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森林採伐限額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消耗進行管理和監督,對採伐限額和森林總採伐量計畫的執行情況每年應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和林木的採伐利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森林採伐限額是指採伐胸高直徑五厘米(含五厘米)以上活立木蓄積消耗的最大限量(含採伐毛竹所消耗的竹林資源),包括不同消耗類型(指商品材、農民自用材、培殖業用材、燒材及其它用材)和不同採伐類型(指主伐、撫育採伐、更新採伐和低產林改造)的森林資源消耗量。
第四條 森林總採伐量實行計畫控制管理。森林總採伐量計畫,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森林採伐限額編制下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超計畫採伐,不得調劑和擠占分項採伐限額指標。
森林火災、病蟲害及盜伐、濫伐等造成的立木蓄積消耗,列抵當年森林總採伐量計畫。
第五條 採伐林木憑《林木採伐許可證》,並按伐區設計檔案施工。採伐跡地應在採伐的當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第六條 縣以上(含縣級、下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森林採伐限額管理工作:
(一)商同級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森林採伐限額及年度森林總採伐量計畫;
(二)進行伐區和採伐跡地更新檢查驗收;
(三)監督和檢查森林採伐限額和年度總採伐量計畫的執行。
第二章 商品材採伐
第七條 商品材年度採伐計畫及計畫調整,由省林業、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下達給地、州(市)和省屬國有林場,各地、州(市)再分配到縣,縣根據當地可伐森林資源的實際情況,分別下達給國有林場(采育林場)和有可伐森林資源的鄉鎮。鄉鎮分解到有可伐森林資源的村或村民組,不得平均分配。
第八條 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生產的商品材,由林業部門統一收構和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山直接收構。嚴禁收構、加工、銷售無採伐許可證的木材。
農民採伐房前屋後自有的零星樹木,憑鄉鎮政府或林業站證明到指定的木、竹集市出售,不列抵年度商品材採伐計畫。
採伐屬於國家和地方保護的珍貴樹木,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後,憑採伐許可證採伐並列抵當年商品材採伐計畫。
第九條 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商品材的採伐、銷售和運輸,應分別建立台賬,進行總量控制和管理。採伐商品材不得超過商品材採伐計畫;銷售商品材,不得超過扣除本地區用材後的商品材總產量。
第三章 燒材採伐
第十條 燒材採伐計畫,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總量控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發展薪炭林,堅持節能和科技相結合,作出改燃、改灶節材的具體規劃,逐步減少生產、生活燒材。
第十一條 對以木材為燃料的工副業生產單位或個人應限期改燃代材;無條件改用的,必須採用節材措施,嚴格控制燒材量。在限期內不改的,予以關閉。
新建或新增以木材為燃料的工副業生產單位或項目,須向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用材量、燃料來源等,經調查、核實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予以關閉。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採伐限額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制度,對森林資源消耗實行全額統計和定期報告。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消耗進行管理和監督,對採伐限額和森林總採伐量計畫的執行情況每年應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森林資源監測和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及時掌握森林資源消長變化動態。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遵守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控制森林資源消耗成績顯著的;
(二)改燃、改灶節材成績顯著,改造面達90%以上的;
(三)勇於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作鬥爭的。
第十五條 未經地、州(市)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入林區直接收購木竹材(含成品、半成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無採伐許可證的木材,或無木、竹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從事木、竹材經營加工的,沒收其所收購產品,可並處以罰款。罰款限額為:屬非經營性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屬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按其收購產品當地市場價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罰款、處罰,應給被處罰者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商品材是指進入市場和地方自用的木、竹材;
(二)農民自用材是指農民採伐自用不進入市場的木材,包括農民修建房屋、添置家具及農具等生產生活用材;
(三)培殖業用材是指生產食用菌和藥材等所消耗的木材;
(四)燒材是指作為燃料所消耗的木材,包括農村、城鎮居民、飲食服務行業及工副業等燒材。
第十八條 培殖業用材、工副業燒材、商品薪炭材按商品材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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