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工作指南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會協[2008]60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工作指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現將《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工作指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 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工作指南
2.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
3.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附屬檔案1:

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考試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內部考試管理制度,提高考試工作組織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註冊會計師法》、《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地方考委會”)分別監督和指導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地方考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考試管理工作。
第三條地方考辦監督考區、考點、考場的考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四條全國考辦和地方考辦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規定。
考試組織工作全過程中考試工作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參加考試的,不得參與當年度試卷的印製、監印、裝袋、運送、保管等項工作,迴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與答題卷、答題卡;不得擔任所在考區、考點的負責人或同一考點的其他工作人員;與應考人員同一單位或有隸屬關係的,不得擔任同一考點的監考工作。
第五條考辦工作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所經管的工作及檔案資料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第六條考試工作人員辦理檔案要符合公文行文規範,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且統一格式,一文一號,附屬檔案齊全。

第三章 考試管理工作

第一節報名工作
第七條地方考辦應根據全國考辦每年發布的《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簡章》等有關檔案,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具體報名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做好報名前的宣傳工作,並按要求組織好本地區的考試報名工作。
第八條地方考辦應按全國考辦規定上報當年報名數據電子檔案,並同時上報偏難字記錄表及有關問題的說明材料。
全國統一考試報名數據上報檔案參考式樣見附1。
第九條地方考辦應根據《國家計委關於註冊會計師考試收費標準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1]527號)的規定,與當地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協商確定本地區報名收費標準。
每年報名工作結束後,地方考辦按規定標準向全國考辦上繳考務費。
第十條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報名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的,按當年度《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報名簡章》的規定執行。
在歐洲考區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考試的,按當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歐洲考區)報名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考試實施
第十一條考區、考點、考場設定,試卷交接保管及考試具體實施等考務工作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對監考人員的配備及要求,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執行。
第三節免試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下同),可以申請免試一門專長科目。
按互惠原則與境外會計師組織達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試科目協定範圍內的,可以免予部分考試科目。
第十四條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應填寫當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表,經地方考委會及有關部門核實確定並報全國考辦核准後,方可免試。
第十五條地方考辦對於頒發高級技術職稱證書或簽發高級技術職稱批准檔案單位的任職資格進行確認,並準確界定免試年度、免試科目,免試年度不得早於高級技術職稱的批准年度。
高級技術職稱證書或批准檔案複印件公章效果不清晰的,應當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考辦說明情況,並在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的姓名處加蓋公章。
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為破格取得高級技術職稱的,地方考辦應審核中級技術職稱證書原件。
第十六條地方考辦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遞交的免試申請資料進行審核,錄入基本信息,並在匯總表上蓋章後,附申請人的相關證明資料上報全國考辦。
全國考辦收到地方考辦的上報資料後進行覆核,覆核無誤,應在一個月內給予正式批覆。
