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恐怖活動罪

資助恐怖活動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罪,是指為恐怖活動或者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提供資金物資和其他幫助的行為。

基本信息

概念

資助,是指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和籌集資金、物資或者主動提供恐怖組織活動的地方。

資助恐怖活動,為恐怖組織進行恐怖活動提供了援助,致其能較順利地實施恐怖活動,因此,資助恐怖活動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結夥、歃血為盟,稱霸一方,製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便當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於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金錢或者其他物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認定

資助恐怖活動罪應滿足兩個條件:

一、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有自願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幫助和為其提供籌集資金、物資的客觀行為。

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的行為人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體可以是中國公民、外國公民,還可以是無國籍公民,其主觀上是故意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助長恐怖組織實施恐怖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並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

立案標準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處罰

依2001年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 》 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個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單位犯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犯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資助恐怖活動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試試恐怖犯罪活動的個人數額巨大的,或者在其資助下,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犯罪活動的個人數額巨大的,或者在其資助下,恐怖組織或者實施恐怖犯罪活動的個人實施嚴重的恐怖犯罪活動,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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