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傷害

車輛傷害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的原因:

1、行人與車輛不遵守交通規則,爭道搶行,超速行駛;

2、不遵守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無證駕駛車輛;

3、車輛安全行駛制度不落實,車況不良,車輛帶“病”行駛;

4、駕駛員遵章守紀的自我約束力差,行車中精神不集中;

5、因風、雪、雨、霧等自然環境的變化,造成剎車制動時摩擦係數下降,制動距離變長,或產生橫滑;

6、道路條件差,視線不良,指揮人員站位錯誤;

7、行人與車輛不遵守鐵路道口安全規定,搶越鐵路道口。

預防措施:

1、行人與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格執行《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不爭道搶行,違章超車;

2、廠內機動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車輛必須按廠內車輛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僅是限於廠內行駛。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能行駛。同時須辦理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沒有廠內機動車輛駕駛證,任何人不準私自駕駛廠內機動車輛;

3、駕駛員應及時掌握天氣、道路與車輛狀況,集中精力安全行駛;

4、行人看見機動車輛或聽到鳴笛聲響,必須及時避讓,不準明知車輛駛過來而不避讓,也不準為了躲避塵土(颳風天)、泥水(雨後),突然從路的一側跑到另一側;

5、各外進料口上料人員,必須站在安全位置上指揮車輛上料,機動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靠近車輛。冬季生產時,必須與機動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準離車輛過近,防止路滑導致意外事故發生;

6、行人與車輛必須遵守鐵路道口安全規定,不準搶越道口,道口堵車時,任何人不準從火車連線處跳過或從火車下面鑽過。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