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管理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採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可分為兩大主線,其一是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這是對稅收源泉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式樣附後),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係、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個體、小型採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印製。
“資源稅管理證明”可以跨省、區、市使用。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可分為兩大主線,其一是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這是對稅收源泉的管理。其二是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這是資源稅管理的第二道防線。兩者之間以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為主,以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為輔,抓好資源稅法定扣繳管理可以有效地促進資源稅的征管。
在目前對資源稅的征管上,對資源稅納稅人的管理實則是加強源泉控管,而應稅資源的開採地多為遠離城區、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的地方,並且有著分散性、專業性等特點,除少數納稅人為大中型企業外,其他多為個體經營,所有這些都不利於資源稅的源泉控管。再加上征管力量薄弱,各地不能形成合力,由此造成了資源稅稅款的嚴重流失。
在這種情況下,如對法定扣繳義務人的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辦法,將使得對資源稅納稅人的征管、仍至對整個資源稅的征管都缺乏有效的輔助手段,資源稅征管將陷入泥潭。為此,應完善資源稅的扣繳管理,將其形成一條完整的征管鏈條,無論在哪個環節上都能對資源稅進行有效的監控,從而達到完善資源稅征管,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收流失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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