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一中紅十字會

基本信息

職能

日常工作: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糾正濫用紅十字標誌現象;
(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向校內發出呼籲,接受校內捐款並上交至上級紅會。向災區民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三)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組織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四)開展社會服務及社區紅十字服務工作;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在社區開展社會服務、宣傳培訓、募捐救助活動;?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會徽
(五)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六)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向上級紅會上交所受捐款;
(七)完成學校委託的事宜。協助學校做好傳染病防控及衛生監督工作。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校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衝突時期在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其授權的部門授權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 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三) 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繫,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貴陽一中紅十字會是貴陽一中開展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貴陽一中紅十字會以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貴陽一中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七項基本原則,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貴陽一中紅十字會接受上級紅十字會的指導,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第五條:協助學校開展與自己職責,接受學校的支持、資助和監督。學校保障校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六條:貴陽一中紅十字會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糾正濫用紅十字標誌現象;(二)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向校內發出呼籲,接受校內捐款並上交至上級紅會。向災區民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三)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組織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四)開展社會服務及社區紅十字服務工作;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在社區開展社會服務、宣傳培訓、募捐救助活動;?(五)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紅十字青少年活動;(六)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定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向上級紅會上交所受捐款;(七)完成學校委託的事宜。協助學校做好傳染病防控及衛生監督工作。
第七條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校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衝突時期在國務院、中央軍委及其授權的部門授權下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二) 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三) 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繫,轉交錢物,並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第八條 校紅十字會在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時,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中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保護,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九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佩戴紅十字標誌的人員和標有紅十字標誌的物資、交通工具優先通行。第十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為執行救助任務的需要,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優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學校媒體應積極支持。
第三章 會員與志願工作者
第十二條:我校成員,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第十三條 校紅十字會會員分為會員與青少年會員: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第十三條:個人入會由本人自願申請,經校紅十字會批准,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或青少年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的權利:?(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四)佩戴紅十字標誌;?(五)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會員的義務:?(一)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四)不利用自己的會員身份和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中外人士,不分職業、種族、宗教,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志願提供人道服務,不計報酬,均可成為紅十字志願工作者。?校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願工作者隊伍,為志願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組織其開展人道主義服務工作。?志願工作者應遵循紅十字會宗旨,發揚紅十字精神,參與紅十字會的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領導校紅會工作。
第十八條 校紅會下設組織部、紀檢部、內勤部、急救部、宣傳部五個部門
第十九條 各部具體工作如下:
組織部:管理紅十字會會員檔案,發展新會員。組織救護培訓。制定工作分組、組織紅十字活動
紀檢部:下設紀檢組與監察組紀檢組負責對紅十字活動的考勤進行核查,對參加活動不按規定著裝以及不按時參加活動、完成工作的會員進行教育和處理監察組負責對學生投訴進行處理並作出最終裁決,對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內勤部:下設內勤組與後勤組內勤組負責對五表二卡進行統計、組織、接受捐贈。後勤組:負責物資管理和發放,負責與其它紅會及學校其它部門進行對接。
宣傳部:負責校紅會的對外宣傳,製作健康小報、宣傳片。
第五章 標誌會徽會旗
第二十條 校紅十字會使用日內瓦公約規定的白底紅十字標誌。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校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二十二條 校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
2010年4月9日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其他規定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權利:
(1) 參加紅十字會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
(2)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對校紅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 佩戴紅十字標誌
(5) 在執行救護救災任務時在校內享有最優先通行德權利
(6) 可不定期對學校衛生(食堂操作間除外)情況進行檢查,並對不合格者給予扣分。
二、 會員義務:
(1) 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會基本知識
(2) 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貴陽一中紅十字會章程》
(3) 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
2010年4月5日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使用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誌標明性使用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校紅十字會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在戰時或其他武裝衝突時,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使用保護性紅十字標誌。
第三條:我校下列人員可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1)、紅十字會會員;
(2)、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3)、臨時招募的執行任務的紅十字志願者。
第四條:我校下列場合可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1)、校紅十字會辦公場地;
(2)、校紅十字會在體育館/體育場設立的急救站點;
(3)、各年級紅十字小組存放物品的場所。
第五條:我校下列物品可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1):校紅十字會的裝備、服裝
(2):校紅十字會募集到的捐贈物(但必須於標誌下加注“捐贈”字樣)
(3):紅十字會檔案、印刷品、紀念品。
第六條:會員及志願者、工作人員使用細則:
(!)、在不執行任務時,會員可以佩戴紅十字胸章
(2)、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會員必須佩戴紅十字工作牌
(3)、在執行救護任務時,會員及志願者、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紅十字工作牌、臂章。
(4)、志願者及工作人員在平時可以根據紅十字會授權佩戴標明性標誌。
第七條:紅十字會旗幟使用細則:
在開展活動時,掛會旗,我校會旗為白底紅十字環繞金黃色橄欖枝
在執行救護任務時掛紅十字旗。該旗除白底與紅十字外不得加注任何標誌。
袖章的佩戴方法由校紅十字會另行規定。
貴陽一中紅十字會
2010年4月5日
活動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