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化工工程師考試

註冊化工工程師考試適用於化工、石化、化纖、醫藥設計。

考試制度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2003年3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化工工程設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藥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註冊管理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化工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及相關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建設部、人事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等依照本規定對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和執業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下設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化工專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化工專業委員會),由建設部、人事部和有關行業協會及化工工程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註冊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地區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組織、取得資格人員的管理和辦理註冊申報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七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負責擬定化工專業考試大綱和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組織閱卷評分,提出評分標準和合格標準建議。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年度試題、評分標準與合格標準。
第九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註冊
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該委員會向化工專業委員會報送辦理註冊的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向準予註冊的申請人核發由建設部統一製作,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和化工專業委員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申請人經註冊後,方可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執業。
化工專業委員會應將準予註冊的註冊化工工程師名單報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從事化工工程或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2年的;
(三)自受刑事處罰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不滿5年的;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化工專業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決定不予註冊的,應自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異議,申請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專業委員會撤銷其註冊:
(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在化工工程設計和相關業務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經查實有與註冊規定不符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
第十八條 被撤銷註冊人員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在處罰期滿5年後可依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四章 執業
第二十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的執業範圍:
(一)化工工程設計(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二)化工工程技術諮詢(含本專業環保工程);
(三)化工工程設備招標、採購諮詢;
(四)化工工程的項目管理業務;
(五)對本專業設計項目的施工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三條 因化工工程設計質量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根據契約向簽章的註冊化工工程師追償。
第二十四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管理和處罰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有權以註冊化工工程師的名義從事規定的專業活動。
第二十六條 在化工工程設計、諮詢及相關業務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術檔案,應當由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的技術檔案,須徵得該註冊化工工程師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眾利益;
(二)保證執業工作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技術檔案上籤字蓋章;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以上單位執業;
(五)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九條 註冊化工工程師應按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作為再次註冊的依據條件之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在實施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已經達到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按規定的程式申請參加考試、註冊和執業。
第三十二條 從事化工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配備註冊化工工程師的具體辦法,由建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註冊化工工程師簽字蓋章生效的技術檔案種類及管理辦法由化工專業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人事部/建設部 發布日期:2003年03月27日 實施日期:2003年05月01日 (中央法規)
Ⅰ考試及相關
一、簡介
註冊化工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經註冊登記後,在經濟建設中從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纖、醫藥和輕化)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2003年3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2003〕26號),國家開始實施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人事行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二、考試科目設定
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組成。參加基礎考試合格並按規定完成職業實踐年限者,方能報名參加專業考試。(考試科目待定)
