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步違例

走步違例

走步(Traveling),或叫帶球走是屬於籃球比賽中違例的一種(不合規則的動作)。為了限制持球者的移動方式,籃球規則定義掌控球者必須以運球的方式移動,只要在運球狀態,怎么移動都可以;非運球狀態(即持球狀態時)的移動則受到充分的限制。規則規定騰空接球,兩腳先後著地,以先落地的腳為中樞腳.兩腳同時著地,兩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以後移動的腳為中樞腳)抬起中樞腳可以傳球和投籃,但不能運球.抬起中樞腳傳球或投籃時,球離手前,中樞腳不能著地.運球開始時,必須是球先離手,然後才能提起中樞腳.違反上述規定即是走步。

裁判手勢

抬起雙手,在胸前做滾動動作。

判罰尺度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尺度,日常中我們都聽過這樣一些話:“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選擇性執法”。前面的那句話說的是嚴格執法,而後的那句話則反映的是不嚴格執法的問題,這就是一個執法的尺度問題。籃球場上的執法也一樣,裁判必需把握好執法的尺度,不可見走步就吹罰,這場比賽的完整性,精彩性就會怕裁判破壞了,正確把握規則的尺度是一場精彩比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掌握執法精神

根據規則的精神與意圖,必須牢牢掌握總體的執法精神,做到“三個性”;堅持比賽的完整性、保持比賽控制和流暢平衡的一致性,從而達到提高比賽的觀賞性。一場緊張激烈而精彩的籃球比賽,必然是與比賽的連續性與完整性緊密相連,它不應被過多的哨聲而中斷。因此哪些動作該吹,哪些該放,哪些動作可以容忍,容忍到什麼程度,哪些動作可慢半拍,咬一咬哨,都要視比賽發展情況而定,哪些動作不吹比吹的效果要好,肯定什麼、否定什麼、提倡什麼、反對什麼等,都必須緊扣上述總體執法精神,按照“三個性”來決定執法尺度。

明確執法目的

裁判員是規則裁判法的執行者,是籃球場上的執法者,也是比賽公平公正有序順利進行的保證者。因此職業要求需要他必須端正態度、擺正位置、當好配角、公正執法。作為裁判員應自覺克服患得患失,想出風頭,好表現自己等錯誤想法,做到不顯示自己,甘願做好背景,宣判時應剛直不阿,敢於負責從根本上來分析,走步尺度的鬆懈這一現象得到大眾的認可從本質上體現了觀眾對於球場欣賞性的要求在變高,可是在業餘比賽中絕對不應該模仿職業球員的這一個習慣,對於籃球選手來說,運球的節奏和流暢性應該成為一種本能,即不需要刻意去做,就可以完成毫無技術瑕疵的運球上籃動作。

處理執法關糸

在執法時必須要有駕馭全局的能力,處理好局部與全局,個別與整體的關糸。在處理“點”的時刻,必須要顧及到“面”,要有全局觀、整體觀,努力培養自己對比賽的“感覺”。這樣才不會顧此失彼,才會作出有利於比賽順利進行的宣判。

統一執法尺度

摒棄“有球有理”的舊觀念,樹立“攻守平等”的思想,摒棄“見違犯就吹”的舊觀念,樹立宣判時必須考慮“有利無利,有意無意”個別與整體的處理原則。

基本內容

確定軸心腳

以下是幾種形成軸心腳的情況:

1)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走步違例走步違例

2)隊員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他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

a)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剎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b)兩腳分先後著地,則先觸地的腳是中樞腳;

c)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只腳都不是中樞腳。

FIBA規則中的走步

FIBA規則已經足以當作走步規則的充分參考。

持球移動超出允許的範圍即走步。規則規定騰空接球,兩腳先後著地,以先落地的腳為中樞腳.兩腳同時著地,兩腳都可以做中樞腳(以後移動的腳為中樞腳)抬起中樞腳可以傳球和投籃,但不能運球.抬起中樞腳傳球或投籃時,球離手前,中樞腳不能著地.運球開始時,必須是球先離手,然後才能提起中樞腳.違反上述規定即是走步。 走步這種違例行為僅限於控球者,主要是對於控球者出現的非籃球規則允許範圍內的帶球動作的一種吹罰。根據書面的籃球比賽技術規則記載:球場上所有的沒有同步拍球三步以上的移動行為都可以吹罰為走步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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