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刑偵學

語言刑偵學(language forensic science),憑藉“語言”資料找尋有利於刑偵破案的言語信息。其為語言學與刑偵學等多學科交叉的產物。 其原發思路是:憑藉語言質料,以突破“偵查死角”為切入點,以“法哲學”與“語言哲學”為其認識論指導,吸收和借鑑“刑偵學”、“語言學”、“法學”、“計算機科學”等多學科的理論知識,以此討論“語言刑偵學”之理論基礎;以“刑偵原理”為其實踐操作支持,通過“語言”的功能二重性潛移默化準刑偵人員(學員)的邏輯推理能力與人文素質養成,以此分析“語言刑偵學”之套用價值,以期為“語言刑偵學”學科立言。

以“語言”作為刑偵辦案手段有著千年的歷史。“中國古代還有一些輔助性的刑偵手段,其主要作用在於幫助發現犯罪線索,迅速偵獲犯罪嫌疑人。這類輔助性刑偵手段主要是以下三種。第一種是‘五聽’……”“五聽”中的“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就是利用“語言”破案,正是今天司法領域“訊問學”的雛形。2011年,中國刑警學院王虹教授《刑事司法領域中的語言學問題研究》一文,詳細地論述了“方言學、語言文字規範、對外漢語教學、社會語言學、語言風格學、現代語音學”幾個方面與案件偵破的種種關係。然而,憑藉“語言”進行刑事偵查,在刑偵辦案的過程中一直處於從屬地位,其原因在於人們對“語言”的本質、功能二重性認識不夠,對刑事偵查抱有隻看犯罪個體結果忽略偵查主體過程培養的片面觀點。鑒於此,我們試圖憑藉“語言”質料,以突破“偵查死角”為切入點,以“法哲學”與“語言哲學”為其認識論指導,吸收和借鑑“刑偵學”、“語言學”、“法學”、“計算機科學”等多學科的理論知識,以此討論“語言刑偵學”之理論基礎;以“刑偵原理”為其實踐操作支持,通過“語言”的功能二重性潛移默化準刑偵人員(學員)的邏輯推理能力與人文素質養成,分析“語言刑偵學”之套用價值,進而為“語言刑偵學”學科立言。

一、突破“偵查死角”的可能性

“刑偵”即“刑事偵查”的簡稱,是偵破刑事案件的必經階段。自私有制產生以後,人類便有了私慾,一些人為了滿足私慾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可以說正因為有了犯罪才有了刑事偵查,而刑偵過程中需要諸多的犯罪信息。從“信息反饋與犯罪‘再現’”、“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等原理來看,刑偵過程一定涉及刑偵主體與犯罪客體。這個過程是主體與客體互相較量的過程,而怎樣才能通過最有效的方法對犯罪客體進行“同一認定”,便是擺在廣大刑偵人員面前的艱巨任務。當然,伴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刑偵手段也日趨先進,現代通信網路搭建的各種數字平台,更提高了刑偵辦案的效率。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刑偵過程中依然會有“偵查死角”出現。當然,對於“偵查死角”是否存在,在哪個層面上存在,學術界並沒有絕對統一的看法。一般認為,“既然世界是可知的,那么就沒有不能被認識的事物”。於是,從“可知論”的視角出發,便得出“一切刑事案件都可以偵破”的結論。然而,正如楊立雲先生所言,“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偵破的命題與客觀世界是可知的命題一樣,並不是認識論問題,而是本體論問題,描述的是客觀世界的屬性。可知性只不過在其中混合了認識的因素,它暗含了認識主體的存在以及認識主體與客觀世界存在認識關係,認識論是在此本體論命題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既然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偵破的是本體論命題,從這個命題中,人們僅僅能夠知道,偵查認識主體和刑事案件之間存在認識關係,刑事案件具有可知性,但是無法了解偵查認識主體的認識能力。在忽視偵查認識主體的認識能力的情況下,不應該形成所有刑事案件都是可以偵破的這一判斷,因為在偵查主體的認識能力不確定的情況下,並不能保證所有偵查員都能破獲所有刑事案件。其次,他認為,這一命題忽視了偵查活動的特定性。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得出——世界是可知的這一結論時,假定了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但偵查認識主體的認識能力卻是有限的。哲學考察人與世界的時候,必然要把人類放到廣闊的物理空間和漫長的歷史時間中去,得出的結論當然具有最高的概括性。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同樣如此,它之所以認為世界是可知的,是因為它假定了人的認識能力在歷史中總是不斷發展的。雖然,在某一特定條件中,的確存在一些不能立即認識的事物;但是人類總在不斷更新認識工具、認識策略,那些曾經不能認識的東西,由於認識工具和認識策略的更新,由於人類思維能力水平的提高,現在或者將來是可以認識的。我們考察科學史的時候,會發現辯證唯物主義的論斷是有道理的,因為科學史展示的正是人類從無知到有知、從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的過程。但是,偵查認識主體的認識能力卻與此不同了。因為,具體的刑事案件偵查中,偵查員的認識工具、認識策略是有限的,認知能力是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到大幅度地提高,因此,其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楊先生的大段論述告訴我們一個似乎不可克服的矛盾­­——人類共時具象個體的有限性與歷時概括共體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然而,楊先生似乎忽略了一個連線共時具象個體與歷時概括共體的紐帶——語言。

