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

貧困戶

貧困戶指貧困人口,國家對貧困戶的界定,有其嚴格的劃分標準:即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為弱勢群體。

基本信息

介紹

絕對貧困

指個人或家庭缺乏起碼的資源以維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難以生存。在測量絕對貧困標準時,一般只考慮為了維持身體健康而絕對必須購買的物品,並且,所購買的物品應當是最簡單最經濟的。

相對貧困

指個人或家庭所擁有的資源,雖然可以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達到一個社會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維持遠遠低於平均生活水平的狀況。

2005 年,我國的農村相對貧困標準是684-944元。

近年來,城市貧困戶的問題逐漸顯現,中國城市貧困標準是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計算的,各個城市這一標準有所不同。

劃定標準

國際貧困線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或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不同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貧困的標準不同,目前國際貧困線標準是世界銀行提出的按購買力平價計算1天1美元收入的標準。

中國貧困線

貧困戶貧困戶
中國的貧困線標準調整了幾次

1986年
國家統計局作了一項關於中國農村貧困標準的研究,確定農村人口最低生活標準是年人均200元;

1990年
我國貧困線標準相當於300元;

1995年
我國把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的因素考慮在內,這個標準被調整為530元;

2000年
“八七”攻堅計畫完成時,貧困標準已經調整為625元;2005年為683元。這一標準是農村絕對貧困戶的標準,而不是相對貧困標準。

2014年
貧困標準2800元/年

2015年
貧困標準2968元/年

2016年
貧困標準3146元/年

2017年
貧困標準3335元/年

2018年
貧困標準3535元/年

2019年
貧困標準3747元/年

2020年
貧困標準4000元/年

退出方案

退出標準

貧困戶的退出。貧困戶指建檔立卡貧困戶。貧困戶的退出以戶為單位,以貧困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穩定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吃穿不愁、義務教育、基本醫療、住房安全有保障為主要衡量指標。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超過當年國家貧困標準的低保家庭,視為脫貧人口。

退出程式

第一步:預退出。2015年年底,縣根據省市要求,結合實際,制定了貧困退出規劃,計畫今後兩年每年減貧4871人,至2017年年底,全縣貧困人口全部實現脫貧。2016年和2017年年初,縣將根據貧困戶退出規劃及上年度減貧計畫執行情況,下達貧困戶退出計畫(減貧計畫,下同),並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減貧責任書。鄉(鎮)在縣下達的年度退出計畫的基礎上,分解落實到村,並與各村簽訂減貧責任書。村根據鄉(鎮)下達的年度貧困退出計畫,將任務分解落實到人,並將年度計畫退出的貧困人口報所在鄉(鎮),由鄉(鎮)在建檔立卡系統內作“預退出”處理。

第二步:精準扶持。縣、鄉、村以及“連心”工作隊、幫扶責任人要對照貧困戶退出條件和需求,因戶施策,制定扶持計畫,並加大扶持力度,進行重點扶持。

第三步:摸底調查。年終,對“預退出”的貧困人口進行摸底調查,調查人員應包括村委會幹部、村民小組長、駐村工作隊幹部、貧困戶幫扶幹部等,填寫貧困戶退出摸底調查表(附後)。

第四步:民主評議。摸底調查之後,由村委會組織召集相關人員召開民主評議會,對摸底情況進行逐戶討論,擬定退出貧困戶名單,並在行政村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參加民主評議的村民代表必須是作風正派、責任心強,對貧困戶家庭較了解的村民、村小組幹部或村幹部。村民代表大會對年度擬退出對象的初選要綜合考慮貧困戶的收入、家庭經濟狀況、致貧原因的緩解、住房、家庭成員的上學和就醫等情況,歷年來得到扶持的貧困戶應先列為擬退出對象。

第五步:入戶核實。公示無異議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人員(不得少於3人),對擬退出貧困戶進行逐戶核實,確定全鄉(鎮)貧困戶退出名單,在各行政村進行第二次公示。

第六步:批准退出。公示無異議後,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縣審核後,報設區市、省備案,待設區市、省聯合委託的第三方評估核查後,由縣批准並在各行政村公告。

第七步:退出處理。貧困戶經批准退出後,即錄入信息檔案,由鄉(鎮)在建檔立卡系統內進行“脫貧退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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