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教育,是黨在農村一項長期的艱巨的任務。一是結合農村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實際,廣泛開展黨的基本路線,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思想教育,減少和掏市場經濟負面效應的影響,二是結合普法工作採取多種途徑、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民的民主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把法律交給農民,使廣大農民懂得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了解與自己生產生活直接有關的法律法規,養成知法、守法、護法的良好習慣。
(三)加強村級組織和幹部隊伍建設,認真解決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密切黨群關係。首先,要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要下大力氣對村幹部進行黨的方針、政策教育和培訓,造就一批懂法律、有政策水平、辦事公道、廉潔勤政的農村幹部隊伍。其次要切實轉變農村黨員幹部的工作作風,改變工作方法,理順民眾的情緒,改善與民眾的關係。
(四)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第一道防線作用。基層黨組織、政權組織、司法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在治理農村民間糾紛的具體工作中,要以維護社會穩定,政治安定的大局去認識它的重要性,從加快改革開放步伐的戰略高度去認識它的緊迫性,從忙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巨觀需要去認識它的必要性,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去認識它的長期性,切實加強地這項工作的領導並將其列入黨和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把治理民間糾紛納入各部門的工作考核目標,把主動參與民間糾紛治理工作做為克服官僚主義,轉變工作作風,勤政愛民的重要內容。
(五)齊抓共管,實行專項治理和綜合治理相結合,對於多發性民間糾紛,要集中時間和力量,實行專項治理。農村民間糾紛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和經濟三類,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應放在以上三類糾紛上。治理民間糾紛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動員一切力量積極參與,只有把綜合治理和專項治理結合起來,才能切實收到成效。

具體對策

1、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控預防機制。首先,要進一步發揮村級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針對農村因田邊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發生的糾紛且容易激化的特點,經常深入村,深入戶,認真排查摸底,分析當前農民糾紛發展變化特徵,探索新形勢調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應糾紛信息網路和調控預防工作機制,儘量使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其次,要加強司法所、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力度。應充分發揮其職能,積極參與,主動介入,發揮主觀能動性。在調處民間糾紛要做到嚴格依法解決矛盾糾紛,不以權壓人,以勢欺人,禁止違法處理。第三,要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建立健全對人民內部矛盾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調處機制,及時處理糾紛。如:由綜治牽頭,公安、司法、民政、國土等有關部門組成,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分析本地區、本單位的治安形勢,及時排查、發現有苗頭和傾向性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預案,實行掛牌督辦,專人負責,定時辦結。

農村民間糾紛民間糾紛調解

2、加大普法力度,維護農村村民合法權益。要加強對村民的政策法規教育,擴大普法的廣度、深度,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如廣播、電視講話、法律講座、學生帶法回家、公批公判大會、文藝匯演等喜聞樂見方式,在農村中深入開展普及法律知識,特別注重普及與農民生活、生產相關的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宣傳遵法和如何運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等知識,還應大力推廣村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動員廣大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使乾群之間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減少乾群間的糾紛。同時,廣泛開展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愛國主義教育,引導民眾積極向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不斷加強文化道德和修養,做到遇事冷靜對待,互相謙讓,共同參與處理。
3、提高隊伍素質,適應新時期需要。首先應採取培訓等方式儘快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充分利用各種成人教育陣地進行有計畫有目的的法律理論培訓。通過培訓,提高各級幹部對新形勢下加強法制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提高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進而通過各級幹部向廣大民眾進行法制宣傳,並要求每個領導幹部對重大影響矛盾糾紛具體過問,幫助協調各部門關係,把調解矛盾糾紛落到人,做到定時匯報,定時結案。對矛盾糾紛處理不力,並造成重大影響的,應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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