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監督機制

財務監督機制的內容企業制定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約束,只有得到企業全體職工的嚴格執行,才能收到預期的理財效果。 所有者財務監督是從所有者的目標出發,以企業中的國有資本運動及其體現的企業行為為客觀實施的監督。 外部財務監督是依據國家有關經濟法規以及企業有關計畫和管理制度等標準,對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

財務監督機制的內容

企業制定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約束,只有得到企業全體職工的嚴格執行,才能收到預期的理財效果。因此,企業領導既要重視制度建設,建立有效的制度約束,同時,也必須建立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作為一個比較完善的監督機制,應包括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等方面的內容。
(一)監督主體
僅從財務監督的角度來看,既有來自企業外部的監督,如財政監督,也有來自企業內部的監督,如內部審計、考核等。但作為企業領導理財,所應考慮的則是從企業自身出發,如何從內部對企業的財務運作進行監督。因此,監督的主體應是獨立於財務制度執行之外的執行者,企業應考慮成立一個專門的內部監督部門行使這一職能。只有如此,才能以一種比較超然的方式監督企業的財務運作,確保財務制度、理財規則得到貫徹執行。一般的做法是在企業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成立專門的財務監督機構亦可。
(二)監督內容
企業內部的財務監督,其主要內容是監督企業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規章、考核辦法等一系列的約束制度能否在實際財務工作中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同時,也要對財務部門的理財行為進行監督。企業領導理財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依靠專門的理財部門理財,但要注意合理、有效運用,對理財部門本身也要加強監督,使之受到一定的制約牽制,以防止出現類似於“內部人控制”的問題。企業領導應協調好二者間的關係,以取得最大化的理財效果。
(三)監督方式
一般來說,財務監督的方式主要有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兩種。由於企業的財務行為貫穿於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同時理財效果的考核又需要按會計核算期間經常進行,因此,財務監督應以日常監督為主。專項監督一般適用於對於一些特殊制度的執行監督、考核。開展財務監督時,內部審計、監督部門在企業領導的直接統帥下,依據自身的工作規程,獨立開展工作,直接向企業領導負責。企業領導對財務監督部門的工作要勤於過問,了解監督執行的廣度和深度,消除監督執行過程中的阻力,提高財務監督效能。