第十七條 地方考辦應向全國考辦報送以下檔案及資料:
1. 地方考辦上報的免試申請檔案;
2. 當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表;
3. 當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匯總表;
4. 高級技術職稱證書複印件或高級技術職稱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5. 身份證件複印件;
6. 根據註冊會計師考試省級管理信息系統中免試管理程式製作的上報電子檔案。
當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表中“地方考委會意見”欄內,必須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上報檔案參考式樣及申請表參考式樣見附2。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免試申請匯總表參考式樣見附3。
第十八條獲準免試的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取得免試批覆檔案後的連續四年內有效。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取得全科合格成績,重新申請免試的或變更免試科目的,地方考辦應在新申請檔案中註明原批准檔案號,由全國考辦撤消原批准檔案,重新下發批准檔案。
第十九條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免試申請人員報送的相關材料或證明,原件存地方考辦,複印件存全國考辦。地方考辦上報時,應註明“原件已審核,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境外相應組織達成部分考試科目互免協定範圍內的人員,直接向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提出豁免申請。
第二十一條申請部分考試科目豁免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 豁免申請表1份;
2. 符合豁免條件的考試合格證明複印件1份;
3. 身份證件複印件1張;
4. 會員證書複印件1份;
5. 近期標準護照照片1張。
申請豁免人員應將上述資料寄至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員遞交豁免申請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在一個月內予以郵寄回復,如果豁免申請審核通過將發放部分考試科目豁免通知書。
第四節成績管理
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有效答卷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試卷評閱工作規則》,由全國考辦統一組織集中評閱。
第二十四條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各科成績,經全國考委會確認後,由全國考辦給地方考辦下發成績通知及資料庫電子檔案。
第二十五條地方考辦接到全國考辦下發的成績資料庫後,應對相關數據進行覆核,確認無誤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全國考辦,將考試結果通知到每位考生;如發現問題,由全國考辦進行審核,並將處理結果通告地方考辦。
第二十六條在考試成績下發後,地方考辦應匯總考生提出的考試成績核查申請,並在規定日期內按規定格式上報全國考辦,具體核查辦法按照《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辦法》和《註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工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七條全國考辦收到匯總申請後,及時組織工作人員匯總地方考辦上報的成績覆核申請,將核查結果發文通知地方考辦。
第二十八條地方考辦接到全國考辦成績核查結果後,及時通知考生本人。
成績核查上報檔案參考式樣見附4。
第五節全科合格證管理
第二十九條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的應考人員,取得的單科合格成績在之後的連續四次考試中有效,取得全部應考科目有效成績合格者(以下簡稱“全科合格證申請人”),頒發全科合格證。
全國考辦對符合前款條件的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向取得最後一科合格成績時所在地方考辦下發全科合格證。
符合頒發全科合格證條件,未取得全科合格證的申請人,應持有效的全部應考科目成績合格憑證(單科成績合格通知單、免試批覆檔案複印件和成績核查回復單),向取得最後一科合格成績時所在地方考辦申請換髮全科合格證。
第三十條地方考辦應及時匯總全科合格證申請,對全科合格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將全科合格證申報檔案兩份、證明材料寄至全國考辦審核。相關材料或證明,原件存地方考辦,複印件存全國考辦。地方考辦上報時,應註明“原件已審核,複印件與原件一致”。
全科合格證申報檔案參考式樣見附5。
第三十一條地方考辦使用註冊會計師考試省級管理信息系統中全科合格證管理軟體對考生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核後,形成上報數據資料電子檔案並同時列印出全科合格證申報表。每頁“地方考辦意見”欄內要註明簽章日期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二條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姓名或者是身份證件前後年度發生變更的,需提供戶口簿複印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蓋戶口專用章的戶籍證明原件或變更身份證號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因其他原因發生姓名、身份證件變更的,應提供身份連續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三條報名時因手工錄入錯誤或全科合格證申請人的姓名中有無法錄入的疑難字,造成與全科合格證申請人真實姓名或身份證號不符的,需地方考辦出具證明,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全科合格證申請人若有通過成績覆核、核查、免試取得單科合格成績的,地方考辦應在全科合格證申報表中相關全科合格證申請人的備註欄位置註明全國考辦批准的檔案號,並提供批准檔案複印件。
第三十五條 地方考辦再次申報全科合格人員時,必須在接收下發電子檔案後錄入,不得直接錄入到初始數據中。
第三十六條 全科合格證上的發放日期為全國考辦下發的批覆檔案日期。
