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

kosten 四、結論 四、結論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月1日)
外文書名: The Protection of Litig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叢書名: 元照法學文庫
平裝: 339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16
ISBN: 9787301128572
條形碼: 9787301128572
尺寸: 22.6 x 16.8 x 1.8 cm
重量: 440 g

作者簡介

沈冠伶,台灣大學法學學士、碩士;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經歷:台灣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現職: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主要著作: Die Erledigung der Hauptsache als verfahrensrech—tliches Institut zwischen Dispositionsmaxime und kostenrecht(Peter Lang Verlag,2000)

內容簡介

《訴訟權保障與裁判外紛爭處理》主要內容:沈君研究之基本,可謂德意志民事訴訟法於台灣地區之展開,法系意識自覺於其中。較之台灣同行早期著述,問題意識上有所不同,更具時代特色,抑或見地上與時俱進,大有發展。個人拙見,台灣同行早期著述偏重於傳統上法解釋學,其中陳榮宗、楊建華等諸位先生之作堪稱典範;世紀之交,倡導程式保障及其於現代民事訴訟程式上之意義觀念興起,邱聯恭先生於此領域頗有建樹,成果豐碩。相比之下,沈君之作,學術價值上極具承前啟後之意義,各文均對研究對象於立法上、學說上、判例上之到達點交待仔細,是為台灣同行新銳一代之問題意識及研究實力之反映。

目錄

第一章 訴訟權保障與民事訴訟
——以大法官關於“訴訟權”之解釋為中心
一、前言
二、訴訟權之內容
三、訴訟權侵害之救濟
四、結論
第二章 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分工與合作
——專業審判與權利有效救濟間之選擇
一、問題之提出
二、審判許可權之衝突問題
三、先決問題之判斷與訴訟程式之停止
四、先決問題判斷時所適用之程式規定
五、民事判決於行政爭訟程式上之效力
六、結論
第三章 第三審許可抗訴制之探討
——以通常訴訟事件為中心及“原則上重要性”之標準建立
一、前言
二、第三審抗訴限制規定之旨趣
三、當然違背法令之第三審抗訴
四、第三審許可抗訴之要件
五、結論
第四章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之評析
一、立法背景
二、法理基礎及立法目的
三、選定法官之合意性質:訴訟契約
四、合意之成立
五、合意之拘束力
六、抗訴之限制
七、結語
第五章 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程式
——從選定當事人制度到團體訴訟
一、前言
二、選定當事人制度
三、團體訴訟
四、團體訴訟與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差異
五、擴充選定當事人制度之準團體訴訟
六、結論
第六章 示範訴訟契約之研究
一、前言
二、訴訟契約
三、示範訴訟契約
四、示範訴訟契約與其他紛爭處理制度之關係
五、由法院依職權擇定之示範訴訟
六、結論
第七章 仲裁鑒定製度之研究
——作為紛爭解決之程式制度
一、緒言
二、仲裁鑑定契約之意義、類型及性質
三、仲裁鑑定制度與仲裁制度之區別
四、仲裁鑑定契約之效力
五、仲裁鑑定程式上之程式保障
六、結語
第八章 “律師之和解”作為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從德國經驗引進台灣地區之可能性
一、前言
二、德國法上之律師和解制度
三、律師和解制度引進台灣地區之可行性探討
四、結論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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