按照功能語言學的觀點來看,語言無時不刻不在反映人類的內心世界,我們認識的世界是通過語言來實現的。維根斯坦提出,“語言是世界的圖景”。《文心雕龍》的作者劉勰有言,“言由心生”。窺探大腦深處的秘密,至少現在需要通過語言這扇窗戶來進行。德國語言哲學家洪堡特(Humboldt)指出,“民族的語言就是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就是民族的語言”。我們看到,語言與人類是相伴相生的。語言系統里流淌著人類文化的基因,儘管我們的語言也在發展變化,但其內在的機理卻沒有大的變動。現代語言學之父索緒爾(Saussure)區別了“語言”和“言語”,這正如概括的人類與具體的每一個人一樣。每一個個體人都在使用“言語”,而所有的個體人都在“語言”的法則規約下使用“言語。”那么,我們就有可能通過對“語言”法則規約下“言語”的考察,推究犯罪人的個體性格。儘管,“語言”與“人類”具有同一的概括力度,卻不是一個同質的事物。因為,每一個偵查個體在認識能力、認知策略上具有不可迴避的有限性——源於偵查個體生命物理長度的有限性。語言是沒有生命的,那么他也就能超越人類生命的物理長度,從始至終伴隨著人類與每一個具體的人。至少在這一點上,語言作為連線歷時與共時的紐帶,便有可能突破“偵查死角”。當然,從偵破案件的時效性上看,人們不願意接受這樣的理論假設。但是,即便我們拋開上面的理想狀態,從語言共時視角與語言的屬性、功能二重性上來考察,提高語言在刑事偵查中的地位也是不過分的。

二、“語言刑偵學”的理論基礎

眾所周知,任何學科理論的提出都源自本學科堅實的哲學基礎。“語言刑偵學”吸收和借鑑了“刑偵學”、“語言學”、“法學”、“計算機科學”等多學科的理論知識,同時以“法哲學”與“語言哲學”為其認識論指導,以“刑偵原理”為其實踐操作支持。將一直以來重視理論忽視實踐的中國學術傳統範式帶入更加實用的現實天地。理論來源於實踐,實踐又不斷檢驗理論,在這個螺旋式上升的過程中將會讓我們發現更多“刑偵科學”與“語言科學”不為人知的科學規律。通過這樣一個多學科交叉課題的研究,勢必為各學科本身帶來更多理論上的建樹與實踐上的寶貴經驗,為形而上的哲學思考,帶來理論上新的增長點。

從我們掌握的資料來看,國內外對其都有一定的研究,但國內不夠深入。一般談及“語言破案”就會談到“司法語言學”或者“法律語言學”。通過相關文獻資料的查閱,我們發現“司法語言學”與“法律語言學”存在界限不明的問題,原因有二:一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傳統不同;二是,翻譯失真,究其根源還在於第一點。關於這方面的論說可以參看韓永強(2004)《也談“forensic linguistics”的漢譯名及我國法律語言學的主要研究對象》,胡志清(2002)《司法語言學及司法語言學家的四大專家領域》等文章。即便拋開“法律語言學”與“司法語言學”的混淆不談,按照大多數“司法語言學”的理解,國內所做的探討還相對薄弱。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見到以“司法語言學”命名的論著出版。就是與“司法語言學”相關的論文也僅僅有十幾篇。