第三十七條全科合格人員全科合格證丟失的,到地方考辦遞交補辦全科合格證申請書。地方考辦經過審核後,將補辦全科合格證的情況以檔案形式報送全國考辦。全國考辦審核後,地方考辦按持有人原全科合格證上的信息列印或填寫,並發放給補辦全科合格證申請人。
取得全科合格成績後,未及時申請換髮全科合格證的,地方考辦收到申請後隨當年上報的材料一起上報,全國考辦按當年的編號賦予全科合格證號。
取得全科合格成績後直接憑單科合格證辦理註冊或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後需補辦全科合格證的,地方考辦將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單科合格證號以檔案形式上報全國考辦,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到Excel表中,且儲存為‘已註冊補證××.xls’檔案名稱,其中‘××’為省代碼,之後製作成上報數據,與相關檔案一併上報全國考辦”。
申請補發全科合格證檔案參考式樣見附6。
第三十八條全國考辦進行審核後,向地方考辦下發批覆檔案。地方考辦收到後,及時把全科合格證發放至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同時做好全科合格證發放登記備案工作。
第三十九條 全科合格證申請人取得全科合格證後要求變更姓名或身份證號的申請,地方考辦不予受理,應告知申請人在申請註冊或入會時辦理相關事宜。
第四十條地方考辦應於當年11月15日前將報廢及空白的全科合格證寄至全國考辦,全國考辦憑報廢的全科合格證更換新證。
第六節違規行為處理
第四十一條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以下簡稱《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以下簡稱《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執行,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地方考辦應以省級注協的名義按照《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對違規行為人作出處理。在作出處理決定後,應將處理決定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全國考辦備案如果在試卷評閱期間作出處理的,還應將上述檔案傳真至閱捲地。
應考人員對處理決定有異議,並提出陳述、申辯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地方考辦或全國考辦處理。提出聽證的,按聽證程式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中,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並確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違規應考人員立刻停止答題。
(二)收繳違規物品。重要物品填寫《應考人員違規物品暫扣、退還表》,並按相關規定處理。有條件的應拍攝違規物品照片。
(三)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中,填寫意見,記錄違規行為,並要求違規應考人員確認簽字,違規應考人員拒不簽字的,監考人員應在報告單上註明。
(四)在違規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首頁空白處簽注“違規”字樣,並將以下材料上交考點負責人: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違規物品、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等。
(五)向流動監考人員和考點負責人報告違規情況。
(六)特殊情況的需寫出書面材料。
(七)在考場情況記錄卡上記錄違規情況,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姓名、座位號、違規情形等。
(八)將違規應考人員移交考點負責人處理。
第四十三條在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中,監考人員向考點負責人報告發現違規行為時,考點負責人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檢查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是否屬實,證據保存是否充分,違規應考人員試卷是否齊全,違規應考人員是否確認簽字或監考人員是否註明。
(二)對擬作出的處理意見及時電話上報考區和地方考辦,並予以確認。
(三)告知違規應考人員違規事實及處理意見,要求其留下聯繫方式,並監督其離開考點。
(四)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簽署考點處理意見,並簽字確認。
(五)將違規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等相關材料上報地方考辦。
第四十四條考試結束後兩日內,地方考辦應做好以下違規行為處理工作:
(一)接到考點負責人關於違規行為處理的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作出記錄。
(二)收集考點上報的違規材料,並進行審核。
(三)根據《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並簽字、蓋章確認。
(四)匯總本地方違規情況:包括編制本地方違規情況匯總表,並就有關情況寫出總體情況說明。
(五)整理本地方違規應考人員材料:
1. 整理《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
2. 留存《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份、違規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和試題卷及相關違規物品。
3. 送交集中閱捲地《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本地方違規情況匯總表和總體情況說明各一份。
第四十五條地方考辦製作和送達違規應考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給予取消當年該科考試成績處理的違規應考人員,直接製作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報全國考辦備案。處理結果應與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處理結果一致。
(二)對給予取消當年該科考試成績或當年全部考試成績,且在3年或5年內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處理的違規應考人員,應首先製作違規行為處理告知書,送達無異議後再製作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並送達到違規應考人員本人。
