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引導促進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及推進社會和諧進步;該條例於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文明行為,制止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和諧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計畫;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宣傳、表彰等活動;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突出重點、協同推進,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八條踐行文明行為,提升文明水平,是單位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帶頭示範。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倡導文明理念,弘揚良好社會風尚,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二章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樹立國家意識、法治意識、社會責任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四)文明開展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宣傳活動;

(五)經營活動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運輸;

(六)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注重觀看禮儀;

(七)乘坐電梯先下後上;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雜物;

(二)不傳播傳染性疾病;

(三)不亂塗、亂畫、亂刻;

(四)不損壞公共環境衛生設施、花草樹木;

(五)不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傳單;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理消費,文明用餐,文明節慶,節約資源;

(二)節儉辦理婚喪喜慶事宜;

(三)文明殯葬、祭奠,不隨意焚燒、拋灑祭奠物品;

(四)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

(五)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設施、場所;

(六)遵守飼養畜禽、寵物的有關規定;

(七)不食用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

(八)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九)不酗酒滋事;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文明等候,自覺排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駕駛車輛,停放車輛規範有序,服從管理;

(三)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跨越道路隔離設施;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遊管理規定,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三)愛護公共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不破壞、毀損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四)不向旅遊從業人員提出不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聚眾鬧事。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十九條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遵守廣告管理規定,不得製作、發布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廣告。

第二十一條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商品經營者應當保證商品質量,不得從事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活動。

餐飲、住宿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服務,保障食品及其他用品安全、衛生。

文化娛樂等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經營場所管理,不得提供低俗、淫穢、色情等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城鄉公共客運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線路行駛,在規定站點上下乘客,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車內乾淨衛生,不從事追逐競駛、串線運營、甩客宰客等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的行為;加強乘客引導管理,維護正常乘車秩序。

第二十三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應當規範設定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定醒目導向標誌,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乘客購票、等候、進出站(港)引導管理,維護進出站(港)秩序。

第二十四條供水、供電、燃氣、銀行、郵政、通信等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服務範圍和規模,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定服務視窗,及時有序為經營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五條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設定醒目服務設施、遊覽導向、注意事項等標誌,規範景區景點內從業人員經營服務行為,不從事虛假宣傳、強制消費、欺客宰客等活動;加強巡查管理,加強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保障遊客安全有序參觀遊覽。

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者應當加強日常養護巡查,保證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公示收費標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根據車輛流量設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減少收費道口車輛擁堵;對涉困涉險車輛和人員,及時提供救援服務;規範設定服務區,保證服務區功能完善,乾淨衛生。

第二十七條郵政、快遞業務經營者應當遵守郵政、快遞服務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安全送達郵件,不損毀寄遞物品,不收集、泄露、買賣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文明施工,加強施工現場管理,設定防護設施、安全標誌、警示標誌等,防止揚塵、渣土、污水、噪音和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減少對周邊正常生產生活的影響。

第三章鼓勵與促進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公民,除按照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外,生活仍有困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救助。

公民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被惡意訴訟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查清事實,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依法建立志願服務組織,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從事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單位、組織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必要支持。

第三十二條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活動,依法保護慈善組織和從事慈善活動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鼓勵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遺體及器官,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等創建活動,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創造美麗整潔的生活環境、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豐富多彩的文化生活,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務,促進城市和諧宜居。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建設文明村鎮:

(一)加強基層自治組織建設,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

(二)完善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

(三)開展文明鄉風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四)培育弘揚新鄉賢文化,妥善處理民間糾紛;

(五)倡導鄰里守望,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提供幫助;

(六)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傳承和保護優秀民族民間文化,豐富農村民眾文化生活;

(七)加強村鎮集市貿易管理,推動歸行劃市、路市分離、劃點貿易。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文明單位建設:

(一)完善單位規章制度,科學、民主、規範管理;

(二)建設健康單位文化,教育職工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言行舉止文明;

(三)規範執法行為,公正文明執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規範經營行為,誠信守約,照章納稅;

(五)規範服務行為,制定服務標準,公開服務承諾,最佳化務內容和流程,優質高效文明服務。

第三十七條弘揚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促進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風淳樸。禁止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保障學生健康成長: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育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二)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禁止侮辱、謾罵、體罰學生;

(四)完善校園文化設施,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文化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五)淨化綠化美化校園環境,建設美麗校園;

(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文明校園。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通過開辦市民學校、農民夜校、家長學校、道德講堂等方式,開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統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技能等宣傳教育,培育和引導公民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樹立科學精神,自覺遠離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第四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應當指導、支持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住宅小區等,依法制定服務規範、自律章程、村規民約、業主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道路、橋樑、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集市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體育場(館)、圖書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位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乾淨衛生。

第四十二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母嬰室等便利設施。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進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

第四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監督、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廣電、食品藥品監督、旅遊等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四十五條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對其所屬部門、單位及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內容;上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可以對下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已獲得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榮譽稱號的城市、村鎮、單位、家庭、學校和個人,有弄虛作假等行為或者文明水平明顯下降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記錄單位和個人不文明行為,對其參與相關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鄉鎮人大主席團報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創建活動中不履

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疏於管理和維護,致使該設施殘缺或者喪

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不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