財務監督機制面臨的問題

財務監督機制——財務總監委派制的產生有其內在的必然性,但由於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國家,且目前正處於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這樣就會面臨一系列問題,主要有:
一、目標多元化問題
私人所有者的監督代表一般以股東財富最大化作為目標,評價高層管理者的行為,並力求取得激勵與監督目標相容的結果,但財務總監,作為公法人——政府的監督代表。在我國現行條件下,面臨著目標多元化,並且互不相容的尷尬處境。
首先,就被監督對象——國有企業來說,目前正在實施的改革方案,包括塑造中介經營機構——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層次,使企業法人財產權逐步到位。但事實情況是,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大部分由原來的行業主管部門翻牌而來,國有資產管理框架仍是多部門負責,企業仍要為多種可能相互矛盾的目標而努力;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在身份上仍為行政官員,他們不是企業家,在工作中也不具有企業家的精神,在考慮問題時,也可能完全是以政府官員的角度和眼光,而這些模式與企業家思考和解決問題的方式是不相同的;在企業功能定位上仍不能完全脫離社會職能。這些表明政府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的目標函式仍有可能在企業組織契約中反映出來。這樣,當企業目標與社會偏好不一致時(常常是不一致的),行政干預仍不可避免,這就決定了企業的最高管理者面臨著雙重的行為規則。從另一方面來說,這些中介機構的建立,在客觀上又增加了代理層次,由於終級所有者——國家,並非是人格化資本,這樣,要求代理人以利潤最大化等為目標經營國有企業是不可能的。而且,在我國,由於受許多因素影響,人民與政府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政府與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之間以及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之間都存在著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利益追求方面的衝突。具體說,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代理人有自身合理的、目前的最大效用函式和未來發展所需的追求目標;
(2)多層次、多元化的委託代理關係,使經營國有資產的總目標在各委託代理層難以做到均衡分布;
(3)代理雙方所掌握的信息結構不對稱。在以上情況下代理人往往會選擇有利於自身而有害於委託人利益的行為。
其次,就財務總監本身而言,作為政府的監督代表,在與政府的契約安排中,也不能迴避政府託付的社會目標。這就促使他需從兩種標準評價和監督企業履約的行為。但是,由於目標的內在排斥性,財務總監還必須確定它們在評價指標中的權重,這是一個困難的問題。進而言之,當被監督者利用相互矛盾的目標函式行使機會主義行為或為經營不善尋找藉口、推諉責任時,財務總監的監督功能就更顯得蒼白無力了。
二、財務總監的委託代理問題
財務總監,代表政府行使企業的監督功能,同樣也涉及到代理問題。為了使財務總監委派制能夠得以順利實施,如何設計對財務總監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也成了關鍵問題。
在西方,往往存在著高度發育的支撐著股份企業的外部市場。財務總監,作為要素提供者之一,受到他們的勞務市場的約束,他們的價格依照作為監督者的績效而被確定。但是,即使在這裡也有幾大難題:首先,根據團隊理論,財務總監作為某企業的一個團隊成員,他的邊際貢獻與高層管理人員的邊際貢獻都是不可測度的,或者說,它們的測度成本非常高。因為一個外部市場如果能夠準確地測定財務總監的邊際貢獻,自然也應該能夠準確地測定經理人員的邊際貢獻。但從根本上說,之所以存在此機制是因為無法通過市場低成本測定經理人員的邊際產出。其次,財務總監的貨幣收益一般與企業業績脫鉤,這種報酬結構在現代社會中,很難符合財務總監自身的效用函式,也就很難激勵財務總監有效地監督和制衡管理階層。最後,財務總監能否有效地發揮監督功能,還與他能否及時地獲取企業信息的能力相關,這又受到他本身的知識結構及在企業中的職位等因素的影響。
而對於我國國有企業,不僅存在著上述問題,而且還面臨更為嚴重的約束條件:
(1)政府難以運用“退出權”保護國有產權,即不論是企業經營者抑或財務總監,即使偏離契約,也可免遭外部代理人(如通過接管)的驅逐。這樣,當缺乏某些解決偏離契約問題的事後清算手段時,經理人員會積極謀求得到較契約規定更多的職業消費,他們將發現,在事後的基礎上,能夠通過規避責任或獲取比以前規定更多的額外收入來贏得這場博弈。這就意味著在代理人中必然存在著某種潛在的違約或欺詐行為。
(2)不成熟的外部勞務市場。“用腳投票”的束縛並不意味著財務總監必然能夠以損害其他要素為代價而獲利,因為如果存在著理性的外部勞務市場,契約主體能夠了解事後清算的可行機制的任何缺陷,就一定會主動地將事後偏離契約的估計在事先達成的契約內加以反映。而就我國目前來說,尚缺乏此種市場。所有這些意味著政府必須運用市場外的各種契約的其餘特性來彌補市場本身不完善的缺陷,這就導致較高的監督成本。
為減少可能發生的高額成本,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將財務總監的道德素質列作契約義務的首位,且鼓勵財務總監偏好非貨幣收益,目標是藉以影響財務總監的效用函式。但這種控制機制天然地具有以下弱點:
(1)在沒有明確的外部法律環境確保財務總監的道德素質得以保持時,對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人”而言,此契約的履行就不具有硬性約束機制,只是一種“軟約束”;
(2)要使非貨幣收益(諸如權力、地位、榮譽等)在量上隨每段時期的監督績效變動而變動很難,並且這些因素常常是在無形中形成的,它們其中許多因素並不受委託人的控制;
(3)非貨幣收益傾向於用股東財富以外的因素來衡量成功,施加壓力,但對市場經濟社會來說,這種傾向最終會以犧牲剩餘索取者的利益和經濟效率為代價;
(4)最後,我們需注意的是,要使財務總監偏好非貨幣收益,還得花一定數量的激勵成本,並且最終能否取得效果,也是一個未知數。
三、財務總監職能定位的兩難處境
財務總監能夠執行監督的功能,理論上的重要前提,是他處於獨立公正的地位,且擁有充分的信息,但是,這就帶來財務總監職能定位的困難。
一方面,為了處於超然的地位,在公司內部控制機制設計中,財務總監的職能應與企業的經營分離。但是,這會產生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產生相應的其他後果。因為,根據德姆塞茨的理論,在團隊生產中,要弄清每一個成員對企業生產的貢獻,如若在信息方面存在障礙,逃避責任問題便可能由此產生。首先每個人的邊際生產力存在度量困難問題,它源於團隊生產的產出是多投入要素的聯合生產。為了確定每項投入要素的貢獻並使報酬與之相對應,就必須觀察每項投入要素所有者的行為,以便獲得準確的關於貢獻的信息。一旦根據不完全信息而確定的報酬之間的差別不能反映各項投入要素邊際生產力的差別,就會發生“偷懶”的動機或行為,並且這種機會主義行為還會對團隊生產中的其他人的生產力產生影響,由此還會帶來“劣幣驅逐良幣”效應。這樣,除非能夠有效地監督和計量每個人的行為和努力程度,從而獲得確切的信息,否則,這種偷懶和“搭便車”的“道德風險”很難在團隊生產中得到有效的克服。於是,鑒於在現代社會中團隊生產已成為普遍的生產形式,所以即使沒有高層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如提供歪曲的信息等,而只有所謂的非欺騙性的信息誤導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這類行為,財務總監的監督功能也必然受到影響。
另一方面,為了獲取有關特定活動充分的信息,財務總監又極有可能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在內部控制體系運行良好時,這種監督機制具有低成本的特點。但是,根據阿爾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團隊生產假說,如果以監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努力程度作為自己專業職能的監工,只是從團隊生產的成員中分離出來的要素所有者,那么監督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因為這樣的監工也和其他要素所有者一樣懷有偷懶動機。而財務總監如果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本質上就成為團隊生產中的一員,這樣不僅存在著與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利益和動機上的雷同從而喪失獨立身份,而且會促使財務總監產生偷懶動機,並且在缺乏委託人的有效抑制時,財務總監就有可能根據自己的效用函式決策解,選擇與企業的經理人員構成利益共同體,聯合起來對付國家的機會主義行為。
四、信息度量問題
信息的非對稱性自然會引起度量問題,也就是說,掌握不完全信息的一方設法獲得有關的信息,以約束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而不同的度量方式會產生不同的度量成本。
就委託方來說,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度量代理人的行為:
1.間接行為度量。即委託方只需鑑定對方行為的結果,如利潤率、產品價格等指標,而非行為本身。相對而言,這些指標容易觀察,且較易在各有關經濟主體訂立契約時預先說明;
2.直接行為度量。即委託人直接觀察委託的行為本身。這種方式容易受財務總監個人的觀點影響,也就是說,它的監督效果主觀性較強。
可以看出,財務總監委派制屬於直接行為度量方式,但就度量本身而言,很明顯,對於直接度量方式,雙方爭議餘地較大,度量者付出成本較高,而獲得的信息卻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充分性,因為財務總監只可能觀察經理的一部分行為,而且還要受到其專業知識的限制。