(三)送達違規行為處理告知書和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可以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直接或郵寄送達時,應由違規應考人員簽字確認。採用公告送達的需公示60天。
(四)每年11月1日前,地方考辦將違規行為處理匯總情況報全國考辦備案。
第四十六條地方考辦在送達違規行為處理告知書等遇到的特殊情況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送達違規行為處理告知書時,違規應考人員不接受,並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等要求時,地方考辦應要求違規應考人員在送達回證上籤字。告知該違規應考人員有權自收到違規行為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進行陳述和申辯,並有權自收到違規行為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要求舉行聽證。不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
1.違規應考人員提出陳述、申辯的,地方考辦應登記和收集相關材料。
地方考辦或全國考辦根據陳述、申辯所提供的信息予以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後認為違規行為可以認定的,應與違規應考人員進行書面或電話溝通,闡明不予採納的理由,並做好記錄工作。
調查、核實後認為違規行為不能認定的,不再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提出陳述、申辯的應考人員。
2.違規應考人員提出聽證的,地方考辦須填寫“應考人員申請
聽證材料接收單”。
違規應考人員提出聽證,地方考辦應及時告知全國考辦,並著手相關的聽證準備。
聽證由地方考辦、同級財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組織。違規應考人員在聽證過程中,須提出沒有違規的證據。組織聽證的部門應當出具違規應考人員的違規證據。具體聽證辦法按相關規定辦理。聽證工作須在接到聽證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經聽證違規行為不能認定的,全國考辦或地方考辦不再作出處理決定;經聽證確有違規行為的,全國考辦或地方考辦依照《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二)地方考辦在製作處理決定書時,如擬作的處理與違規情況報告單有差異的,應先報全國考辦,待溝通後再正式發文。
對違規行為的處理意見一般應在當年度考試結束後兩個月內做出並送達。
第四十七條對地方考辦上報的違規行為處理建議,全國考辦應於考試結束一周內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集中閱捲地,收集整理地方考辦報送的違規情況匯總表、違規情況報告單、考場情況記錄卡。
(二)對全國違規數據進行初步匯總,並對照《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進行審核。
(三)收集整理地方考辦製作的處理意見。
(四)依據《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審核地方考辦提出的處理意見。
(五)對經審核有異議的處理意見,與地方考辦溝通一致。
(六)跟蹤地方考辦對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七)對特殊情況的處理報全國考委會。
第四十八條全國考辦在試卷評閱期間對違規試卷處理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在試卷評閱期間,評卷人員發現的異常試卷,首先請評卷組長按照違規試卷標準審核。無異議後,將異常試卷、答題卡、考場情況記錄卡及異常試卷報告單帶回全國考辦。
(二)整理異常試卷的相關信息和資料。組織專家對違規試卷進行鑑定。在閱卷結束的兩周內舉行鑑定會,並將鑑定結果報全國考委會。
(三)向出現違規試卷的地方考辦發函,要求做出相應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對相應的考區、考點、監考人員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分管廳(局)領導及相關部門,同時將檔案報全國考辦備案。
(四)製作處理告知書和處理決定書,可以委託地方考辦代為傳送,並跟蹤相關信息。
(五)對提出聽證的違規應考人員,由全國考辦組織聽證。
第四十九條全國考辦對地方考辦在執行違規行為處理中涉及的聽證、舉報、申辯、答覆、核實、來信、來訪等方面給予指導。
第五十條全國考辦匯總地方考辦上報的考試違規行為和違規試卷,報全國考委會審核批准。全國考辦應在違規行為處理程式全部結束時做出總結,並向社會公布嚴重違規行為。
第七節計算機資料庫管理
第五十一條地方考辦的考試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考試管理系統)應統一使用全國考辦下發的當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省級計算機管理系統》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區計算機管理系統》相關軟體。
第五十二條考試管理系統所使用的計算機應採用正版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
考試管理系統所使用的計算機在處理考試數據時應物理連線上脫離網路環境。如需要進行上報或接收數據,應通過其他計算機進行間接處理。
第五十三條全國考辦統一配備的攜帶型計算機應專門用於考試數據備份,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四條考試管理系統在接收到下發數據後應及時更新。
第五十五條考試管理系統在使用時應建立工作日誌。
第五十六條省級考試管理系統中考場編排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在進行過考場編排後不得變動。在接收全國考辦下發的“考場編排的最後期限”之前編排考場,在此期限後如需重做考場編排或過期未排,必須通過全國考辦處理後方可進行。
第五十七條 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應定期接受全國考辦組織的業務培訓,認真學習考試管理系統操作手冊,並嚴格按照手冊要求操作。
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對使用中發現的問題和存在的操作故障,應及時與全國考辦聯繫解決辦法。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定期客觀評價考試管理系統,提出相應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八條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必須定期備份數據並異地存放,保證系統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