通過“司法語言學”、“法律語言學”這樣的學科名稱,我們看到以上相關研究均在“語言學”的範圍之內,其中心語是“語言學”。那么,我們何以沒有類推出“刑偵語言學”而命名為“語言刑偵學”?因為,我們的落腳點與服務對象是“刑偵學”。語言刑偵學是刑偵學之下的一個分支學科,儘管他是通過語言質料來達到刑偵破案的目的。更加準確地講,我們確立“語言刑偵學”的目的還不僅僅囿於刑偵破案。這裡有一點要做進一步說明,“通過語言”質料,不要簡單地理解為但凡涉及語言的學科均可以命名為“語言XX學”或者“XX語言學”。如此,到目前為止的學科分布勢必均以“語言”為限定語或中心語進行命名。因為,任何學科都不可能跳過“語言”而彰顯自己的存在。“語言刑偵學”與“刑偵語言學”的差異與聯繫如同“語言文化學”與“文化語言學”一樣。因為,他們都涉及到了“語言”和“刑偵”,那么他們在學科生命進程中勢必表現出“語言學”與“刑偵學”的學科性格。但是,他們各自探究的目的與通達的途徑卻是迥異的。前者是憑藉“語言”質料找尋有利於刑偵破案的言語信息;後者是在刑偵破案過程中分析刑偵語言的的個性、特點為語言學的生長提供養料。

三、“語言刑偵學”的套用價值

從實際套用來看,以“語言”這一人們最為常見的社會現象切入刑偵實踐,勢必讓更多的普通人了解甚至主動學習相應的理論知識。興趣是最好的老師,而人們最關心並且願意接受的事物莫過於自己熟悉的東西。語言恰恰達到了這樣的要求,曾經盛極一時的“語言指紋”說,就是最好的例證。從技術層面來看,計算機科學技術為語料的海量收集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今天,語言學界如火如荼的“語料學”,刑偵領域各種網路監控、信息收集平台都是這些學科廣泛套用的實證。以大連地區為例,我們可以通過一定時間的語料收集整理,建立“大連地區語言特徵信息資料庫”,通過“語言刑偵學”的理論與知識對其進行更加細度的刻畫,以建立大連地區的“語言地圖”。無論何時,人類交流必定通過語言這一媒介來完成,那么從“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理論來看就是只要有語言被使用就會留下“語言信息轉移”的痕跡。於是,我們就可以循著“語言”這條線索找出“幕後真兇”。

以上,更多地是從刑偵破案的最終目的出發,來論證“語言刑偵學”的套用價值。其實,正因為我們一直以來只重結果不重過程的弊端,導致我們在刑偵辦案的過程中更多研究犯罪客體的犯罪過程而忽略了偵查主體辦案能力的養成。一個案件能否成功偵破起著決定性作用的因素莫過於偵查主體的辦案能力。一般認為,一個好的偵查人員一定具有非凡的邏輯推理能力,這是受到了諸如《福爾摩斯》這類偵查推理文學作品的影響所致。我們不否認這一點,但是除了具有非凡的邏輯推理能力,其還應該具有對警察職業的忠誠恪守、對祖國人民的赤子情懷。簡言之,一個優秀的偵查人員要具有理性的思辨與感性的認知。而語言恰恰是一個理性與感性完美結合的不二之選。關於語言,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認知他“從功用上說,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是人類賴以思維的工具;從本體上來看語言是一個聲音和意義相結合的符號系統,語言是一個很有規則的結構,而且是變動的結構;從表現形式上來說,語言有口語、書面語、手勢語三種形式。”所謂語言“功能的二重性”是在語言功用層面的認識,指語言一方面可以作為人類思維的工具,進行邏輯推理;一方面語言是人類最重要的交際工具,表達內心的情感。這樣作為“語言刑偵學”的實際教學,就可以在理性與感性、語言知識與刑偵手段、偵查主體與犯罪客體之間達到最好的平衡。

四、結 語

本文以“語言”為切入點,綜合語言學、法哲學、刑偵學等多學科理論,嘗試為“語言刑偵學”立言。自從人類開始有了“語言”,其從功能性層面對人類的日常生活給予不可替代的影響。我們無時無刻不在利用“語言”以達到彼此交流信息的目的。今天信息技術手段的不斷更新換代,使得人類“語言”信息的交流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多元化”、“數位化”、“個性化”的時代特徵,這些正是我們以“語言”為媒介,探尋具體人“言語”特徵的寶貴憑藉。提出“語言刑偵學” 不是我們標新立異,從學科意識層面來講,只有明確“語言”在刑偵辦案中的地位,才能整合以往零散的“語言”偵破實踐歸於一處。又,“語言”的歷時維度可以超越人類個體共時生命的長度,“語言”便在理論上為突破“偵查死角”提供了可能;“語言功能二重性”,在成為洞察犯罪客體言語、心理行為工具的同時為潛移默化準刑偵人員(學員)的邏輯推理能力與人文素質養成提供了便捷的途徑。提高“語言偵破”在“刑偵”過程中的應有地位,勢必引領一個新“刑偵”時代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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