建立財務監督機制的必要性

激勵是從滿足人的物質及精神需要角度出發,通過一定的手段使人主動發揮各自優勢,從而達到實現組織整體目標的管理過程。約束和監督則是為了達到目標實現,防止行為和結果偏差而實施的全方位控制。如果對某一資源要素只有激勵而沒有約束監督,其後果是該要素將剝奪其他要素,而嚴重威脅其他要素提供者的生存,從而造成其他要素的萎縮以至社會效益的嚴重受損甚至出現社會動盪。所以,激勵是以不影響其他要素正常發展為限制條件的,這也正是對該要素的約束條件。約束和監督是將限制性制度與個人利益有機結合的機制,具有很強的目的性。處在一定的社會環境和市場體系的企業經濟活動,不僅要受到外界環境的約束,還要受到微觀經濟管理的約束。各種約束要素及其產生的後果或期望的行為的各個方面,構成財務的約束和監督機制。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由於出資者和經營者不是同一個主體,從兩者之間的關係角度出發,客觀存在著下列3個屬性:
(1)出資者與經營者的利益通常是不一致的。
對於出資者來說,企業的利潤最終以投資收益的形式為其占有。而經理人員只是資產的經營者,其效用函式中,企業盈利不等於經營者的收入,企業價值最大化也不意味著經營者效用的最大化,因此,經營者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動力不足。如果對經營者的監督不完善,他(她)可能會通過擴大企業規模來實現其權力基礎擴大的目的,以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或通過增加不必要的非生產性開支達到個人享受的目的;或者通過增加成本的方式侵蝕企業利潤。正是由於出資者與企業經理人員這種不同的利益取向,因而理論上存在著經營者利用手中擁有的權力侵蝕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委託代理關係導致出資者與經營者激勵不相容。
(2)出資者與經營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
經營者或企業經理人員擁有關於企業經營過程中各種收人和費用的真實信息,而作為委託人的出資者,由於不參與實際經營,無法獲得相應的信息,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這種信息不對稱使得激勵不相容有可能成為經營者侵犯出資者權益的現實表現。
(3)出資者與經營者對企業經營結果所承擔的責任不對等。
經營管理人員對一個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的惡劣後果,能夠承擔的責任主要是個人信譽、財產或自由的喪失,因而是有限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者所面臨的資產損失可能是全部投資。責任的不對等將隨企業規模的擴大而擴大,因而導致經營者為個人利益而可能採取風險過度的行為,同時還可能使經營者採取掠奪性的資產轉移行為,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現代公司必須克服上述3個問題,這正是現代企業制度下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的意義所在,從財務運行過程看,必須在建立有效的動力傳遞機制和決策機制的基礎上,建立必要的財務約束和監督機制,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經營者偏離出資者預期財務目標而侵害出資者利益的行為。

