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車輛

設計車輛

設計車輛就是一種選定的機動車,作為道路新建和改建中制定各項道路設計指標以保證車輛安全和順利通行的依據。根據設計車輛特性作出的設計所代表的經濟水平應能安全舒適地為85%以上遵守一般交通法規運行的車輛服務。 當前國際上的做法是,考慮經濟上的原因,設計車輛不必是可望使用某條道路或某一交通設施的最大尺寸車輛,而是在法定最大總尺寸內適用於非限制通行的車輛。

規定

2.我國國家標準《GB1589-89》對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的規定

適用於公路和城市道路運輸用的汽車最大外廓尺寸不超過以下限制規定:

(1)總高 4.0m;

(2)總寬(不包括後視鏡) 2.5m;

(3)總長:

載重汽車(包括越野載重汽車)12.0m;

客車12.0m;鉸接式客車 18.0m;

牽引式拖半掛車 16.5m;

汽車全掛汽車列車 20.0m.

分類

3.我國公路設計所採用的各種汽車設計車輛分為:小客車、載重汽車、鞍式列車,其外廓尺寸如表1-7所示。

設計車輛外廓尺寸(單位:m) 1-7

車輛類型 總長 總寬 總高 前懸 軸距 後懸
小客車 6 1.8 2 0.8 3.8 1.4
載重汽車 12 2.5 4 1.5 6.5 4
鞍式列車 16 2.5 4 1.2 4+8.8 2

車輛寬度的限制是為相鄰車道間超車提供充分的側向淨空。車輛高度的限制是為在橋下和電纜之類的高架公用設施下面提供充分的豎向淨空和保障車輛的傾復穩定性。車輛總長的限制則影響超車或車輛穿過另一條公路或鐵路線所用的時間。車輛內部尺寸如前懸、後懸、軸距和最小轉彎半徑影響彎道上要求的寬度和車輛的負載能力。

設計車輛的最小轉彎半徑可按表1-8採用。據國外研究成果,大多數小客車的轉彎半徑為8m(從車輛中心量至外側車輪),用於公路設計宜採用12m的一般最小半徑。對單獨一輛載重汽車、小客車和鞍式列車,當設計車速低於5km/h時,絕對最小半徑為12.5m;車速在5-15km/h之間時,一般最小半徑為15m.

設計車輛轉彎半徑 1-8

車型及 總長 絕對最小值 一般最小值
轉彎半徑 (m) 車速(km/h) 轉彎半徑(m) 車速(km/h)
小客車 6.0m 8.0 --- 12.0 ---
載重汽車12.0m 12.5 ≤5 15.0 5---15
鞍式列車16.0m 12.5 ≤5 15.0 5---15

4.我國國家標準《GB1413-85》對貨物貨櫃的規定

隨著貨櫃運輸的發展,在確定車輛長度時,要充分考慮大型貨櫃車輛安全順利通行的要求,特別是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以及經常有大型貨櫃車輛運行的公路。我國國家標準規定我國貨櫃系列採用5t、10t、20t和30t四種,相應的型號為5D、10D、1CC、及1AA型(5t和10t貨櫃主要用於國內運輸,20t和30t貨櫃主要用於國際運輸)。其外部尺寸及質量見表1--9 :

貨物貨櫃外部尺寸及質量 1-9

型號 高 (mm) 寬 (mm) 長 (mm) 質量 (kg)
1AA 2 591 2 438 12 192 30 480
1CC 2 591 2 438 6 058 24 000
10D 2 438 2 438 4 012 10 000
5D 2 438 2 438 1 968 5 000

5.設計車輛的選用

(1)主要公路(一、二級公路):兩條或兩條以上一級或二級公路的所有交叉應採用16m長的設計車輛(鞍式列車)。對於一條主要公路和一條次要公路(三級或四級公路)的交叉則宜採用12m長的設計車輛(載重汽車)。

(2)次要公路(三、四級公路):交叉口設計應採用12m長的的設計車輛。

(3)路外設施:居民區的停車場和小巷一般可根據長的設計小客車設計。但有較大型車輛如垃圾車使用時則應考慮較大型設計車輛。

(4)限制通行車輛:超過標準設計車輛規定尺寸的運行車輛,如工業區、倉庫等處使用的特定車型、以及某些經準許營運(如把大型設備從港口運至工廠的車輛)的限制通行車輛,選用的設計車輛應是能代表可望使用這類設施(道路和交叉口)的多數或關鍵車型。對限制通行車輛所服務的道路和交叉設施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雙向路面最小寬度6m,加上附加路面寬度或附加路肩寬度,以供(兩邊)停車和雙向交通之用;

②最小路邊緣半徑30m;

③交叉口交通島和環形交叉中心島須用可越式路緣,道路設施(包括交通信號和標誌)和坑蓋應遠離可能的輪跡帶設定,電線桿應遠離轉彎輪跡區設定;

④橋樑最小豎向淨空為5.6m;

⑤道路縱坡宜小於5% ;

⑥規定特殊橋樑荷載,以適應限制通行車輛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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