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高校基層組織,創建於2004年,2007年陝西省紅十字會正式批准成立,成為陝西省首個被正式批准成立的高校紅十字會組織。2008年在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中表現突出,被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授予“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全國先進集體”榮譽稱號,牛雅婕、張樂、徐飛三名同學被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授予“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全國優秀志願者”榮譽稱號,高培龍榮獲“中國紅十字會會員之星”榮譽稱號,張文文榮獲“中國紅十字會志願者之星”榮譽稱號。

紅十字在您身邊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我們的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

我們的目標:改善易損害群體境況

我們的準則: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普遍

志願工作者組織暫行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依法履行紅十字會的職責,根據《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規定,吸收熱心紅十字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為紅十字會志願工作者,協助紅會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二條 志願工作者在各級紅會指導下,遵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自願、無償為各級紅十字會工作和進行社會公益事業服務。
第三條 志願工作者最高管理機構是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志願工作者工作委員會為志願工作者組織日常工作和管理機構,委員會由紅會派出專職工作人員和部分志願工作者代表組成。
第五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紅會法》和《章程》,願意協助紅十字會工作,可自願申請成為志願工作者。
第六條 要求加入志願工作者組織,需本人自願向紅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經紅會同意並登記備案後成為志願工作者,在紅會統一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七條 各區、縣級市紅十字會可根據本辦法建立區、縣級市志願工作者工作委員會管理和指導志願工作者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八條 志願工作者如違反國家有關法規或其行為有損紅十字會聲譽,紅會即撤消其志願工作者資格,辦理清退手續。

第三章 任 務

第九條 協助紅十字會履行《紅會法》規定的職責和《章程》規定的任務。
第十條 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條 志願工作者協助紅十字會工作和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原則上利用自己的業餘時間。遇緊急或特殊情況需占用工作時間,紅十字會出具證明,請單位給予支持和鼓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志願工作者對紅十字會工作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對有顯著貢獻的志願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培華紅十字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章程。
第二條 名稱: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英文名稱:REDCROSS OF CHINA (SHAANXI PROVINCE) PEIHUA UNIVERSITY BRANCH。
第三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陝西省分會的基層師生共建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四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陝西省實施辦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尊重各民族習慣。
第五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六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的主管部門是中國紅十字會陝西省分會,接受西安培華學院有權部門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在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履行其一般職責,特別重大事宜的決定,由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臨時召集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決定。
第八條 會員代表經過民主推選產生,代表人數以當年實際會員人數的10%為限,每屆會員代表任期兩年,特殊情況經上級組織批准可延長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由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臨時召集,出席代表人數需超過代表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 會員代表的權力和義務:
一 選舉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理事;

二 修改《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章程》;
三 審查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 批准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 決定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理事任期兩年,由會員代表選舉的理事和特邀的教師理事組成,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會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由超過三分之一的會員代表和理事會的常設機構提起理事會臨時會議,會長召集。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聘請名譽會長、副會長;

二 選舉會長;
三 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四 審議、通過理事、常務理事的增補、更換或罷免事宜;
五 制定發展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的大政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六 審查批准接受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報告;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的常設機構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秘書長、各部部長、常務理事組成的。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監督,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其職責是:
一 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 審議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和接受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並向理事會提交專題報告;
三 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的議案;
四 聘請名譽理事;
五 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各項業務。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機關設立事業發展部、人力資源部、秘書處。各部在其部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紅十字機關的職責是:
一 主持日常工作;
二 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財務決算;
三 管理紅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四 完成理事會和理事會常設機構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師生共建是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組織機構產生的基本原則,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由理事會在校級領導中聘請、理事會與理事會常設機構中一半的理事席位由院其他部門領導以及教師擔任,會長、秘書長以及各部門組成人員由學生和老師共同擔任。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三條 開展衛生救護和防病常識的宣傳普及;在校區內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第十四條 參與輸血獻血,推動無償獻血;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開展有非血緣關係骨髓移植供者動員、宣傳、組織工作。
第十五條 組織會員、志願工作者開展社會服務活動;開展共他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經上級組織批准、學院有關部門核准,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校內可設定紅十字募捐箱並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開展有利於大學生身心健康的紅十字在校大學生活動。
第十八條 宣傳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七項基本原則;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並協助各級人民政府糾正濫用紅十字標誌現象。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組織、學院有關部門委託事宜。

