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內閣

內閣制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一種政府組織形式,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幾個政黨聯盟的領袖人物組成,其首腦稱總理或首相,閣員叫部長或大臣。內閣(cabinet)一詞來源於法語,有“內室”、“密室”之意。內閣作為政府機構始於英國,它是由英國國王的最高諮詢機關(樞密院外交委員會)演變而來。該詞後來被其他國家採用,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內閣制下

元首的權力國家元首不論是世襲君主或選舉產生的總統,不擔負實際政治責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與行為均由內閣負責,元首隻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

元首對議會負責,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

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實行內閣制的國家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行政權向責任內閣轉移

①"光榮革命"後,國王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內閣承擔實際行政職責。

②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

③19世紀中期,議會變成兩大政黨之間的權力角逐,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上台組閣,首相由多數黨領袖擔任,有行政權和立法創議權。

責任內閣制特點

①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

②責任內閣制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核心,名義上是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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