每一個考試管理工作年度開始之前,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應對上一年度考試數據進行存檔處理,並做好數據備份工作。
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應定期對省級考試管理系統數據資料進行必要的處理,清除失效數據。
考試管理系統操作人員應每日通過全國考辦為各地方考辦設立的考試專用信箱查閱檔案資料信息。

第四章 考試檔案資料管理

第五十九條地方考辦應根據全國考辦下發的《註冊會計師考試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考試檔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條各級考辦應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加大對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宣傳力度,提高註冊會計師考試的社會影響力。
第六十一條每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地方考辦應當總結當年考試工作情況,書面報全國考辦。
第六十二條全國考辦每年依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組織工作獎勵辦法》對地方考辦工作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
第六十三條地方考辦可以根據本指南,結合地方具體情況,制定規範細則。
第六十四條全國考辦組織的註冊會計師行業其他考試應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報名數據上報檔案參考式樣(略)

附屬檔案2: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監考人員工作規則
一、監考人員在參加監考工作前均應接受必要的監考業務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則》、《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本規則及相關工作規程等。
二、監考人員不得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入場,應堅守崗位,在監考期間不得吸菸、閱讀書報、吃零食、談笑,不準做題、談論與試題有關的內容、對外傳遞試題或進入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考場。
三、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統一制發的監考標誌。
四、監考人員應於每科考試開始前30分鐘進入考點。
五、監考人員在每科考試開始前25分鐘,到考點考務辦公室領取試卷、答題卡及相關資料,並檢查試卷袋是否有破損,核對試卷袋上標明科目是否與本場考試科目相同,核對無誤後直接進入考場。
六、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監考人員要求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身份證件在《考場情況記錄卡》上籤字後入場(不能代簽)。
七、監考人員應主動引導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入座,查收禁止帶入考場座位的物品,包括:書籍、紙張,具備儲存及顯示、掃描、拍攝、接發圖像和文字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並注意核查助聽器、形狀特殊的書寫筆。
八、每科考試開始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當眾確認試卷袋完好後啟封,根據卷袋中提供的《資料物品清單》逐項核對。發現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有差錯的,應及時向考點負責人報告,按規定程式調換,並在《考場情況記錄卡》中註明。如發現其他資料物品差錯的,應於考試開始後向考點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
九、核對無誤後,向應考人員宣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須知》,也可使用學校廣播系統統一宣讀。
十、在每科考試開始前10分鐘,向應考人員分發答題卡和答題卷,並指導應考人員在答題卡及答題卷規定位置填寫(填塗)姓名及准考證號、身份證件號,並從答題卷首頁取下第5號條形碼,貼上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內。
十一、每科考試開始前3分鐘,監考人員開始向應考人員分發試題卷。
十二、每科考試開始後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台監考,其他監考人員,逐一核對下列事項:
(一)應考人員在答題卡、答題卷填寫(填塗)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應考人員在答題卡、答題卷填寫(填塗)內容與其所持身份證件、准考證是否一致。
(三)准考證、身份證件照片是否與應考人員為同一人。
(四)條形碼的貼上方法是否正確。
(五)應考人員是否已在《考場情況記錄卡》上籤字確認。
核對無誤後,監考人員應按要求用2B鉛筆填塗《考場情況記錄卡》相關事項:①參考人數;②違規人數;③參考人員塗點。對於無准考證的應考人員,應立即將其請出考場。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再次核對應考人員是否按要求填寫(填塗)和貼上條形碼。發現沒有按要求填寫(填塗)的,應警告並要求其補正;如仍不補正即按違規行為處理,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退出考場並移交流動監考人員或考點負責人。答題內容需要修改時,不允許使用塗改液、塗改帶、塗改筆。
十三、監考人員對試卷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或暗示,對應考人員就試題文字不清等所提出的問題,應請示考點負責人,並逐級上報。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板書當眾公布。
十四、考試開始30分鐘後,應認真清點本考場參考人數,上報考點負責人,同時將缺考人員的試卷回收。