第四章 會員
第二十條 本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紅十字會,成為紅十字會會員。
第二十一條 個人入會須提出申請,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批准,報上級主管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方可成為紅十字會會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會員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認為退會:
一 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 不繳納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會議;
二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 佩戴紅十字標誌;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 宣傳、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
二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章程》;
三 按期繳納會費。會費標準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收繳與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 參加紅十字會舉辦的活動,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五 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標誌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標誌的表明性使用,是指對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的標示。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作為表明性標誌使用時,在紅十字下方必須伴以紅十字會的名稱或者名稱縮寫,並不得將紅十字置於建築物頂部。
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會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臂章;不履行職責時,可以佩帶標有紅十字的小尺寸胸針或者胸章。
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一 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二 紅十字會會員;
三 紅十字青少年會員。
第二十八條 下列場所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一 紅十字會使用的建築物;
二 紅十字會所屬的醫療機構;
三 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場所。
第二十九條 下列物品、運輸工具可以使用標明性紅十字標誌:
一 紅十字會的徽章、獎章、證章;
二 紅十字會的印刷品、宣傳品;
三 紅十字會的救災、救護物資及運輸工具。

第六章 經費、物資與財產
第三十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 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 學校、上級組織的撥款。
第三十一條 會費的收繳、使用與管理應堅持取之有度、用之得當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會員的會費標準:成人會員年度會費10元。
第三十三條 會員自願繳納會費超過年度會費標準的,應予以鼓勵,並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會員會費應由個人負擔,不得由所在院系支付。
第三十五條 會員連續兩年不按期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應予以註銷。
第三十六條 會費套用於開展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的各項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會費使用須經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接受上級紅十字會和西安培華學院有權機關對會費收繳、使用與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的物資是指與紅十字有直接附屬關係的動產和不動產。
第四十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的財產是指紅十字會所有的經費和物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物資和財產。

第七章 會旗、會徽

第四十一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四十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製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四十三條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誌和中國紅十字會會徽、會旗。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49年8月12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協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於1977年6月8日締結的《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蜚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所有。

培華紅十字會組織機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本會會內機構的運轉,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機構組織辦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會內組織活動依照上級紅十字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原則。

第二章 機構組成
第四條:機構組織組成的模式為設立各業務主管部門,下設分管業務組。各部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向會長負責。
第五條:本會會內機構由以下部門組成:
會長;
秘書長;
秘書處,下設:內務組、福利與公共關係組、大項目組、考核與評定委員會;
事業發展部,下設:組織宣傳組、拓展聯絡組、信息資源組;
人力資源部,下設:會員業務處理中心、作訓組、財務組;

第三章 職能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第六條:會長, 向理事會負責,開展全局工作。
第七條:秘書長,向會長負責,完成會長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秘書處:
內務組,其職責是:
(1) 會務辦公保障;
(2) 會內檔案的傳遞;
(3) 會風糾察;
(4) 財務管理。
福利與公共關係司,其職責是:
(1) 辦公室的值班;
(2) 管理與校內其他部門交涉的活動;
(3) 受理會員投訴;
(4) 管理會員福利項目的開發和解釋。
大項目組,不設常設機構和人員,在有新的項目審批通過後,在執行期間,其組織機構關係歸屬大項目司,大項目司的統籌和管理權由部長行使。
考核與評定委員會由部長、副部長以及各司司長主持日常工作,在需要評定年度先進或其他會內通用的榮譽時由部長主持召集21名會員召開聽證會。