我國財務監督機制的現狀

過去,我國國有企業追求的財務管理目標是完成足夠的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圍繞這一目標,經營者違背所有者長遠利益,拼設備和人力,少提折舊和不攤費用,財務上是軟約束狀態,企業經營者實際上行使著所有者財務監督的職能。
為了彌補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所導致的財務監督弱化,我國政府推行了會計委派制、財務總監製或稽察特派員制,從而完善所有者財務監督。所有者財務監督是從所有者的目標出發,以企業中的國有資本運動及其體現的企業行為為客觀實施的監督。其監督對象是通過對會計信息變動的監督來實現對國有資本運動的控制,同時,通過對企業行為的監督來實施對受託責任人——經營者行為的控制。
會計委派制是由政府部門、產權單位直接向所屬企業單位委派主管會計或全體會計人員,並授權會計人員監督所在單位會計行為和其他經濟活動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由於明確了委派會計人員相對獨立的職能地位,有利於充分發揮會計人員的職能作用,對於防止會計信息的人為失真,堵塞財務管理漏洞,強化財務監督的職能,維護國家在企業中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效果。
湖北省是全國最早實行會計委派制試點的省市,從1997年起湖北省財政廳和監察廳聯合組織了會計委派制試點。各地根據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在兼顧政府對會計人員統一管理的前提下,區別國有單位與非國有單位、企業及非企業會計管理人員的不同要求,探索出許多切合實際的會計委派制形式,如直接管理形式、主管會計委派形式、財務總監製、財會集中制形式、零戶統管形式、“會計樓”形式、“村賬站審”形式、企業集團內部委派制形式等。
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可劃分為兩大類型,即作為企業內部機構的財務總監(內部管理者層次意義上的)和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駐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所有者監督層次意義上的)。若從所有者財務監督角度看,國有企業財務總監可定義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派出並授權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及所屬大中型國有企業整體財務(包括事前、事中、事後)進行專業、專職財務監督的人員,其職責是維護資本所有者的權益。財務總監製有利於完善委託代理制度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並有助於改變企業內部財務監控乏力的局面。賦與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是與現代企業自我約束、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政企分開和兩權分離的基本要求一致的。財務總監在履行其監督職責時必須嚴格以《公司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超越其職責範圍。
深圳市作為經濟特區,在全國率先進行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並於1994年開始試行財務總監製,經市國資委同意,由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通過向全國公開招聘,選擇了6人作為第一批被派到國有控股企業擔任財務總監。1996年又選擇了15人作為第二批委派擔任財務總監,財務總監進入公司的董事會。財務總監對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發現有侵犯國有資產權益、威脅國有資產安全等問題時,可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財務總監的具體職責如下:
①審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
②參與制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
③監督檢查公司各級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④與總經理聯簽批准規定限額內的投資及擔保;
⑤審核公司新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等。
所有委派的財務總監工資及福利均由資產經營公司負擔。
1998年4月起,由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力。稽察特派員不參與、不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實施財務監督,審查國有企業資產運營和盈虧狀況,對企業經營者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和經營業績做出評價。國務院根據稽察特派員的評價結論,通過人事部門對企業主要領導人進行獎懲任免,企業依法享有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充分的自主經營權。稽察特派員制度把對經營者獎懲、任免的人事管理與財務監督結合起來,迫使經營者從其切身利益出發關注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方式比財務總監製的約束力度更大,更具有權威性。

