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86]4號
【發布日期】1986-07-15
【生效日期】1986-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煤炭企業育林費的通知
(1986年7月15日築發〔1986〕4號)
為了加強我市坑木林基地建設,保護森林資源,促進煤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省委《關於發展林業生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對我市徵收煤炭企業育林費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營煤礦和集體、個體煤窯,每生產一噸原煤應繳納煤炭育林費一角。
二、煤炭育林費,國營煤礦由企業主管部門徵收,集體和個體煤窯由區林業部門徵收。
三、煤炭育林費必須在銀行專戶儲存。國營企業繳納的育林費,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林業局根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市坑木林基地建設和發展林業生產。集體和個體煤窯繳納的育林費,由區政府統一掌握,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本區育林、造林和護林。
四、本規定自1986年8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