第九條:事業發展部:
組織宣傳組,其職責是:
(1) 大型活動的組織和活動計畫的執行;
(2) 日常海報宣傳的采編;
(3) 公共信息的發布;
(4) 大項目申報的審核與管理。
拓展聯絡組,其職責是:
(1) 與校外學生社團聯繫以及組織交流活動;
(2) 與贊助商進行接觸。
信息資源組,其職責是:
(1) 製作信息簡報;
(2) 管理網站。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
會員業務處理中心,其職責是:
(1) 入會申請的受理以及收取會費;
(2) 會員檔案資料的保存;
(3) 會員證件的發放和年度註冊(含收取年度會費);
(4) 組織入會宣誓儀式;
(5) 管理各個會員小組。
作訓司,其職責是:
(1) 會員會務知識的培訓;
(2) 開展急救知識的培訓;
(3) 其他培訓活動的開展。
財務組負責本會財政的收支記賬。
第四章 人員
第十一條:人員組成,各部設部長、副部長,各組設組長,中心設主任,各組長、主任下設幹事長。
第十二條:幹事的數量,根據各部門的實際需要,在招募開始前兩周,以書面形式向秘書長申報,非常設崗位上的工作人員,可由志願者臨時擔任。
第十三條:會長向理事會提名秘書長,審議通過後,秘書長任命各部部長、組長、主任,並在任命前兩周把名單交會長處審核,陝西省紅十字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布就任。
第十四條:所有幹部持有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陝西省紅十字會與西安培華學院管理部門聯合頒發的工作證件。

第五章 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例會制度,各組每周進行例會一次,會議時間不得長於30分鐘,幹事長擔任書記負責會議記錄;各部每月例會一次,會議時間不得長於90分鐘,各組組長輪流負責會議記錄工作;幹事長以上幹部,不定期進行會議,由會長、秘書長召集,如果各部長聯名要求召集或超過半數的司長聯名要求召集,亦可召開,由秘書長負責會議的記錄工作。
各組周會填寫簽到表和會議記錄,交所在部門部長處;各部月會填寫簽到表、會議記錄和會議報告,交秘書長處;不定期的高級幹部會議,製作會議紀要,交會長處。
第十六條:財務申報:

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西安培華學院紅十字會

(1)需要在內務組財務管理人員處申報併入帳的收入項目:
·會費的收入;
社會捐助和學校撥款;
上級紅十字會以及人民政府的撥款;
·工作人員出席工作聚會所收取的超過50元的禮物;
·志願服務享受單位額外提供的獎勵;
·其他在工作中產生的收入。
(2)需要在內務組財務管理人員處申報並給付的支出項目:
·外派人員的工作餐、交通費用與其他費用;
·辦公用品或救災物資的購買;
·大項目組或秘書處督導項目的開支;
·公共關係費用和宣傳策劃費用;
·其他合理的費用。
第十七條:其他基本制度以單行文本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監督
第十八條:本會所有工作人員接受所有會員、民眾、媒體、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上級紅十字組織的監督。
第十九條:財務人員接受會長、理事會財政專員的直接監督。

第七章 罰條

第二十條:下列行為,會內進行通報,情節嚴重、縷犯者停止會內工作。
1.開展會議,4次遲到、2次曠到;
2.無理由拒絕執行已批准項目;
3.濫用職權;
4.藐視工作程式。
第二十一條:下列行為,立即停止會內工作,並根據情況進一步處理。
1. 敗壞紅十字會聲譽、造成及其惡劣影響;
2. 玩忽職守;
3. 以權謀私;
4. 公財私分;
5. 煽動會員結幫拉派或分裂會內管理層。
第二十二條:執行罰條,由理事會或理事會常設機構主管,成立特定調查組進行調查,各責任相關人施用迴避原則。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紅十字會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頒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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