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法順化條約

法國變越南為其殖民地的條約。1883年、1884年分兩次在順化簽訂,故名。第1次於1883年8月25日簽訂,越南稱《癸未和約》。第 2次於1884年6月6日簽訂,又稱《巴德諾和約》,越南稱《甲申和約》。共19款。

越法順化條約

正文

法國越南為其殖民地的條約。1883年、1884年分兩次在順化簽訂,故名。第1次於1883年8月25日簽訂,越南稱《癸未和約》。主要內容有:①越南承認並接受法國的保護權,越南的外交事務,包括與中國的關係,由法國掌管;②平順省併入南圻法國直轄殖民地;③法軍永久占領橫山山脈和順安海口;④法派駐紮官(越南稱“公使”)駐北圻各省,監察越吏;⑤廣南的峴港和富安的春台開放為各國通商口岸。第 1次順化條約比1874年的西貢條約更進了一步,使越南淪為法國的殖民地。
第 2次於1884年6月6日簽訂,又稱《巴德諾和約》,越南稱《甲申和約》。共19款,主要內容有:①越南承認並接受法國的保護權,法國是越南對外關係的代表;②法國永久占領順安沿岸所有炮台與軍事工事;③法國設定統監(越南稱“欽使”),統監及其衛隊駐紮順化,以確保法國的保護權及掌管越南的對外事務,統監有權親自覲見越南國王;④越南國王,除因本專約而產生的限制外,將繼續和過去一樣,管理其國家的內政;⑤如有需要,法國可在北圻各省設駐紮官或副駐紮官,歸統監指揮;⑥整個越南王國的關稅,經重新改革後,將由法國管理;⑦法國為確保保護權的實施,要在中圻和北圻的戰略要地實行軍事占領。條約使法國在外交、經濟、軍事方面加強了對越南的控制,而在行政的某些方面則有所放鬆,以籠絡越南封建統治階級與之合作。此約將越南分成南圻、中圻和北圻 3個不同管理體制的地區,體現出殖民主義者實行分而治之的政策特點。條約的簽訂,使整個越南成為法國的殖民地,因而遭到越南人民及朝廷內以尊室說為首的主戰派的反對。次年爆發“勤王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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