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大過

(三)記過; (三)記過; (四)記大過;

簡介

記大過是軍人處分的一種,介於記過和降職降銜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

處分的項目

對士兵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 
(六)撤職或者取消士官資格; 
(七)除名;
(八)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對軍官、文職幹部的處分項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記大過; 
(五)降職(級)或者降銜(級); 
(六)撤職; 
(七)開除軍籍。 
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第(五)項中,降職(級),即降低非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軍官、文職幹部的專業技術等級;降銜(級),即降低軍官軍銜和文職幹部的級別等級。 
降職(級)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降銜(級)不適用於少尉軍官和九級文職幹部。降職(級)、降銜(級)通常只降一職(級)或者一銜(級)。對被撤職的軍官、文職幹部,至少降低一職(級)待遇(不適用於排職和專業技術十四級軍官、辦事員級和專業技術十四級文職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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