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1982年6月2日)

基本信息

作 者: 中國法制出版社 編
出 版 社: 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 9787509304402
出版時間: 2008-04-01
版 次: 1
頁 數: 229
裝 幀: 平裝
開 本: 32開
所屬分類: 圖書>法律>法律普及讀物

內容簡介

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體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3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約30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50多部行政規章和其他稅收規範性檔案組成。稅收法律可以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兩大類。全書分為三個部分,除了上述兩大類外,第三大類收錄了有關稅務刑事案件的法律檔案。 第一部分涉及20多個稅種,根據徵稅對象的不同,此部分包括所得稅、貨物和勞務稅、財產稅和其他稅四類。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八個法律檔案作為主體法,總結歸納操作過程中的實際套用問題,並為之製作適用指引,指明解決問題的具體法律依據。第二部分稅收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為主體法,收錄稅務登記、稅收減免、稅收執法、納稅擔保等方面的十一個法律檔案。基於《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提供稅收案件法律依據的特點,在第三部分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稅收刑事案件有關的部分法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有關懲治偷稅、抗稅犯罪和有關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兩個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等三個司法解釋。 由於篇幅所限,《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沒有將相關法律檔案全部收錄。例如《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涉及抵稅財物拍賣、變賣,但《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並沒有收錄《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類似的情形《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儘量在腳註中註明,讀者可以根據腳註中檔案公布日期和文號查閱相關法律。此外,《辦理繼承收養案件法律依據》還附錄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等法律文書格式,供讀者參考使用。出版說明 我社自2002年開始推出的“辦案依據叢書”在廣大讀者中產生了良好的反響,受到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法律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高校師生的好評。此次,我社以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最新進程和法規編纂技術方面新的成果為基礎,全新推出“新辦案依據叢書”,以期滿足當前讀者對法律工具書越來越高的要求。 “新辦案依據叢書”吸收了法規編纂的新技術並有所創新,同時也借鑑了圖書出版市場越來越個性化的趨勢,力圖體現三大特點: 一、簡約。本叢書通過“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據”的結構,貫徹“精深加工,形式簡明”的法規編纂理念,將複雜的法律體系化繁為簡,努力使每一本書都做到編排簡約、一目了然。 二、容易掌握,使用方便。各個分冊的“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部分向讀者提供了掌握相關法律領域總體狀況的線索,同時提供了大量具體適用問題的檢索指南。“配套法律依據”相應地收錄了各個檔案。當然,由於篇幅有限,我們沒有收錄全部相關檔案,但通過一些技術處理,我們儘量在有限的腳註當中說明了相關信息。 三、個性化。叢書分冊的設計充分考慮到讀者閱讀習慣的多樣性,多以熱點法律問題為線索,允許內容交叉但突出個性,價位適中,力求使讀者擁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繼承法》、《收養法》條文及適用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8年11月4日
第二部分 配套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1994年5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06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
(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07年10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錄)
(1992年7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節錄)
(2002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2005年8月28日)
繼承
(一)綜 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5年9月1 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
(1988年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遺產中文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2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復外交部領事司關於外僑的不動產繼承問題的函
(1982年6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覆
(1987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覆
……
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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