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昌銀企貿易集團

許昌銀企貿易集團成立於1993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丁寧(批捕在逃)任總經理。1994年5月13日,該集團又登記註冊成立了河南省銀豐商品交易公司許昌分公司(下稱許昌銀豐),主營中介服務,兼營諮詢服務。

許昌銀企貿易集團

許昌銀企貿易集團成立於1993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丁寧(批捕在逃)任總經理。1994年5月13日,該集團又登記註冊成立了河南省銀豐商品交易公司許昌分公司(下稱許昌銀豐),主營中介服務,兼營諮詢服務。其後,許昌銀企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以一年期投資交易利潤為本金的30%和半年期投資交易利潤為本金的12%為誘餌,以和社會上不特定對象簽訂《全權委託期貨契約交易契約書》及《期貨契約交易契約書》的方法進行非法集資。?

許昌銀企經營期間,在總經理丁寧的授意下,該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許昌銀豐經理的陳國棟指示其下屬虛擬假結算單以欺騙廣大客戶;同任總經理助理的常清組織財務部工作人員把集團的財務賬分為內賬和外賬,把大量資金轉入內賬隱藏起來,以留有少量資金的外賬應付有關執法部門的檢查;該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孫麗萍指示該集團策劃部用詐欺來的集資款,進行虛假宣傳,製造對廣大投資者多方位的誤導,僅廣告費就達146萬餘元。此外,該公司財務部幾名負責人還編制虛假報告使該集團及子公司在工商年檢中矇混過關。

許昌銀企多次拒絕向中國人民銀行許昌分行提供有關真實材料,以逃避監督。1998年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許昌分行下發檔案,通知許昌銀企所屬許昌銀豐立即停止非法集資活動,許昌銀企不但不遵照執行,反而又藉助國家“863”計畫高科技生物工程(轉基因羊)項目,以年利潤不低於股金18%的高息與社會不特定對象簽訂合作經營協定書,繼續以吸收股金的形式非法集資。

截至2000年3月,許昌銀企非法集資總額已高達6.8億餘元。案發後,僅追回贓款、贓物總計人民幣5242萬元。造成社會公眾集資款2.1億餘元和1440萬元銀行貸款無法償還。案發前,常清、劉建華等人又分別指使他人將該集團非法集資的賬冊或有關證據材料銷毀。

一審宣判後,常清、陳國棟、劉建華等7人不服,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二審認定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7被告人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但鑒於被告人常清有投案自首情節,被告人劉建華、陳國棟等能及時向許昌市政府報告,並協助公安機關指認丁寧在鄭州的房產和汽車,對政府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減少給集資戶造成更大的損失,起到一定的作用,應予從輕處罰,遂以集資詐欺罪判處常清有期徒刑13年,陳國棟有期徒刑11年、劉建華、孫麗萍有期徒刑10年等。

對社會的危害

許昌銀企貿易集團利用高息引誘當時的老百姓在它那裡進行投資,致使當地各大銀行金庫空虛。所有的老百姓排隊到銀行取錢,把取出來的錢存進銀企集團。希望獲得高額的回報。最終面臨的結果是“人財兩空”。許多人辛辛苦苦一輩子賺取的血汗錢就這樣子被一下子吸走了,好多承受不了的人們開始發生騷亂、自殺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另外銀企集團也對當時許昌的各大其他企業、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許多企業正值壯大發展關鍵時刻需要銀行資金的時候,銀行金庫緊缺不能放貸,致使一批企業破產!如當時的許昌“大成食品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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