十五、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退場時應考人員應告知監考人員,監考人員應檢查應考人員所交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草稿紙的完整性,同時要求應考人員在《考場情況記錄卡》指定位置填寫交卷時間並簽字確認。
十六、違規情況的處理根據《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工作規程》執行。
考試期間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或終止其本場考試,並責令退出考場。對於應考人員在考試中的違規行為,應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一式兩份,下同)中作出記錄,當場確認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在其答題卡和答題卷頁首空白處簽注“違規”字樣,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應考人員的違規情況,由兩名以上監考人員簽字確認,並當場告知應考人員有關記錄內容並要求其簽字確認。之後將《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連同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的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按有關規定一併上報考點負責人。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使用的物品,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同時填寫《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違規物品暫扣、退還表》,在對應考人員的處理決定生效且無異議後,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七、監考人員發現應考人員因患疾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勸說其停考就醫。
十八、考試結束前30分鐘時,應提醒應考人員注意掌握時間。
十九、考試結束時間到,應做以下工作:
(一)要求所有應考人員立即停止答題,並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整理好分別翻放在桌面上。
(二)向全體在場應考人員宣布:監考人員將當眾清點、回收應考人員所使用的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在所有試卷清點完成之前,任何人員不得退出考場。
(三)宣布後,應立即開始回收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回收時,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台監考,其他監考人員依照座位編號從小到大順序收集清理。發現應考人員藏匿有關資料不交者,應立即索要。如發現有未填寫(塗)姓名等應考人員信息的答題卡、答題卷和未按規定貼上條形碼,任何人員不得補填寫(塗)任何信息和補貼條形碼。
(四)在當眾回收清點完畢後,宣布應考人員立即退出考場。
二十、應考人員退場後,應當清點本考場有效答題卡、答題卷數量,並將其分別填寫在答題卡袋和試卷袋的規定欄目內,並認真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卡》,並將試題卷及有關資料帶回考點考務辦公室交考點負責人驗收後按有關操作規程封裝。

附屬檔案3: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應考人員考場守則
一、應考人員在參加考試前,應認真閱讀本守則及《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二、應考人員應在每科考試開始前2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件進入考場,在《考場情況記錄卡》等資料“考生簽字”欄內簽名,並對號入座,將准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考桌桌面的左上角。
三、在每科考試開始後遲到30分鐘以上的應考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應考人員交卷退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退場時應考人員應舉手示意,告知監考人員,且在《考場情況記錄卡》等資料指定位置填寫交卷時間並簽字確認。
四、應考人員進入考場只準攜帶2B鉛筆、藍色或黑色鋼筆和原子筆、橡皮、直尺、不具有文字儲存及顯示、錄放功能的計算器。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紙張,具備儲存及顯示、掃描、拍攝、接發圖像和文字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進入考場座位。
五、應考人員按規定在答題卡和答題卷指定位置用正楷正確填寫(塗)姓名、准考證號、身份證件號,並從答題卷首頁取下第5號條形碼,貼上在答題卡指定位置內。漏貼(塗)、錯填(塗)造成成績無法確認的,責任自負。
六、應考人員應認真閱讀答題要求,並按各試題要求將答題結果填寫(塗)在答題卡、答題卷指定位置內,答題結果填寫(塗)在試題卷、草稿紙或未填寫(塗)在指定答題位置上無效。答題內容需要修改時,不允許使用塗改液、塗改帶、塗改筆。
七、應考人員考試期間如需草稿紙,只能使用考區統一配備的專用草稿紙。
八、應考人員在考試中,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如出現違規行為,將按《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九、考試結束時間到,應考人員應立即停止答題,將所使用的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草稿紙等資料整理後分別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監考人員當眾清點回收。待監考人員宣布退場時,應考人員應立即退出考場,不得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帶出考場外。
十、應考人員臨場生病或遇其他必須臨時到考場外處理的事項,需經監考人員批准,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處理;不能繼續堅持考試的,應停止考試。退出考場時,不得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及草稿紙帶出考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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