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

與販賣毒品犯罪量刑有關的法律規定很多,它們主要有四個,對這四個法律進行整理,可以知道販賣毒品犯罪的量刑主要分為四檔,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至七年、七年至十五年、十五年至無期、死刑。

有關規定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二)關於辦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覆文號:法函(1995)140號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實施時間:1995年11月9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刑二〔1995〕5號“關於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1、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並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罪併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2、對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販賣了其中一部分,其餘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應當按已查明的銷售數額確定其販毒的數量。

(三)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文號:法釋〔2000〕13號

為依法嚴懲毒品犯罪,根據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的規定,現就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古柯鹼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第二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古柯鹼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3、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4、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第五條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滿三萬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較大”;非法種植大麻三萬株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種植大麻“數量大”。

(四)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僱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標準介紹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古柯鹼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古柯鹼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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