構建我國現代企業的財務監督機制

(一)確立以終極所有權為主導的財務監督體系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下的財務監督機制,必須確立終極所有權主導的財務監督體系,出資者對經營者財務監督的內容一方面包括資本經營者的選擇和財務目標的分解落實;另一方面包括對經營者資本增值指標完成情況的監督、考核和獎懲。出資者履行財務監督有如下4種基本途徑:
①行使重大財務決策方案的審議批准權,進行事前的財務監督;
②委託董事會對公司的高層經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財務監督;
③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總經理及管理人員進行監督,防止經營者濫用職權、違反法令和公司章程、損害股東的利益;
④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獨立公正的審計,確認和解除經營者的受託經濟責任。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通常分為3種類型:
①財務控制,即只對子公司進行財務管理,審計財務績效,根據財務績效進行決策;
②戰略控制,即不僅要控制子公司的財務,而且還要控制子公司的發展戰略,子公司調整經營方向和涉及發展戰略的投資都必須經過母公司批准;
③計畫控制,即不僅控制子公司的財務和發展戰略,而且控制子公司的年度計畫及實施。
不論採取何種控制方式,子公司內部都應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在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執行和審批等環節形成相互牽制關係。
(二)建立內部監督為主、外部監督為輔的財務監督體制
國有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開展資本運營,應按照《公司法》、《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以及《關於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監督的意見》等法規、制度規定的要求,加強財務監督。股份制企業的財務監督應實行外部與內部結合的監督體制,外部財務監督是通過稽察特派員制度或社會審計機構(如聘請註冊會計師等)來實施財務監督。內部財務監督是通過健全內部財務監督體制來進行財務監督。為促使這一監控辦法真正發揮作用,確保國有權益不受損害,同時維護改制後的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和財務自主權,國有企業在財務管理中還應實行投資監督與財政監督、事後監督與事前監督以及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的有機結合,真正做到規範有序、監督有方、健康發展。
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常常存在著將企業財務監督外部化的傾向,如國務院建立的稽察特派員制度,及一些地方推行的會計人員委派制和財務總監製等。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國有企業財務監督弱化的問題,但卻無法從根本上克服作為外部監督形式的局限性,如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對監督者的激勵和再監督等。因此,不能只強調外部監督而忽視內部監督,也不能以外部監督來替代內部監督,要建立以內部監督為主,外部監督為輔的財務監督體系。
借鑑國外企業的經驗,日本企業集團的財務監督採用自上而下、內外結合制。對垂直式企業集團來說,內部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在集團總公司。財務決策雖是自下而上,但一旦定案,總公司則要監督執行。一般是由總公司定期派員巡迴檢查。例如,松下公司由總公司財務部的檢查部內10多名專員每年(或半年)對各子公司及事業部進行巡迴檢查,內容涉及賬目和經營狀況。日立公司則由總公司檢查室的30多名專員每1—2年對下屬各子公司及事業部進行財務巡查。通過巡查,對企業做出評價,向總經理報告。外部監督主要通過各持股企業互派董事和來自主銀行的監督(主銀行往往兼有債權人和股東雙重身份)。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是財務狀況連續惡化,其高層領導人有可能遭受罷免的風險。
我國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體系應包括下列4個層次:
1.完善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後的治理結構,從而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為依託的財務監督機制
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是要明確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三者之間責權利,形成相互制衡的關係。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它委託董事會代理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對經營者的任免權,並接受股東大會的監督,經理人員則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下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管理的自主權。企業的監督機制通過信任託管和委託代理這種雙層嵌套關係內在地形成。在國有企業公司化改制後,所有者的監督就上升到首要的位置。強化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的財務監督,只有通過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實現。
要完善公司治理,最根本的途徑是保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獨立性,加強內部制衡,維持公司法人利益的完整性和獨立性。因此,應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獨立董事主要有兩項職能:
①檢查、監督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表現;
②當控股股東和經理層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時,充當領導角色,在關聯交易、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安排及董事會人員選聘時,獨立董事享有獨立的決策權。
獨立董事不擁有企業股份,不代表特定群體的利益,不受制於公司控股股東和公司高級管理層,公正性強,可以確保董事會對公司事務的獨立判斷和集體決策,可以制約內部控股股東,防止合謀行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獨立董事不在企業任職,能夠對經理層進行更有效的制衡並客觀評價經理層的經營業績,減少內部人控制帶來的問題。獨立董事大多為財務、管理、法律、技術方面的專家,具有決策所需的各種知識,有利於提高決策的正確性和科學性。