三、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備相應專業教育和職業實踐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基礎考試:
(一)取得本專業(指化學工程與工藝、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製藥工程、輕化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或相近專業(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環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詳見附表1,下同)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
(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設計工作滿1年。
基礎考試合格,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專業考試:
(一) 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
(二) 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
(三) 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後;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
(四) 取得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未通過本專業教育評估的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五) 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部分科目免試條件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基礎考試,只需參加專業考試:
(一) 取得本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
(二) 取得本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6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
(三) 取得含本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本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7年;或取得相近專業雙學歷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
(四) 取得本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8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
(五) 取得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9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0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2年。
(七) 取得其他工科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
(八) 取得本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2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中專學歷後,累計從事化工工程設計工作滿30年。
在實施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前,已經達到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條件的,可經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具體認定辦法詳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五、考試成績管理
專業考試合格後,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六、報名及考試時間
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且一般在9月份舉行。
Ⅱ 專業考試內容:
一.物料、能量平衡
掌握工藝過程的物料、能量平衡設計分析方法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1.1工業過程和化工過程的物料、能量(包括損耗)分析,化學反應式。
1.2過程計算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過程質量守恆和能量守恆定
2.熱力學過程
掌握熱力學過程設計分析方法, 以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2.1物質的物理和化學性質:物質的物理性質的估算和換算,理想氣體和混合氣體,溶液性質。
2.2熱力學第一定律和能量:工業套用的基本設計知識和計算技能,包括相平衡、相圖、潛熱、PVT數據和關係、化學熱平衡、反應熱、燃燒熱、熱力學過程、熱能綜合利用、蒸汽和冷凝水平衡。
2.3熱力學第二定律和熵:工業套用的基本設計知識和計算技能。
2.4動力循環:製冷和熱泵-
3.流體流動過程
掌握主要類別流動過程的設計分析方法,工業套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3.1伯努利方程套用,如管道水力計算、通過床層的流體流動、兩相流等。
3.2流體輸送機械工藝參數的計算。
3.3氣流輸送。
3.4氣、液、固分離的一般過程。
4.傳熱過程
掌握傳熱過程設計分析方法,工業套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工藝計算技能。
4.1能量守恆理論知識和在工業實際問題中的套用。
4.2傳導、對流、輻射熱傳遞過程的分析、計算。
4.3熱交換器的工藝設計。
5.傳質過程
掌握傳質過程設計分析方法,工業套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5.1質量平衡理論知識和在工業套用中的計算技能。
5.2對吸收、解吸、吸附、蒸餾、乾燥、萃取、蒸發、結晶、增濕和除濕等過程的分析。
6.化學反應動力學
掌握工業實現化學反應過程的設計分析,工業套用及對系統和單元設備計算技能。
6.1化學反應動力學基本原理及工業套用。
6.2化學反應器類型比較和選擇。
6.3化學反應器的工藝計算及分析:依據速率模型和/或產品分布(停留時間分配和相應轉化率)來設計工業反應器,理想等溫反應器(單級和多級間歇式反應器、活塞流反應器和連續攪拌罐式反應器)及單一絕熱和非等溫的單相反應器分析。
6.4反應器的工藝控制。
7.化工工藝設計
掌握化工裝置工藝設計方法和技能。
7.1工藝方案最佳化設計。
7.2工藝流程圖。
7.3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的確定。
7.4能耗計算。
7.5設備(容器、熱交換器、塔器、泵、風機、壓縮機等)工藝參數的確定;了解特殊製造要求、材料性質及防腐蝕要求。
7.6過程控制(檢測、分析、指示和控制)方案的確定。
7.7熟悉工藝裝置中的消防、勞動安全衛生、環境保護法規和套用。
8.化工工藝系統設計
掌握化工裝置工藝系統設計方法和技能。
8.1裝置內工藝和公用工程管道及儀表流程圖(PID、UID)。
8.2系統阻力降分析,管道中可壓縮流體和不可壓縮流體的阻力計算,管道、閥門的噪聲控制,設備的接管要求,機泵壓差要求。
8.3閥門和安全閥、爆破片、限流孔板、阻火器、疏水器等的設定原則及有關數據表;管道數據表。
8.4設備標高和泵的淨正吸入壓頭(NPSH)。
8.5熟悉工廠的設備布置設計要求。
8.6熟悉工廠的管道布置要求,熟悉設備、管道的絕熱和塗漆要求。
8.7通用安全分析方法,熟悉HAZOP(危險與可操作)分析和故障樹形圖分析、列表法。
9.工程經濟分析
熟悉在工程項目中運用工程經濟分析方法的基本內容。
9.1工程造價基本知識,技術經濟分析的有關數據及經濟效果的評價方法,設計方案評價的要求和準則。
9.2了解成本和各類費用構成。
9.3了解工程建設投資構成和估算方法。
10.化工工程項目管理
熟悉工程項目管理,熟悉我國有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
10.1工程項目管理概念和基本知識。
10.2工程招標形式和程式,工程承包契約管理,工程承包和資源控制,工程索賠。
10.3工程設計知識(內容、程式和階段),我國有關基本建設法律法規。
10.4化工專業在工程項目實施各階段(諮詢、項目前期工作、報價、設計、採購、施工、試車等)的職責、檔案內容和表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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