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基金法案

超級基金的承擔根據超級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只有當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或無力或不願承擔治理費用時,超級基金才可被用來支付治理費用。 之後,超級基金將提起訴訟,向能找到的責任主體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費用。 超級基金的責任形式以上責任主體對治理費用承擔嚴格責任和連帶責任,並且責任溯本追源。

美國超級基金制度產生的背景

二十世紀後半葉,美國經濟發生了深刻的變革,經濟和工作重心經歷了從城市到郊區、由北向南、由東向西的轉移,許多企業在搬遷後留下了大量的“棕色地塊”(Brownfield site),具體包括那些工業用地、汽車加油站、廢棄的庫房、廢棄的可能含有鉛或石棉的居住建築物等,這些遺址在不同程度上被工業廢物所污染,這些污染地點的土壤和水體的有害物質含量較高,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威脅。1978年,以拉夫運河(The Love Cana1)事件為契機,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CERCLA),該法案因其中的環保超級基金而聞名,因此,通常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

超級基金的內容

超級基金主要用於治理全國範圍內的閒置不用或被拋棄的危險廢物處理場,並對危險物品泄漏做出緊急反應。該法案授權美國環保局(EPA)敦促有責任各方予以清理,法案第102條授權環保局局長可以頒布規章,指定只要滲漏到環境中去就可能對公眾健康、福利和環境造成“實質性危害”的物質為“危險性物質”。當事人不管有無過錯,任何一方均有承擔全部清理費用的義務。法案也允許EPA先行支付清理費用,然後再通過訴訟等方式向責任方索回。法案第103條要求危險物品的業主和股東通知EPA,在他們那裡發現的或者是從處理場地了解到的,懷疑的或者是有可能滲漏的危險物質的總量和類型,EPA從中選出需要長期治理的地區,列入“國家優先名單”,然後由EPA或委託私人機構分析該地區的危險程度,選擇、設計清理方案,以進一步採取相應的清理行動。

超級基金資金的來源

超級基金的初始基金為16億美元,來源有兩個:13.8億美元來自對生產石油和某些無機化學製品行業徵收的專門稅;2.2億美元來自聯邦財政。1996年國會修改超級基金法時,將基金總數擴大到85億美元。其中25億來自年收入在200萬美元以上企業的附加稅;27.5億來自聯邦普通稅;3億來自基金利息;3億來自費用承擔者追回的款項等。

超級基金支付的對象

超級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以下的費用:①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畫》的廢物處置進行的遷移和補救行為的全部費用;②任何個人實施的,針對那些不符合《全國應急計畫》的廢物處置進行的其他“必須”的責任費用;③因泄漏危險物質而造成的對“天然資源”的破壞等等。

超級基金的承擔根據

超級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只有當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或無力或不願承擔治理費用時,超級基金才可被用來支付治理費用。之後,超級基金將提起訴訟,向能找到的責任主體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費用。超級基金法第107(a)條規定了治理費用的承擔主體:①泄漏危險廢物或有泄漏危險的設施的所有人或營運人;②危險廢物處理時,處理設施的所有人或營運人;③危險物品的生產者以及對危險廢物的處置、處理和運輸做出安排的人;④由其選擇危險廢物處理場或設施的運輸者。

超級基金的責任形式

以上責任主體對治理費用承擔嚴格責任和連帶責任,並且責任溯本追源。連帶責任使得超級基金或聯邦政府可向任何一個能夠找到的上述責任人追索全部治理費用。而且,這種責任事實上是一種無限責任,不會因為有責任方屬於有限責任形式而受到限制,即如果有關責任方無力負擔其依據該法應償付的污染清理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任何對其控股或參股的組織和個人均可成為責任的對象。而溯本追源,更使得即使當初的丟棄是完全合法的,現在按照該法的標準可能構成環境污染,也可以認為丟棄的企業應負治理責任,同時也使現在的業主以及使用人負有治理的法定責任。在確定責任主體的同時,該法還規定了在發生不可抗力、戰爭或行動、第三方的作為以及以上三種原因混合的情況下,上述責任主體不承擔治理費用,治理費用由超級基金支付。
超級基金實施迄今已有三十年,在實施的過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據統計,自實施超級基金計畫以來,共清理有害土壤、廢物和沉澱物l億多立方米,清理有害液體、地下水、地表水3410億加侖,同時該項目還為數萬人提供了飲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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