美國大多數公司的獨立董事由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或重要決策代理人擔任,成熟的經理及獨立董事市場能保證公司選到優秀的獨立董事,並能促使獨立董事自覺地規範自己的行為。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公司董事會架構中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已成為一種趨勢。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9年的調查顯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美國為62%,英國為34%,法國為29%。在《財富》雜誌的“美國公司1000強”中,董事會的平均規模為11人,外部董事就達到9人,內部董事只有2人。
在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建設尚欠缺,我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121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獨立董事,但對獨立董事的合格人選及其權責並未做具體規定。從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部分引入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對於獨立董事與其他董事享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也有的公司其獨立董事不享有表決權。因此,交易所、證券監管部門應借鑑國際經驗與模式,設計符合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同時,我國還應建立以註冊會計師和律師為主體的專兼職相結合的獨立董事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選任和約束獨立董事方面的有效性。
2. 通過監事會的作用,使出資者財務監督具有經常性和有效性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應建立監事會,其為公司常設的專門監察機構,行使監督權,其職能是代表股東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業務運營情況。目前,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表明在公司的治理結構中監督機制軟弱無力和形同虛設。主要原因在於:
①由於現行的組織人事制度,使監事會對董事會和高層經理人員人事安排的干預程度很有限;
②監事會的人員並非專業人員和專家,無法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
因此,必須從下列兩個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監事會成員能夠真正代表所有者和企業職工的利益,且具備行使監督權的行為能力;
第二,使監督者能夠得到準確和充分的信息。
3.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對財務決策執行過程及一些具體財務事項的日常監督
企業應實行合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審計人員在企業領導支持下,主要審核會計活動有無違法行為,重點抓內部管理,強化內控制度,提高經濟效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證財務信息真實,防止作弊行為發生的重要的制度性基礎。內部控制制度包括錢賬分管和交叉稽核等控制方法。同時,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及時識別和化解財務風險,提高企業財務運行的安全性,確保國有企業資本保全增值目標的實現。
4.完善財務內部約束機制
財務內部約束機制主要包括財務預算約束、經濟責任約束和內部銀行約束等。預算“是一種行為計畫和有助於協調和貫徹執行的定量的表現”,其種類較多,如按其約束的時間,可分為長期預算和短期預算;按其約束的主體,可分為企業總預算和責任單位預算;按其約束的經濟活動,可分為經營預算、資本預算和財務預算;按其約束的方式,可分為固定預算和變動預算等。預算的約束作用主要有:
①明確企業的總目標以及企業內部各部門及個人的經濟責任;
②協調企業內部各部門及各環節的經濟活動;
③控制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
④評定企業內部各部門及個人的工作業績。
預算對企業理財行為既有事前約束,也有事中約束,還有事後約束,是構成企業財務約束機制的一個重要要素。
(三)完善財務外部約束和監督
企業內部財務監督體系是企業財務監督體制的基礎,但外部財務監督也有其存在的客觀必要性。財務外部約束機制即環境約束,主要是通過巨觀經濟制度、經濟法規和市場規律來規範企業經濟行為,促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在法律的市場運行機制的軌道上進行。
外部財務監督是依據國家有關經濟法規以及企業有關計畫和管理制度等標準,對企業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外部財務監督的作用主要在於保證國家有關經濟法規以及企業有關計畫和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使企業財務活動在這些法規、制度和計畫允許的範圍內進行,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
根據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企業應成為其法人財產權主體,政府對國有企業的財務約束主要依靠財稅法律法規約束實現。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992年11月,我國頒布了建國以來第一個《企業財務通則》,之後陸續出台了13個行業財務制度。隨著經濟環境和社會環境的變化,我國修訂了《會計法》,新準則、新制度也不斷出台,為規範和約束企業財務行為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財務人員要同市場緊密聯繫起來,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和經濟槓桿規律合理地行使財務職權。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頒布的業務規範內,在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制度的前提下,著眼於企業,以維護企業根本利益為本,確保企業的財產規模,使其完整、增值。國家不能通過所有者權益對企業的財務管理權力為其調整巨觀資金運動服務,更不能要求各個產權代表通過干預企業理財為總資金規模的巨觀調控服務。國家應通過財政、貨幣、稅收政策進行調控總資金規模的結構而無需通過財務制度和財務決策進行。
國家應通過註冊會計師考試選拔人才,同時選拔有豐富經驗、實際操作能力強的專業財會人才充實到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中來,使其以國家法律準則和制度為準繩,公正、獨立、客觀地開展會計查證、諮詢、驗資、公證業務。因此,外部監督主要可以通過下列兩種方式實行:
①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②政府審計部門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從而為企業的外部利害關係人提供服務,促使企業財務行為合理、合法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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