查、處理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監督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的,對單位予以公開曝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就《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現實需要。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以法治承載道德理念。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到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轉化為具有剛性約束力的法律規定。”精神文明建設除了思想教育、宣傳引導外,也應當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來同步進行,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是落實省委有關決策部署的現實需要。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陳敏爾同志在遵義市調研文化旅遊發展工作時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規促進旅遊文明,為推動旅遊業實現‘井噴式’增長提供良好的文明環境”。2016年4月,省文明辦向委員會提交了《關於報送〈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建議稿)〉的報告》,經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組織立法前論證,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對整個社會文明行為進行規範,是一項關乎長遠的系統性工程。經陳敏爾同志批示同意,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作為2016年重點調研項目,並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

三是貴州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需要。經濟發展、社會進步需要公民文明程度同步提升。貴州正處於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關鍵期。我省正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大力實施主基調主戰略,強力推進大扶貧、大數據兩大戰略行動,統籌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國家大數據綜合試驗區、國家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建設。但是,在城鄉一體化、社會現代化、管理法治化的推進提升中,特別在構建全域旅遊新格局的過程中,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生產、生活領域中不文明行為依然有禁不止,文明素質亟待提升。以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規範文明行為,不斷提升我省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是一個十分緊迫而重要的問題。

目前,深圳、杭州、武漢、青島、烏魯木齊已經出台了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南昌、廈門等地已經把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納入了立法論證調研。制定省級層面文明行為促進地方性法規,貴州是全國首家,這將填補我省全面、系統規範文明行為促進方面地方立法的空白,也為國家層面的相關立法提供經驗。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立法工作,對有關工作提出要求。2016年7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牽頭成立了《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起草組,同年12月,赴杭州開展文明行為促進立法調研工作。2017年2月,委員會組織召開了多次立法論證會,邀請基層民眾、有關部門、法學等領域專家座談,並分別向各市州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同時,赴黔西南、安順、貴陽等地,召開座談會,深入學校、社區、鄉鎮實地調研,發放近2000份調查問卷,經數據分析,有效把握了規範“不文明行為”之脈。3月,召開了有三十多家省直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通過以上方式,努力使法規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各項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月初,起草組成員再次匯總收集到的意見建議,並集中逐條改稿。在八易其稿的基礎上,將《條例(草案)》及說明提交3月15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本《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條,分別為總則、文明行為、鼓勵與促進、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以及附則等內容。

(一)關於文明行為的界定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例(草案)》對文明行為的內涵、外延、種類作了界定,從文明行為總體要求、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環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遊、文明就醫、文明上網等方面規範了公民的文明行為,從提供服務方面規範公共運輸、交通場站、商品經營、公共服務行業、景區景點、高速公路經營者的文明行為。明確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統一領導、分工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共治,突出重點、協同推進,引導、鼓勵、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基本原則。

(二)關於文明行為促進的職責分工。《條例(草案)》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作出明確規定,增強了文明行為促進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三)關於文明行為的促進和保障。《條例(草案)》從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等制度,從支持依法從事志願服務、慈善活動,從文明城市、村鎮、單位、家庭、校園的創建等方面,明確了對文明行為的鼓勵與促進;從文明行為教育和養成、自律自治引導、有關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和不文明行為信用懲戒、公開曝光制度等方面,突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建設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基礎設施的職責,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導向,細化和“做實”了促進文明行為工作措施,體現了解決實際問題的立法意識。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引導促進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送各市、州和縣級人大常委會,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2017年4月5日,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世傑聽取《條例草案》工作情況匯報,並對進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明確要求。5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刪去第八條中“視窗單位”和第四十條中“視窗服務單位”。

2.第十一條中“愛國、敬業、誠信、友善”修改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3.第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第三項修改為:“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第四項修改為:“開展廣場舞等娛樂、健身、宣傳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刪去第五項中“不占道經營”和第六項中“不影響他人觀看,不影響演出、比賽正常進行”。

4.第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內容為:“不故意傳播傳染性疾病”;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並修改為:“不隨意張貼、散發廣告、傳單”。

5.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合理消費,文明用餐,文明節慶,節約資源”;刪去第二項中“不濫辦宴席”;第四項修改為:“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第五項修改為:“不私自占用房屋共用設施、場所”;第六項修改為:“遵守飼養畜禽、寵物的有關規定”;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內容為:“不酗酒滋事”。

6.第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駕駛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刪去第三項中“不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7.刪去第十七條中“擺設靈堂、打砸搶燒等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

8.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十條第二款。

9.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活動,依法保護慈善組織和從事慈善活動人員的合法權益。”

10.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鼓勵公民無償獻血、自願捐獻遺體及器官,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11.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合併作為第二項,並修改為:“完善水、電、路、通信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開展村鎮環境綜合整治,保護村鎮自然、歷史、人文風貌”;刪去第九項和第二款。

12.第四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內容為:“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13.刪去第四十九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修改後,再次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並書面徵求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6月22日,法工委召開省直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意見建議。

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十四條第七項修改為:“不食用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刪去第八項中的“涉毒、傳銷、邪教”。

2.第十五條第二項最後增加“停放車輛規範有序,服從管理”。

3.第十六條第四項修改為:“不向旅遊從業人員提出不合理要求”。

4.刪去第二十條中的“含有低俗、淫穢、色情、賭博、封建迷信、暴力等內容以及虛假、引人誤解等”。

5.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6.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加強中華優秀文化傳承教育,加強學生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第六項中的“平安校園”修改為“安全文明校園”。

7.第四十一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內容為:“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

8.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內容為:“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滿足女性特殊需要的母嬰室等便利設施。”

9.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六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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