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乾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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