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副產品預購定金

從這一層意義上講,農副產品統購制度下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不是立約定金,也不是成約定金。 由於農副產品預購定金是農副產品預付貨款與農副產品定金的二位一體,因此,農副產品預購定金是一種商業信用,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屬於商業信用制度。 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是國營商業機構在購買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的農副產品交易過程中運用的交易手段,是國營商業機構向農民或農村經濟組織提前預付貨款的交易方式。

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的性質

在商品交易中,支付定金是為了保證交易正常進行的常用手段。交易定金按性質與使用目的可分為五類:
一是立約定金,是為了保證正式訂立契約而交付的定金;
二是成約定金,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定金一經交付,契約即刻成立,不支付定金則契約不生效;
三是證約定金,定金是證明契約成立的證據,交付定金後證明契約成立;
四是違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契約,則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沒收其定金而不予返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契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五是解約定金,定金是交易一方解除契約的代價,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契約;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返還雙倍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契約。
在平等的商品交易中,定金具備三方面的效力:
第一,證明主契約的成立;
第二,雙方履行契約後應當返還定金或抵作價款,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效力;
第三,交易一方如不履行契約,應當承受定金罰則。定金的主要效力體現在定金罰則上,即不履行契約的一方要承受喪失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不利後果。
由於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因此與預付貨款有相似之處,但是,定金與預付款畢竟性質不同:
第一,定金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定金罰則強制交易雙方履行契約,定金具有履行契約的擔保功能,而預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交易一方為對方履行契約提供資金上的幫助,為對方創造履行契約的條件;
第二,交付定金的協定為從契約,只有在實際交付定金時才成立,按照協}義應交付定金的一方未交定金時,並未違約(違反主契約),對方也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其交付;而交付預付款的協定一般是契約內容的一部分,有關交付預付款的約定依雙方的合意成立,依約應交付預付款的一方如不交付時,其行為即為違約;
第三,在契約的任一方不履行主契約時,適用定金罰則,即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的後果,而交付和收受預付款後交易一方違約時,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預付款僅可抵作損害賠償金。
由此看來,在農副產品統購制度下實行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屬於證約定金。在計畫經濟體制下,國營商業部門與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簽訂的農副產品購銷契約是典型的計畫契約,這種計畫契約是國家實行農副產品計畫生產與計畫收購的手段,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必須服從國家在農副產品生產與收購上的安排,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與國家在農副產品交易中並非處於對等的地位。因此,在農副產品統購制度下,國營商業部門與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簽訂購銷契約時,支付農副產品收購定金不是購銷契約的立約前提,同樣,不管國營商業部門是否支付定金,農副產品購銷契約照樣生效。從這一層意義上講,農副產品統購制度下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不是立約定金,也不是成約定金。在農副產品統購制度下,國營商業部門力求完成統購任務,國營商業部門從來沒有違反契約不收購農民及農民經濟組織的農副產品,當然,國營商業部門也不允許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以返還定金為代價來解除契約,即使因某種原因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未能按購銷契約如數出售農副產品,國營商業部門也沒有按定金罰則要求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賠付定金;相反,國家曾豁免了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拖欠國營商業部門的大筆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因此,從這一層意義上講,農副產品預購定金不是解約定金,也不具有違約定金性質。在計畫經濟體制下,農副產品預購定金是國家為保證對農副產品統購制度順利實施服務的,國營商業機構向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支付預購定金的主要目的就是讓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履行農副產品購銷契約。農副產品購銷契約是主契約,國營商業部門將預購定金髮放給農民及農民經濟組織時,強調了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與國營商業部門的農副產品購銷契約已經成立。從這一層意義上講,農副產品預購定金應當屬於證約定金。
但是,統購制度下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與市場機制下的商品交易定金存在不少差別。在市場機制下,交易定金具有三方面效力,且主要效力體現在定金罰則上,但統購制度下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並沒有體現出定金的罰則效力,而是重點體現了預先給付的效力,定金的預付貨款特徵極為突出。因此,農副產品預購定金與農副產品預付款可以混為一體。國家實行農副產品統購制度時,沒有嚴格區分向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預先支付的究竟是農副產品預付貨款還是農副產品定金,而是統稱為預付定金,將農副產品預付貨款與農副產品定金合二為一。

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的商業信用特徵

由於農副產品預購定金是農副產品預付貨款與農副產品定金的二位一體,因此,農副產品預購定金是一種商業信用,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屬於商業信用制度。
商業信用是經濟行為主體在商品交易中發生的、商品使用價值的轉移與商品價值的實現非同時進行的一種交易方式,商業信用既是一種提前支付貨款或延期支付貨款的交易方式,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方式。商業信用的本質特徵有二:
一是發生在商品交易之中,是一種商品買賣行為,這一特性使商業信用與純粹的貨幣或實物借貸區別開來;二是商品交易中,商品使用價值的實現與商品價值的轉移不同時實現,商業信用由此具備借貸行為,這一特性使商業信用與錢貨兩清的現貨交易區別開來。預付貨款或定金是商業信用的表現形式之一。在預付貨款形式的商業信用中,預付貨款者以貨幣或實物形式給予預賣商品者,信用的主體是預付貨款者,信用的客體是接受預付貨款者,信用的對象是貨幣資金或實物。預付貨款者將貨幣資金或實物預付給出賣商品者,其行為具有雙重意義,其一是發生了商品交易關係,
其二是發生了借貸關係,其實質是預付貨款者利用向對方提供信用的關係掌握商品生產者的商品。如果按照商品等價交換的原則,預付貨款者本應在購買商品時計價付款,但卻在未得到商品之前以預付貨款或定金的形式交納了部分貨款,實質是預付貨款者將這筆錢貸給了出賣商品者。由於預付貨款是賣方市場常見的商業信用形式,預付貨款的利息負擔一般由預付貨款者承擔。
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是國營商業機構在購買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的農副產品交易過程中運用的交易手段,是國營商業機構向農民或農村經濟組織提前預付貨款的交易方式。國營商業機構一般在春秋兩季向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預付占預購總值一定比例的預購定金,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向國營商業機構出售農副產品時再扣還,預購定金利息由國營商業機構承擔,預購定金由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無息使用,因此,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不僅是國營商業機構購買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農副產品的手段,還是國營商業機構向農民及農村經濟組織的融資行為。農副產品預購定金制度具有明顯的商業信用制度特徵。

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的核算

在商業會計中,借入的預購定金在“流動資金借款”帳戶中下設“預購定金借款”專戶進行核算。借入時.貸(增)記該帳戶,歸還時,借(減)記該帳戶。“預付貨款——預購定金”帳戶是資金占用帳戶,它是專門核算發放應收回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的帳戶,發放時借(增)記該帳戶;收回時貸(減)記該帳戶;餘額表示尚未收回的數額。該帳戶要按發放對象分別設定明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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